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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上地论坛“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发展”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23-5-10 8:33:00


知识产权上地论坛“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发展”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原创CASS知识产权中心CASS知识产权中心2023-05-0908:58发表于北京

2023年4月22日至23日,2022年知识产权上地论坛“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发展”研讨会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成功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及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共同主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法律工作者共聚一堂展开了探讨。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管育鹰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研究员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李娜副主任代表主办方致辞。

第一时段

研讨会第一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研究员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管荣齐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尹锋林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孙那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副教授分别作了汇报。

管荣齐副教授从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特色以及要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和新趋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根源、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他认为,应当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

尹锋林副教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立法资源、立法技术与立法质量层面存在的问题,他围绕法律条文序号发生变化,配套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是否需要修改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解决办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典在我国的立法现实意义。

孙那副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立法有其局限性。从域外法律和国际环境的考察来看,日韩等国已有《知识产权基本法》相关的立法实践和先例,我国也可以通过出台《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升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引领作用。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全国已有16个省份出台了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立法。她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定位应当以公法规范为主,私法规范则应该主要体现在一些具体条款的考虑上。

刘晓春副教授以数字音乐、游戏直播等行业为例,对平台经济下著作权正当使用与滥用的边界进行了探讨。她认为,在视频、音乐、游戏等作品存在著作权授权的场景,平台可能会存在一些自我优待的行为,在平台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较高市场地位后,就可能引发相应的竞争顾虑。对策,可以通过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基础设施功能的行业规制或著作权行使承诺等方案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董涛和朱谢群教授对上述四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第二时段

研讨会第二时段,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炳和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刘丽娟副教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董声洋法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祝顺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陈绍玲副教授分别作了汇报。

刘丽娟副教授围绕禁止商标恶意注册的理念突破作主题发言,她认为现行驰名商标制度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需求,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应作两点观念上的突破:一是禁止恶意注册不以知名度为前提,二是禁止恶意注册不必然以类似商品为前提。

董声洋法官探讨了“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的认定问题。他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认定计算机软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不同意见和案例。他认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并非单纯的事实认定,也非自然科学上的物质分类;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属性的认知为判断基准,根据个案不同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进行判断。

杨祝顺副教授提出了商标注册审查以及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认定存在的问题,通过追溯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理论演进,分析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法律地位,提出了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制度完善的方案建议,包括侵权判定标准和注册审查标准的完善两个方面。

陈绍玲副教授就商业标识语境下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他通过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了目前作品标题保护中关于标题定性、权益归属的争议,分析了作品标题的显著性以及混淆保护问题,区分单一作品标题以及系列作品标题,论述了其权利保护的应然边界。

李阁霞副教授就上述研讨进行评议。

第三时段

研讨会第三时段,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宋建宝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张小勇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闫文军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宋红松教授分别作了汇报。

张小勇教授介绍了遗传资源保护国际立法当前取得的突破,围绕WIPO主席案文的相关内容,即披露要求的客体、触发点、内容以及未遵守披露要求的后果四个方面,详细解析了将来外交会议基础提案的实质性条款,并根据我国的遗传资源立法现状,提出了在后续外交会议的谈判中如何提出符合我国利益和立场建议的策略。

闫文军教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出发,提出商业秘密秘密性与反向工程认定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对美国法上相关实践进行了介绍;据此,他提出了秘密性要件与反向工程认定的建议,包括严格掌握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标准、进一步澄清反向工程的含义以及与秘密性的关系、适当把握“容易获得”的判断因素等。

宋红松教授围绕数据产权该选择何种法律路径保护这一主题展开,分析通过物权、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数据产权是否具有合理性。他认为,数据产权更倾向于消极的排他权利,并非积极的支配权,对赋予数据产权浓厚的物权色彩一事应审慎看待、慎用数据产权登记;建议数据保护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参照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主要通过合同和技术措施保护,最终形成一种行为规制模式。

李晓蕾博士和吕亚妹博士对三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四时段

研讨会第四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菊丹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金平副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艳副教授分别作了汇报。

吴伟光副教授从实践案例切入,提出由于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列举实用艺术作品,而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并为一类,当事人无法根据《伯尔尼公约》享有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国民待遇带来的诉讼优势;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人,在我国可享有超过对等与互惠原则的法律保护。他建议《著作权法》明确列入实用艺术作品。

张金平副教授介绍了NFT的整体生态及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他认为NFT并不是作品,因此不涉及发行权问题;由于追续权适用于有形客体,即艺术原作和原稿,且分成比例是法定的,而且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所以回扣收取并没有法律基础,只有合同的约定。在未来元宇宙背景下,每一个玩家都可以自己创作并通过NFT技术获得收入,应探讨是否需要通过发行权或追续权对这种数字化内容提供法律保护,使得这种商业模式合法化。

李艳副教授以NFT侵权第一案为例,对NFT的本质及概念作技术简析,明确数字商品与数字作品不可混为一谈,NFT的本质为一种非同质化代币,实为数字商品。在NFT交易全过程中,用户的上传行为可能涉及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侵权,但后续铸造与交易已脱离著作权法调整范围,NFT转让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宋瑶顾问、郑悦迪讲师对本时段报告作出了评议。

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鹏主持,李明德研究员、管育鹰研究员作总结致辞。热烈掌声中,在特殊情形下补办的“2022知识产权上地论坛”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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