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当地生物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的角度看地理标志
明星楠丁金玲中华商标杂志4月20日
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商标构成的实质性要件,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本身具有特殊的品质,该品质是由当地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自然因素通常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源、河流、土壤成分、气温、降水、日照、森林覆盖率等,人文因素通常包括制作工艺、风俗文化、传统习俗等。既然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依赖于当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发展地理标志无疑对于保护地理标志产区的动植物品种、自然环境、传承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下面笔者从如下角度,探讨怎样利用地理标志制度保护当地优良的动植物品种、自然资源,形成良性、可持续利用的发展模式。
一、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优势作用,让地理标志与当地生物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地理标志属于当地公共资源,本身也代表着出产地产品的信誉,是一种质量保证,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蕴含更多的商业价值。如不加以规范化管理、实施有效地保护,很容易造成个体对公共资源的不当使用或过度使用,造成产品品质下降、地理标志资源枯竭,不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更甚者可能造成当地特定的动植物品种损坏或灭失,对自然资源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湘莲”就是通过地理标志实现对该品种进行抢救性保护的案例之一。“湘莲”又称“贡莲”,产自“中国湘莲之乡”湖南省湘潭县,其中湘莲品种之一“寸三莲”因其优异的营养成分被誉为“中国第一莲子”,具有很高知名度。但进入21世纪之后,湘莲的种植面积及产量急剧减少,其中原因之一是湘莲品种保护不力。在品种上,出现以太空莲系列品种、杂交寸三莲及星空牡丹等品种为主,品种布局呈现多、乱、杂等特征,加上又没有科学地育种管理,品种优良的纯种寸三莲已非常少见[1]。后来在当地湘莲协会和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主导下,相继出台了很多措施对湘莲进行保护,其中包括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过商标争议程序对恶意注册的湘莲商标提起争议申请,在争议案件中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促使湘莲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栽培管理、莲子品质、销售管理、保护和监督等各方面做了严格、科学、规范化的管理。充分发挥了地理标志在湘莲品种保护、提高和稳定湘莲品质、增强持续的市场竞争力方面的优势作用,使得湘莲产业在获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湘莲优势品种的培育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能促使当地相关部门提高管理水平,进而在保证地标产品品质稳定性的同时,也促进了对当地生物资源、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两者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以“祁门红茶”为例,“祁门红茶”的茶树以槠叶种及以此为资源选育的无性系良种为主的茶树品种,祁红红茶拥有似花、似果、似蜜独特“祁门香”的高香特点,与该茶树品种密不可分。茶树品种决定了茶叶基本的品质特点,祁门红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无疑对于保护该茶树品种具有很好地促进作用。在茶树选育过程中,技术人员会更注重保留茶树本身的特性、更注重茶树品种往特性稳定化、优良化的方向发展。
特定的植物品种往往需要特定的生长环境,植物品种的保护也促使当地自然环境的保护。祁门红茶当地山多、云多、雾多、阴雨多、日照少、光照适度的自然环境,为香气馥郁的祁红茶树造就了良好的生长条件。以石台县为例,全县土地总面积212万亩,其中山场面积占87.2%,故称“九山半水半分田”。森林覆盖率为81%,植被覆盖率90%,年平均气温16.6℃,降水集中在每年的4月-7月,年平均降水量1995.2mm。该县中部和南部低山丘陵茶区,土壤主要是红壤、山地黄棕壤、山地黄壤,PH值为5-6.5[2]。如果森林遭到乱砍乱伐、土壤流失或成分人为改变,将会导致气温升高、光照增强、进而影响整个茶树生长的自然环境,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
前面提到的“湘莲”、“祁门红茶”均是当地长期历史形成的地理标志,属于对当地植物品种保护性利用。而“团结乡苹果”则属于当地引进植物品种开发性利用经长期发展形成的地理标志,同样也与当地自然资源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昆明西山区的团结乡属于亚热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3℃-15℃,年均降雨量800-1200mm。具有光照充足、干湿分明、昼夜温差大,土壤肥沃,土质疏松的气候特点[3],非常有利于苹果生长发育。上世纪八十年代,当地政府开始制定建设万亩果园规划,引进红富士为主要品种。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团结乡苹果已形成独特、稳定的品质。果实呈长圆形,单果重220~250克,果面有鲜红霞和不明显的断续条纹,果肉黄白色,肉质细、致密、多汁,味较甜,有特殊芳香。
为使团结乡苹果更好更快的发展,当地政府于1998年成立了“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果树技术经济协会”,负责全处果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和品牌规划、管理和发展工作,近期成功注册了“西山团结乡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通过每年举办“团结乡苹果节”,将地理标志产品与当地生态观光旅游结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了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地理标志的生命在于使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申请,申请人会按照要求在管理规则中详细说明产区范围、地标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人文因素的关系。但对于植物品种选择、栽培管理、收割加工、储存等质量技术环节鲜见精细化的规定。在“湘莲”地理标志产品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54号)中,关于湘莲的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较为详细,如品种限定在寸三莲、芙蓉莲、太空莲,另外对施肥方法,种植时间,种植的密度、深度,水的管理,莲子的质量特色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有的地标产品也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但整体来看,我国地标的管理与国外的精细化、标准化管理相比,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法国香槟、波尔多地区、教皇新堡地区的相关法令中对于葡萄种植、采摘、栽培、加工等方面均有非常细致化的质量技术规定。比如:用于酿制香槟的葡萄品种明确只能是七种,栽培的行距、株距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修剪时间、不同葡萄品种采用不同的修剪方法、甚至母枝上留结果芽的个数等均进行了明确。在对土壤的要求中,禁止单独或混合使用有机生活垃圾和堆肥以及非酒厂净化处理站的污泥。有关教皇新堡地区的法令中同样对葡萄品种、种植方式、修剪规则、采摘、运输等环节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另外还明确了禁止撒布外来土壤、禁止采用塑料绑缚、灌溉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给作物留下铁物质,葡萄必须人工采摘。法国是最早推行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国家,标准化、精细化的规定为法国葡萄酒的品质提供了技术保障,这个过程也使得葡萄树种得以很好地保留和发展,通过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形式实现对当地植物品种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随着我国地标申请量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注册量逐渐增大,地理标志的生命在于使用,对于有特色、有优势的地标产品应加强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使之增强市场竞争力。让地理标志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对当地自然资源的利用。
