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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捷报】最高法正式决定提审恒都代理的“万隆”商标撤销复审再审案件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8-2-10 8:30:00


【恒都捷报】最高法正式决定提审恒都代理的“万隆”商标撤销复审再审案件

恒都律师事务所商业诉讼事业部商标诉讼专业组井静娟2018-02-08

本案难点:

1.客户主营“万隆果干”,第三人主营“万隆火腿”,双方商标纠纷多年,案件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

2.涉案商标(第1354080号“万隆”)注册近20年,区分表历经多次变更,还原申请当日情况困难重重;

3.客户实际使用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不一致但属上下位概念,在先判例寥寥无几。

近日,由恒都代理的再审申请人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万隆果干公司”)诉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第三人杭州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万隆实业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i]。

背景介绍

申请人是浙江省杭州市的著名企业,其“万隆果干”品牌起源于1951年,主要以西湖藕粉、特色糕点、山核桃、休闲笋制品四大旅游食品为支柱产品,品牌历史悠久。第三人杭州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在“火腿、香肠”等肉制品上经营“万隆”品牌,由于两家企业经营的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且在各自所处行业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所以长期以来共存于市场。申请人一直诚信经营自己的“万隆”品牌商品,获得相关公众的一致好评,并未试图打断与第三人和平共存的现状。而第三人不断恶意采取各种措施,试图抢占申请人辛苦创下的市场份额,对申请人的“万隆”系列商标不断提起撤三申请。

案件流程

商标局和商评委阶段

商标局和商评委阶段均认定万隆果干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涉案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涉案商标予以撤销。

一审阶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即使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万隆果干公司确实在“笋干”商品上使用了“万隆”商标,但由于“笋干”商品并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故该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使用[ii]。

二审阶段

在商标局、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均未支持万隆果干公司、案件走向十分悲观的情况下,万隆果干公司向恒都寻求帮助。恒都多次与万隆果干公司召开电话会议,了解双方情况,敏锐指出该案的最终结果对双方众多29类商标纠纷案件影响非常大,胜诉势在必行,并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基础上提出该案上诉的两个重点方向:

1.竭尽全力搜集证据进行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让二审法院认定在“笋干”商品上具有实际使用行为;

2.提交证据证明“笋干”为“腌制蔬菜”的一种,两者属于上下位概念,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在“笋干”上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腌制蔬菜”上具有实际使用行为。

在恒都和万隆果干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万隆果干公司在“笋干”上具有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但是同时又指明“笋干”不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即便“笋干”和“腌制蔬菜”构成类似,也不能直接认定在“腌制蔬菜”上的使用[iii],涉案商标依然无法保住,该案仅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再审阶段

恒都代理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二审法院已经认定申请人在“笋干”上具有实际使用行为的基础上继续主张“笋干”为“腌制蔬菜”的一种,两者属于上下位概念,在笋干上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腌制蔬菜”上具有实际使用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前谈话过程中,恒都利用自己在商标领域内多年的积累,找到1993年的《商品区分表》,重申了涉案商标申请时区分表中并无“笋干”这一具体商品名称,申请人只能在其上位概念“腌制蔬菜”上进行申请,且使用多年,并于2007年获得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铜奖,最终该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

[i](2016)最高法行申3817号

[ii](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487号

[iii](2015)高行(知)终字第3965号

http://www.hengdulaw.com/News/detail/id/6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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