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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正式出版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23-6-1 9:07:00


《欧盟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正式出版

李明德CASS知识产权中心2023-05-3113:16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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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李明德研究员、闫文军教授、黄晖博士合著的《欧盟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正式出版。本书第一版问世于2010年。自那时以来,欧盟在知识产权方面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指令和条例,涉及了版权、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欧盟法院也针对知识产权指令、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判决。第二版充分反映了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发展和新变化,系统研究和介绍了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总论、版权、专利、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和商标。本书的突出特点是结合欧盟法院、欧盟一般法院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大量典型案例,具体阐释和说明了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
阅读本书,有助于全面和系统地了解欧盟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对于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影响,进而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借鉴。

《欧盟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序言

《欧盟知识产权法》第一版问世于2010年。在第一版中,几位作者运用2009年以前的资料,梳理和论述了欧盟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法。其中的“资料”,包括《欧共体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欧盟发布的知识产权指令、条例,以及欧盟法院做出的相关判决。其中的“知识产权法”,则涉及了总论、版权、专利、商标,以及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共计五编十九章。本书第一版问世后,获得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积极评价。毕竟,这是中文世界第一部系统论述欧盟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相关判例法的专著。
自本书第一版问世之后,欧盟本身和欧盟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都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发展。首先是“欧共体”升级为“欧盟”。现在的欧盟,由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而来。到了1992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12个成员国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再到了2009年12月,欧盟27个成员国缔结的《里斯本条约》条约生效,不仅修订了《欧洲联盟条约》,而且在原来的《欧共体条约》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欧盟运行条约》。随着这些条约的生效,原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终于升级为欧洲联盟。与欧盟的上述发展脉络相对应,本书的第一版主要依据《欧共体条约》讨论欧盟知识产权法。因而在机构名称上,更多地使用了欧共体议会、欧共体理事会、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法院的称谓。而现在的第二版,则主要依据《欧盟运行条约》讨论欧盟知识产权法,因而在机构名称上统一使用了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和欧盟法院的称谓。
其次是在2010年以后,欧盟立法机关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共同市场的运行,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指令和条例。在版权方面,欧盟相继发布了《孤儿作品指令》(2012年),《版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指令》(2014年),《盲人和视力障碍者使用某些作品和客体所涉及的版权和相关权指令》及其条例(2017年),《数字单一市场版权和相关权指令》(2019年),以及《广播电视在线传播指令》(2019年)。在商标方面,欧盟于2008年和2015年两度修订《商标指令》,于2009年、2015年和2017年三度修订《商标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商标保护。在专利方面,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统一专利条例》(2012年),一些成员国缔结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2013年)。虽然有关专利的条例和协议尚未生效,但显示了成员国在欧盟层面上强化专利保护的努力。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欧盟还于2016年发布《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协调了成员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
再次,欧盟法院持续针对版权、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方面的指令和条例,做出了大量的判决。这些判决,或者澄清相关指令、条例中所用术语的含义,或者通过阐释指令、条例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具体规则,进而指导了成员国法院对于相关纠纷的判决。与此相应,欧盟法院的判决,也被称之为“判例法”(caselaw),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指令和条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指令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包括那些抽象和模糊不清的术语,在欧盟法院的判决中具有了崭新的意义。显然,欧盟法院的系列判决,使得我们对于欧盟关于知识产权的指令和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则,有了具体而清晰的认识。
此外,无论是依据原来的《欧共体条约》还是现在的《欧盟运行条约》,欧盟在经济和共同市场方面的目标是,实现商品、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动。然而自2008年以后,欧盟在相关的文件中又提出了第五个自由流动,也即“知识和创新成果的自由流动”。这一方面显示了对于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予以保护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彰显了让创新成果广泛传播,惠及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意图。至少是在版权领域,欧盟所发布的指令和条例,更加侧重于作品、表演、录音和广播的传播,以及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对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发展动向。
显然,自本书第一版以来欧盟发展的上述几个方面,尤其是2010年以来发布和修订的指令、条例,以及欧盟法院的大量判决,都应当反映在《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第二版中。在修订的过程中,几位作者针对总论、版权、专利和商标等四个部分,不仅补充和论述了新近发布和修改的指令、条例,而且重新讨论了原有的指令和条例,不仅补充和论述了欧盟法院新近做出的有关判决,而且重新讨论了原有的判决。事实上,很多章节都是依据相关的指令、条例和判决而重新撰写。
在本书的写作中,尤其是在第二版的修订中,几位作者使用了欧盟法院有关知识产权的大量判决。这些判决,既涉及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又涉及了相关指令和条例的解读。正是通过这些判决,欧盟法院不仅深入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术语的含义,而且提出了在共同市场背景下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引。显然,如果没有这些判决,或者作者们没有使用这些判决,对于欧盟知识产权法的论述,必将停留在枯燥的条文解读和抽象的法律逻辑之中。梳理和阅读欧盟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而落实在具体的章节之中,确实是一件耗费时日和精力的工作。然而,这又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至少,引用和论述欧盟法院的大量判决,已经成为本书的突出特征之一。
就本书的第二版而言,最大的遗憾是郃中林博士不能参加有关的修订工作。郃博士一直担任最高人民法的法官,先后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研究室、外事合作部门工作。自2021年起,他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副庭长,主持法庭的日常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来自全国各地技术类案件的二审,相当于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垄断纠纷案件。郃博士既要主持法庭的日常工作,又要参与大量案件的审理,自然是分身乏术。经过再三考虑,他决定不参与本书第二版的修订工作,以免影响其他部分的修订和出版。
在本书的第一版中,郃中林博士撰写的是第五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事实上,在欧盟法院早期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无论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还是成员国的法院,都是从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的角度,提出了有关版权、专利、商标与共同市场关系的问题。而欧盟法院也不得不从是否有协议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阐述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当然在后来,欧盟法院逐渐将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和服务在共同市场上的自由流动结合起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共同市场关系的问题。尽管如此,关于知识产权行使中的协议问题,某些专利权人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仍然是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问题,再次成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注的焦点,就说明了二者的密切关系。期望在本书的第三次修订中,郃中林博士可以就此做出详细论述。
人类的创新活动没有止境,而市场竞争模式也在持续发展之中。由此之故,世界各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包括欧盟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不断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创新成果,又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若干年里,欧盟将继续调整其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立法机关发布或者修订指令、条例,通过欧盟法院的相关判决,回应创新活动和市场经济关系所带来的挑战。我们也期望能在不久的将来再次修订《欧盟知识产权法》,将相关的研究成果呈现给读者。
李明德
写于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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