三、地理标志应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点,地理标志的申请应尊重客观实际,符合相关公众一般的认知
一般情况下,当地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是以客观产区为标准限定范围,如“祁门红茶”案[4]。虽然争议商标申请时批准文件限定的范围仅限在祁门县,与客观产区不符。但经过当事人争取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最终意见是将祁门红茶的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石台、东至、贵池等地,与客观产区一致,也与相关公众一般的认知一致。
由于地理标志并非是创设出来,否则与普通注册商标无异,因此笔者不同意先有地理标志概念再打造地理标志产品的做法,将产区任意地扩大化。该做法一方面与客观事实不符、不符合地理标志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虽然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短时间可能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但由于任意地扩大种植或养殖面积,对于生物品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缺乏长期有效的观察、论证,可能会造成另外一些生物资源的流失,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不利于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外扩大化的产区其自然、人文因素也与原产区不同,很难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应尊重客观实际,尊重现有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物种,减少人为干预,经济发展也应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前提。
另外,还应注意地标产品的客观性,是否已足以构成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灵宝香菇案”案[5]中明确了地理标志是由当地自然或人文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但具有特定性和关联性特点,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点。长期性是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稳定性是指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地蘑菇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信誉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注册人虽提供了年鉴、灵宝市志等证据,但形成时间较近(证据形成时间2000年前后,地标申请时间2013年7月),难以证明当地所产蘑菇与当地自然或人文因素具有长期的历史传承关系,不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通过商标授权确权或维权等途径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论是通过申请注册程序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还是通过在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均是对这种客观事实的确认。对于拥有地理标志资源的地区,当地政府或行业协会应注重对该资源的保护,除了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专用权,对于他人恶意抢注或恶意使用的行为也应积极维权,即便在地理标志商标尚未获准注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争议或诉讼案件中以商标法16条打击恶意注册或恶意使用行为。
在前面提到的“湘莲”商标争议案件[6]中,“湘莲”商标被福建建宁县一家莲子加工企业注册商标,湘潭县湘莲协会以《商标法》第十六条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认为“湘莲”具有明显的地理标志属性,注册人所在地为福建建宁,其注册争议商标用于非湖南省所生产的莲子产品包装上,具有假冒“湘莲”品牌,误导公众之嫌。将严重损害湘莲产地种植户及经营户的利益,损害真正的湘莲品牌。
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湘莲”的品质特点主要是由湘莲所在地区气温、雨量、湿度、日照、土壤、水利等自然条件和栽培方式所决定的,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理标志条件,可以认定为莲子商品的地理标志,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商评委明确了未在中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在商标无效案件中获得保护,该评审原则体现了对地理标志这种客观事实的保护,不以注册为保护要件。
“香槟”商标民事侵权案件[7]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了未注册的“香槟”标识以地理标志保护,认为擅自使用人侵犯了香槟标识权利人对“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享有的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总之,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人的管理和维护,只有在利用当地资源的基础上,发挥地理标志制度在保护生物资源的优势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反过来,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可以产生商业价值,会进一步促进当地人们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形成良好的互相促进关系。
注释:
[1]参见《地理标志申请与保护实务》,胡海容主编,第11章:湘莲——中国第一莲子。
[2]数据来自2017年石台县官方网站和安徽省统计局官网2016年年鉴。
[3]参见“西山团结乡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号:第23090423号。
[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祁门红茶”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案号:(2017)京行终3288号、(2018)最高法行申4767号。
[5]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灵宝香菇”案判决书,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2081号。
[6]第3023790号“湘莲XIANGLIAN及图”商标争议案。
[7]案号:(2012)一中民初字第1855号。
作者单位: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