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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在天津出炉相关法律体系未来有望“合N为1”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9-10-8 5:27:00


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出炉相关法律体系未来有望“合N为1”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10-0723:15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

每经记者:李可愚每经编辑:陈旭

以往散见在“专利保护条例”“著作权保护条例”等各类专门法规中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保护体系,即将迎来“合N为1”、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机遇。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据《天津日报》报道,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这也是我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而在此前,国内还有部分城市曾出台过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比如,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早在201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就已获得通过并开始施行。

应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多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基本采取的都是单行立法的方式。比如在国家层面,分别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而在地方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往往也采取了制定单行法规的方式。例如在此次通过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天津市,此前就有《天津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等单行法规。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样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适应时代需要,并使得我国在短时间内成为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大国。不过在新形势下,由单行法构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开始显现出某些不适应现实环境的情况。为此有专业之士通过各种方式呼吁,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应该积极考虑向综合性立法的方向发展。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谢商华曾提案建议,适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她表示,目前仅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就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各规定之间并不完全协调,如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远高于专利权侵权法定赔偿,导致权利失衡。基于此,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应及早提上议事日程。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赵雯也表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纲领,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由于分别立法等原因,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进行体系化梳理和整合,缺乏科学完备的内部逻辑结构,甚至存在不一致之处。

因此,她建议应抓紧推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进程,全面梳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炼出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乃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已有地方开始先行先试

在制定综合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呼声不断高涨的背景下,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先行先试,尝试制定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此前,该条例于2018年12月27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也就是说,目前我国认定的各类知识产权,均被统一纳入该条例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未注明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2条、23条、24条的规定,在深圳,侵犯商标、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未来将采用统一的、明确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这也实现了对各类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式的保护,扫除了法律上的“盲区”。

对于此次天津通过的《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盈科北京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评论称,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在推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背景下,需要把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综合在一起,进行“一篮子”考虑。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上必须要从总体上入手,兼顾各方面需要。

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

在地方层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性立法的同时,国家层面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计划也正在稳步落实。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三届全国政协第十九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表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事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目前,知识产权局正与相关部门一起,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以回应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更好支撑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

而在今年6月举行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也表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是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理性要求,是在编纂民法典背景下解决当前单行法立法模式缺陷的现实需要。

“我国已制定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同时,国外立法及国际条约也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各界对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具有共识,这都对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宋建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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