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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著名商标地方立法,全面清理,适时废止!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7-11-15 0:03:00


人大法工委:著名商标地方立法,全面清理,适时废止!

2017-11-14新华网等法务收藏家

据新华社11月13日报道,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2017年4月22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等自主安排,自主实施,举办了“全国高校研究生著名商标研讨会”,北京大学、人大、政法大、大连理工等21所高校的150多位研究生参会。

在会上,来自上海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烟台大学、重庆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原工学院等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硕博士研究生发出著名商标立法建议书2份,分别致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请求开展著名商标地方立法调研”。

早在2016年4月,值4.26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研究生即向31个省市的地方政府或人大相关部门寄出了《关于撤销<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的建议》、《关于撤销或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建议》、《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建议》等31份建议废除著名商标制度的建议书,分别针对5个地方部门文件、8个地方人大法规、18个地方政府规章。2016年,收到陕西省和上海市共2份书面回函。同时收到了福建省、海南省、黑龙江省等五个省市相关部门的回复。

新闻链接:

地方著名商标立法“不合时宜”将被全面清理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今年5月,来自全国二十多所大学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

收到审查建议后,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在审查研究中,法工委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还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湖南、重庆、黑龙江进行实地调研,并召集专家进行研讨。

最终,法工委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

“这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地方立法也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据了解,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致函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实行违宪违法备案审查,是维护我国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这些“不合时宜”的地方立法能否得到及时清理?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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