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22-1-20 9:12:00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4号

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时间为2020年1月到2021年12月,试点建设期已满。现印发《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方案》(以下简称《验收方案》),请按照《验收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 ? ? 司法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1日

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方案

为扎实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工作,推动试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对象

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验收标准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国知办发保字〔2021〕39号,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三、验收方式

验收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统一组织,实行地方自评、专家打分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分为地方自评、专家打分、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公布结果等5个环节。

(一)地方自评。各试点地方对照《通知》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自评表》(以下简称《验收自评表》,见附件1)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自评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印证材料。

(二)专家打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组织相关专家,根据试点地方《验收自评表》和《验收自评报告》,结合提供的印证材料进行打分。

(三)实地核查。根据验收工作安排,结合实际需要,通过现场调研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部分试点地方进行实地评价核查。

(四)综合评价。根据各试点地方自我评价、专家打分、实地核查等,依据《验收标准》对各地示范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价,综合评定形成验收结果。

最终得分由基础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指标得分两部分组成。基础项指标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取消示范建设试点资格。基础项指标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通过示范建设试点验收。基础项指标得分80分以上且最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五)公布结果。验收结果通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司法厅(局)。

五、其他事项

(一)及时报送材料。各试点地方要结合自查自评,对示范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和梳理总结,认真填报《验收自评表》和《验收自评报告》。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验收自评表》和《验收自评报告》及相应印证材料以纸质形式一式2份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版同时发至zhifa@cnipa.gov.cn。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试点地方要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对照检查和自查自评,全面如实、准确客观反映示范建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实效及存在问题,防止生搬硬套,力戒形式主义。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必要时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解决。

(三)严肃验收纪律。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各试点地方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不认真落实、谎报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验收资格,并予以通报。

附件:1.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自评表.docx

2.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自评报告.docx


    保护知识产权,转载请务经授权并刊出本网站名


广告服务|诚征英才|保护隐私权|免责条款|法律顾问|意见反馈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2773号
©智慧财产网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1029095号 联系电话 86-10-58697823
Copyright © 2011 Caizhib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