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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良:化解法律适用难题强化商标行政保护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20-8-11 8:27:00


化解法律适用难题强化商标行政保护

发布时间:2020/8/1016:05:17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意见》专门提出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为此,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正在有序推进之中。

  《标准》的制定与出台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能力和保护水平的提升。商标侵权与否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涉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及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商标侵权判定涉及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及案件查处是否应中止等复杂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对于商标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及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标准》通过对商标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例如,《标准》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通过下定义的方式凝练了商标使用的本质,有助于提升商标执法部门把握商标法相应条款内涵,准确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从而整体上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及执法水平。

  《标准》制定与出台有利于强化商标权的保护。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系列举措,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仍有待于强化。一方面,在商品极大丰富的今日,作为商誉集中体现的商标之价值日益凸显。我国具有国际知名度及美誉度的品牌仍凤毛麟角。强化商标权的保护,是培育国际驰名品牌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侵权行为类型日趋多样、隐蔽性越来越强,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更大损害。例如,将商标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问题,不仅涉及到注册商标是否应予维持,而且和被投诉人是否构成侵权息息相关。《标准》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有利于强化商标权的保护。强化保护意味着侵权人应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受到相应的处罚。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赋予了商标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力,规定“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然而,商标法律法规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权行为”及“其他严重情节”均未作规定,易产生惩罚尺度不一问题。《标准》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权行为”界定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统一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及透明度,强化了商标权的保护。

  《标准》的制定与出台体现了“严格保护”“同等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导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严格保护”是在依法保护的语境下所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为权利人提供了日益充分的保护。《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规范了执法程序,体现了对商标权的依法严格保护。严格保护要求法律在当事人间平等适用,而不论其国籍、规模,从而实现了“同等保护”。“同等保护”蕴含着商标权利人将根据其商标权的价值、损害后果获得救济,侵权人应依据侵权的侵害情节尤其是非法获利承担责任。

  《标准》的制定与出台体现了“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导向。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行政案件的同时,审结了大量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对于商标法律法规的适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有些已经转化为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从商标法律实施的角度而言,执法尺度与司法尺度的统一将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标准》(征求意见稿)某些条款的制定显然借鉴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相关内容。由此,《标准》的出台与执行有利于统筹协调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及司法之间的关系。商标行政执法可以快捷、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面临诸如侵权判定等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标准》的制定与出台将有效化解行政执法机关法律适用的难题,强化行政保护的力度,提升执法效率,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点突破。

  总体而言,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工作内容,促进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保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将有利于强化商标权的保护。由此来看,《标准》的制定具有重大意义。

  (张广良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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