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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抄袭了我的辩护词“律师怒诉同行法院判决:确属侵权,判赔2万元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8-1-14 6:51:00


“他抄袭了我的辩护词“律师怒诉同行法院判决:确属侵权,判赔2万元

2018年01月12日18:02:37来源:红星新闻公号

张文江与钱文中,同为律师,供职于浙江两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

三年前,两位律师分别为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两名共犯担任辩护律师。如今,那起刑事案件早已宣告结束,可两位律师,却再度同上法庭,只是不再是律师的身份,而是原告与被告——张文江起诉钱文中抄袭自己的辩护词。

在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原告张文江与被告钱文中均为职业律师,二人在多年前分别为两名共犯的辩护律师,本案中被告钱文中因大量复制了张文江独立完成的辩护词,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张文江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后,原告张文江与被告钱文中不服一审结果,均提起上诉。2017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我们如同孩子般斗气,在法院大打了一场,回过头我非常自责,钱律师是我的同类,我和他打官司有错在先。”原告张文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达了懊悔。

而被告钱文中目前正在准备申诉,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现在出现了新的证据,具体情况还有待调查。”
“他抄袭了我的辩护词”一审判决:论述有大量雷同,属侵权
2017年3月,原告张文江发表了一篇名为《名律所的钱文中律师抄了我的辩护词的主要内容还认为抄了也应该》的博文,文章中称,他发现被告钱文中在2015年的一个妨碍作证罪的辩护案中,抄袭了自己的辩护词。

▲张文江发布博文称辩护词被抄袭了

据无讼网上本案判决书显示,张文江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钱文中就抄袭辩护词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因侵权造成的损失6.8万元。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与张文江取得联系,其并未就此事做出回应。目前,该博文已被删除。

据了解,2014年9月23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以张黎红等四人分别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文江与钱文中分别担任该案共犯张黎红与徐小伟的辩护律师。

10月15日,原告张文江为委托人张黎红撰写了一份辩护词,用大数据的方法统计国内关于妨碍作证罪的案例,提出“张黎红一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观点,并提交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6日,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黎红的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张黎红不起诉。

张文江称,这份辩护词很有说服力,也是检察院最后决定不予起诉其委托人张黎红的重要原因。

然而,2015年3月,钱文中作为代理律师之一,接手徐小伟的案子,而徐小伟与张黎红正好是同一案件中的共犯。按张文江的说法,钱文中在后来代理徐小伟一案时所用的辩护词,与自己帮张黎红所拟的辩护词相似度极高。

一怒之下,张文江于将钱文中告上了法庭,2015年5月12日此案开庭审理。

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结果显示,钱文中的委托人与张文江的委托人系非同案共犯,其中,钱文中提交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与张文江提交的《辩护词》对两名共犯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论述上存在大量雷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钱文中侵犯了张文江著作权,应赔偿张文江经济损失2万元。关于张文江要求钱文中赔礼道歉的诉求,因张文江未能举证证明钱文中剽窃其涉案作品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正准备申诉
2017年7月28日,张文江、钱文中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张文江认为,钱文中剽窃自己的作品进行商业使用,一审判赔数额过低。钱文中则称其引用张文江的观点得到了其委托人张黎红的同意,引用行为不构成剽窃,他主张辩护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两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红星新闻记者在无讼网上查阅公开的《张文江、钱文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发现,二审期间,张文江未提供新证据,钱文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两项证据,分别为徐小伟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辩护合同》、徐小伟的授权委托书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函,但并未提供引用张文江辩护词的授权书。

2017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2万元并无不当。钱文中剽窃张文江的辩护词,用于徐小伟刑事一案,并未损害到张文江的人格利益,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赔礼道歉的诉请,并无不当。

对于这一结果,张文江称:“谈不上不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的司法审判还处于初级阶段,有时候保护侵权人的权利比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做得更好,司法改革确有必要。”

钱文中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现在出现了新的证据,事情还在调查中,现在正在准备申诉的过程中,具体情况还有待调查。”
焦点问题
辩护词是否属著作权保护范畴?

“辩护词纠纷不多见,独创性表达应受保护”

红星新闻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关于辩护词等法律类文书的著作权暂时没有确定的规范,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法限制。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辩护词与合同文书这类法律文书不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文书著作权纠纷时认定:“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上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合同文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的二审判决书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张文江《辩护词》围绕辩护人所掌握和推断的案件事实,结合辩护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辩护人自己的语言文字和行文逻辑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述,体现了张文江作为辩护人独立完成的创造性劳动,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汪涌律师,他认为:“不是所有辩护词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从理论上、法律渊源上、立法目的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上,你结合了特定的素材,使用你自己的风格来表达,如果构成了一个独创性的表达,这种表达方式则可以称之为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他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国内关于辩护词的纠纷并不多见,因为可称之为独创性表达的辩护词寥寥无几。”

红星新闻记者丨沈杏怡实习生肖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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