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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入选理由及代理机构尽在此文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7-9-4 8:13:00


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入选理由及代理机构尽在此文

2017-09-03知产力

9月3日,在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承办,万慧达北翔集团协办的“君策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商品化权)”平行会议上。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肖芸发布了“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肖芸介绍到,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目前已经举办了三届,该活动对于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起到了积极意义,因此得到了代理机构和律所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成为了每届商标品牌节最受关注的活动之一。

今年中华商标协会共收到由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案例93件,共计11大类案件,其中商标驳回复审案14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6件,商标撤销复审案1件,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6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9件,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4件,商标无效宣告案21件,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11件,商标异议案13件,商标异议复审案2件,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6件。

根据典型性、影响力、示范性、创新性、实效性、参考性六大评审要素,通过评审委员会逐一评审,最终产生了21件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下为21件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入选理由及代理机构)

一、“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入选理由:《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意在制止代理人、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中的“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对于虽非以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可以视其为代表人,该抢注行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代理机构: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酷狗”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酷狗”这一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无效案件包含多个争议焦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及示范性,包括一、在通过证明在先使用但未获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制止他人在先注册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十三法第二款,在商品/服务的保护范围上是否有区别,适用三十一条的情况下,是否还有适用十三条的必要;二、高速成长但初期投入大的互联网企业如何证明其商标驰名,三、市场变化对判断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影响,本案就上述问题均做出了探索,对此类案件有指导性意义。

代理机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三、“奔跑吧兄弟”商标异议案

入选理由:本案典型意义是将“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范畴,从而获得与著作权同等的保护力度。以往,具有商业价值和广泛影响力的知名作品名称如何获得商标法保护颇有争议。而2016年12月新修订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增加的有关“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为如何保护“知名作品名称、知名影视节目名称”提供了审理依据。本案是该新修订的审理标准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代理机构: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四、“松下SONGXIA及图”无效宣告案件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商标法第13条、在先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恶意明显而被宣告无效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抢注了近60多件“松下”系列商标,同时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申请人针对其名下几十件商标先后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积极维权。本案的成功,对后续审理中的案件起到重要参考作用,有效遏制被申请人攀附他人驰名商标、大规模抢注的恶意行为。对其他大规模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也起到警示作用。

代理机构: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五、“ALFREDANGELO”商标无效宣告案

入选理由:本案是批量注册他人商标构成恶意的典型案例,适用2001年修改版《商标法》第41条,即现行《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本案在商品不构成类似,在先商标权未达到驰名或者尚未建立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收集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资料,来证明争议商标是恶意注册的商标。一旦恶意注册行为被证实,则既可以援引维护公序良俗条款,也可以援引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相关条款,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打击。

代理机构: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六、“懂明珠”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入选理由: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该案并没有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对于在实务中,名人“在先姓名权”和“其他不良影响”的法律条文适用起到了一定借鉴意义。

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七、“KORADIOR”商标争议案

入选理由: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dior”,虽被异议商标含有文字“kora”,但引证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不足以证明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出发,法院之前判决已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代理机构: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八、第7522658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入选理由:该案是在爱迪生发明了灯泡一百多年且其通用电气公司在灯泡上使用商标一百多年后,注册在“灯泡”等商品上的商标首次在中国法院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因此,本案对通用电气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本案对于准确理解驰名商标保护标准,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条件,以及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

代理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九、“浩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商标分案申请和部分转让尚未在我国采纳实施,导致在先商标所有人不能盘活商标权中的部分“死”资产,也使得在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高度近似难以通过获取同意函确保其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不得不对在先商标提起撤三。但目前行政司法程序都不倾向等待撤三的最终结果,往往双方耗时耗力也未如愿以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洽谈协商并支付一定的对价,说服在先商标所有人删除其“死”资产,是“双赢”的解决方案,亦节省了行政司法资源。

代理机构: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十、“好达HAODA”商标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明确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界限;明确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13条2款所调整的对象;明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恶意注册”主体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的原始主体;举出了认定是否有恶意可以考量的四个因素及其理由。

代理机构: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

十一、“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老字号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老字号众多的医药领域急需加强对老字号商标的抢注行为遏制,从源头上对老字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本案集中体现了驰名商标作为特殊的商标保护制度对老字号的保护和传承提供的强有力法律支持。

代理机构: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十二、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入选理由:本案涉及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问题。最高院司法判决明确: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当对自然人的姓名权的行使扩展到商标领域,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性使用时,其具有的知识产权属性决定了其行使必须遵循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本案对自然人姓名权商业化的行使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意义。

代理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十三、“天顺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入选理由:1、本案中,互助公司在无效宣告中提出了新的理由,并提供了争议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关键证据,属于新的事实,并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情形。2、本案二审法院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支持商评委转换适用条款的做法,表明2013年《商标法》第13条转换适用第30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上尚没有被充分采纳,其具体的适用问题仍值得探讨。

代理机构: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四、“招联”异议案

入选理由:第一、对抢注他人独创性较强商标,恶意明显的,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时,对有一定影响要求不宜过高。第二、在当下,应充分认识互联网传播迅速和广泛的特点,短时间内众多主流互联网媒体同时传播,足以使一家专门搜集信息的公司知晓。因此,对异议人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上,不宜按照传统媒介看待,应以互联网思维与时俱进。

代理机构: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五、“發育寶-S”商标驳回复审案

入选理由:《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对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志通过长期、大范围的宣传使用等,达到了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则可以认定上述标志已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

代理机构: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十六、“苏维妮”商标无效案

入选理由:本案在外文商标及其中文音译商标的近似性判断问题上具有典型意义。一般来说,仅当商标中文含义与外文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才会被判为近似。在本案引证商标无含义的情况下,我方通过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据,证明外文商标(引证商标)和其中文音译商标(争议商标)在实际市场中已建立的稳定对应关系,从而获得了商评委对两商标构成近似的判定。该案件为国外企业实现对其已使用但未注册的中文音译商标的保护提供了解决思路。

代理机构: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七、“zoo”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入选理由: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对于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志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讲,在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应对其积极、真实的使用,并且在商标使用筹备阶段,也应当完成保存相关的筹备使用证据。而对于商标咨询服务机构来讲,应当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积极引导客户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收集、整理工作。

代理机构: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十八、“郫豆”“县瓣””商标无效宣告案

入选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化整为零的方式成功的通过了审查。单独的“郫豆”、“县瓣”与“郫县豆瓣”均不构成商标近似,如果代理人或审查员仅以单独的商标是否近似来判断,则很可能不能保护在先商标的合法权利。在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越来越多样化的环境下,代理人及审查员充分考虑到了多种可能性,能够发散的、前瞻的看待案情,这对于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具有值得借鉴的意义。

代理机构: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十九、里莫瓦有限公司诉中山爱默瓦箱包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理由:在中国法院鲜有保护形状构造类特有装潢的先例的情况下,本案是继晨光笔案件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外观的又一典型案件,对中国法院和行政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代理机构: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入选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著作权案件中独创性要求的标准,即“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经过艺术化处理的呈梯形排列的日文汉字“聖闘士星矢”图标被认定为“满足了构成美术作品的创造性要求”,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概念。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对多次“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漫画作品名称和形象表明了态度,展现出我国司法系统对于商标抢注行为的遏制和打击,同时也对展现我国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代理机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二十一、“尸兄”商标无效宣告案

入选理由:适用“商品化权”法条非常典型,本案除“商品化权”外,似乎再无其他救济法规。触及动漫、动画、电影等作品名称及作品中人物名称商标抢注热点难点问题,为国产优秀动漫作品提供了强力保护。

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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