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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22-11-26 12:41:00


最高法民一庭: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

民事法律参考2022-11-2608: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本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只列被诉的共同侵权人为被告,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则列为第三人。当时主要的考虑是从当事人处分原则出发,坚持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制度特征。未被起诉的共同侵权人往往又是其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所以这些人并非赔偿权利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指向的人,因而不宜列为被告。另外的考虑是,借此合理扩张第三人的范围。有些民事诉讼法学者提出,此时追加未被诉的共同侵权人的目的仍是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共同侵权案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必须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而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若将其表述为“第三人”反倒不能体现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制度特征。至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学理上的比较研究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之中,司法解释不宜对此进行“节”上的探索。比较稳妥的做法仍是在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设计。本解释最终采纳了上述观点。

附:相关条文及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来源: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2月出版

追加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参加诉讼,既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换言之,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如果只有其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的,即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如果法院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无论是人民法院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被告,在案件审理中都要征求原告对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原告同意向该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判。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没有责任时,原告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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