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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司法担当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8-3-15 7:34:00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司法担当

——江苏法院助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工作见闻

2018-03-1214:34:40|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娄银生

  作为知识产权第一大省的江苏,2017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等主要指标连续第8年位居全国第一。南京、苏州、南通、镇江、无锡、泰州、常州、常熟、昆山、江阴、丹阳、张家港……让江苏成为拥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最多的省份。自2015年以来,江苏法院审理一审涉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70件。其中,新收涉专利类3055件,涉计算机软件类1941件,涉技术合同类651件,涉商业秘密类232件。2015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那么,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进程中,江苏法院又有怎样的司法担当?

  高新技术职务发明的归属,司法裁决认定

  【案例】苏州泛普公司是一家从事纳米触控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罗某自2011至2013年担任该公司研发总监。2013年1月,罗某离职并于同年6月设立苏州触动公司。7月,触动公司以罗某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屏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而引发纠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并作出判决:诉争专利申请与罗某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且是罗某在从泛普公司离职后1年之内作出的,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

  【记者观察】本案从发明创造对发明者本身内在专业背景要求以及对已有研发基础、物质条件的依赖程度等多角度出发,对“执行本单位任务”与发明创造内容的关联性进行了探索与论证。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裁判导向,对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提升我国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实现中国制造2025具有重要意义。

  白白使用他人专利,司法判决支付费用

  【案例】2002年4月,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为“一种抗神经衰弱的药物”的发明专利,并于2004年12月获得授权。从2003年12月至2015年2月,余某担任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一职,并持有5%的公司股份。立业公司于2002年起开始实施涉案专利,并承诺视生产经营情况向余某支付报酬,但至本案起诉时,立业公司获得销售收入6667万元,未向余某支付任何专利使用费。故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立业公司向其支付涉案专利使用费666.7万元,支付违约金133.3万元,并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并判决:余某要求立业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666.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记者观察】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专利权人余某作为立业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多年,立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应该经过余某许可,因此余某在本案中未以专利侵权的案由起诉。但余某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并不等同于其作为专利权人应获得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故虽然双方未就专利许可使用费达成一致,但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仍支持了余某要求销售额的10%作为其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进一步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了发明创造完成人享有获得奖励及许可使用费等经济收益的权利,对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发明创造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预防“赢了诉讼,丢了市场”,司法直接认定商业秘密

  【案例】首美创新公司为碰撞测试假人模型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相关商业秘密。首美安全公司为首美创新公司的关联公司。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从案外人王某等处获知刘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拥有商业秘密的假人模型数据,并通过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无锡三角洲公司使用及向枫艾迪斯公司披露、销售,严重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三角洲公司、刘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三角洲公司、刘某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三角洲公司、刘某主观系恶意侵权及首美安全公司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三角洲公司、刘某立即销毁涉案儿童假人模型数据,禁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直至该项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记者观察】本案突破以往一般将系争技术问题先提交司法技术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侵权判定的传统做法,在分析该技术信息亦具备价值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方式与思路有助于克服司法技术鉴定耗时多、成本高的缺陷,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防止出现“赢了诉讼,丢了市场”的状况,有效维护当事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权,司法予以保护

  【案发现场】李某和周某均为苏州恒听电子有限公司的研发人员,李某等人被授予“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两人共完成100多项专利申请。2016年3月,李某、周某起诉要求恒听公司支付涉及84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奖励,恒听公司确认上述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并裁判:恒听公司未与李某、周某约定,也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数额和计算方式,按照涉案专利的性质、数量、两人在涉案专利研发中付出的劳动情况,酌定恒听公司应支付李某和周某作为共同发明人的专利奖励55000元,应支付周某作为单独发明人的专利奖励45000元。

  【记者观察】现代科技创新模式是资金加人才的双擎驱动,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出司法保护科技创新的价值取向,通过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单位建立鼓励员工创新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职务发明人、单位和社会的三方共赢。

  员工离职后侵犯著作权,司法判决赔偿

  【案例】江苏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擎天反贪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人。张某原系擎天公司销售总监,杨某原系事业部技术经理,王某、金某、韦某原系通信产品事业部软件开发人员,参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的开发,后五人先后离开擎天公司。南京云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等。该公司股东分别为杨某的妻子与张某的母亲,张某还系云松公司监事,王某、金某、韦某均系云松公司的员工。云松公司于2015年7月、11月分别获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云松异构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擎天公司主张云松公司登记的上述软件分别侵犯了其四个软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云松公司、张某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0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某等与云松公司具有共同侵犯擎天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判决云松公司立即注销被控侵权软件著作权,立即删除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有关的资料,云松公司、张某等共同赔偿擎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万元。

  【记者观察】本案提示企业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应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离职之前应当全面交接自己的工作,不带走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再重新从事与原公司同业工作时应该谨慎判断侵权界限,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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