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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题材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裁判规则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9-8-9 8:20:00


历史题材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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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第81号

2.以历史事实为题材的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须看作者是否发挥了自己的创作空间,加入了自己具有智力创造性的文字——钱江诉唐灏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以历史事实为题材的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要结合作品来分析,要看作者是否发挥了自己的创作空间,加入自己的具有智力创造性的文字。同时,涉及侵害该类作品著作权行为的认定,要综合作品本身的独创性空间、比对结果等条件,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案号:(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3.史学类作品因对史料的选择具有独创性而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傅小凡等与陈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单纯的罗列、堆砌史料不具有独创性,但对史料进行有意的筛选、提炼,并加以归纳、分析,以此为论据证明己方论点的内容,可以形成独创性表达。在这过程中,作者所付出的劳动不是简单的材料堆砌,而是结合自己的认识形成了凝聚智力的表达。因此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号:(2018)京73民终232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案例报告】史学类作品因对史料的选择具有独创性而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载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2019年7月14日

4.历史文学作品中对客观事实的介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王汝乾诉徐志高、谷道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点、人物、时间等客观要件的叙述,属于对客观事实的介绍,该部分内容不能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情节描写的相似部分,也都来自于公开发表的历史资料的,作者以该部分内容相同为由主张被诉侵权人抄袭,侵犯其著作权的,不能获得支持。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08年11月5日

5.在收集、整理公有领域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形成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陈梅坤等诉莆田市凤凰山公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要旨:三位皇帝虽然是史实,但将三位皇帝编纂成文章,则是原告在收集、整理有关公有领域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在编写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该作品应属《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案号:(2005)闽民终字第44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6.不同作者就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应重点审查作品的独创性——杨月波诉毛贵民等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要旨:不同作者就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由于其素材来源于同一客观存在的史实,而历史题材作品的创作要求尊重客观事实,因此,不同的作者尽管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在叙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实和所利用的史料却难免雷同,对此,应重点审查作品的独创性,主要是从作品的表现形式入手,在人物塑造、戏剧语言等方面均有自己的风格的,就具有独创性。

案号:(2001)苏知终字第00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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