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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育鹰:“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若干问题”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23-7-22 7:10:00


2023年度创新论坛|管育鹰:“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若干问题”

CASS知识产权中心CASS知识产权中心2023-07-2110:20发表于北京

2023年度创新论坛|管育鹰:“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若干问题”

2023年6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23年度“创新论坛”第三讲在京举行。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作题为“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若干问题”的学术报告。

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主持论坛。他首先介绍了论坛主题和《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背景。他表示,此次修法的主旨之一是重视商标的使用价值。只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标识才可称为商标,应防止过度重视注册制度而忽略对商标的实际使用。

管育鹰简要回顾了《商标法》历次修改的原因、过程和结果,介绍了立法机关对此次《商标法》修改目的的说明,即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着重解决商标法领域存在的“注而不用”现象频发、恶意抢注囤积、驰名商标保护不足等问题。随后,管育鹰着重对《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对照讲解,详细分析了此次修法的特点和亮点。她认为,此次修改涉及多处内容,除了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本身的完善外,还涉及行政管理、执法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相关内容如何精简提炼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形成共识。

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延超、副研究员李菊丹以及助理研究员张鹏、张浩然担任与谈人,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评议和讨论。杨延超认为,《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可以概括为“凸显使用、惩罚恶意”。他认为,在此次修法的价值追求之外,更应该对当前商标制度设计是否科学进行探讨。鉴于我国商标的有效注册量已超4200万件,约占全球三分之一,可以考虑采用“科技助力”执法模式,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商标管理中的运用,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李菊丹表示,此次修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品牌”,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与政府部门管理的“商标”不同。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只有部分符合规定的地理标志才可能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对此需要谨慎分析。对于商标权滥用、商标移转、提交使用证明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张鹏对不同国家“商标注册制模式”与“商标使用制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在此问题上两大法系有逐渐融合的趋势,我国商标制度正逐渐从“注册制模式”向“使用制模式”转变。张浩然认为,规制商标抢注及之后的滥用行为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注意“一刀切”规制模式可能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产生的负面影响。

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科研人员和相关专业研究生共40余人参加论坛。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创新项目组承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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