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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年内出台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7-7-22 9:30:00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年内出台

2017年7月18日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赵晨熙

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epaper/content/2017-07/18/content_46816.htm

知识产权业界期盼已久的一只“靴子”——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终于要在年内落地了。

日前,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今年要出台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反垄断法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表示,《指南》正式出台后,将为执法机构处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设立执法标准,同时也为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有益的指引。

指引性规则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并于次年2月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以60.88亿元罚款。

这起案件被很多业内人士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最典型的案件。

事实上,实践中并不乏一些通过不断发动专利侵权诉讼以图牟利的“专利蟑螂”企业。据魏士廪介绍,从实践案例来看,技术密集型产业,如信息通信行业,是当前知识产权垄断案的高发区。

近年来,国家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也被视为企业发展的核心之一。魏士廪指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二者既有对立,又有统一,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竞争。但如果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其权利的边界,或者采用不适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凭借知识产权形成和维持市场的支配地位来实施垄断行为,反而会阻碍技术创新和进步,这时就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中针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只有第五十五条,即“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在魏士廪看来,这种原则性规定还远远不够。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反垄断法普遍没有细致规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种类,而是通过出台相关的指南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为予以明确规制。比如,美国1995年出台了《专利许可的反垄断指南》。

“现阶段,我国制定一部专业的指南来建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的指引性规则,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魏士廪强调。

明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在此前涉及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案例中,大多包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例如,2013年,中国首起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提起反垄断调查的案件——华为诉美国IDC公司垄断案,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最终认定IDC公司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

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荷月告诉记者,认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一个很关键的前提就是科学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次《指南》明确强调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应依据反垄断法规的认定或结合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商品替代可能性等综合考量。

华为诉IDC案中还涉及了一个近年来业内关注的热点,即与标准相关的反垄断问题。据统计,国家发改委自2014年以来,针对至少10家科技公司发起了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调查,大部分案件均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实施某一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比如4G通讯类技术等。由于此前在高通案、华为诉IDC案中,SEP权利人均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也令一些人产生SEP权利人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误解。

对此,《指南》针对SEP权利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了指引,要求从多个角度分析SEP权利人的市场力量,包括所涉标准的市场价格、应用范围;行业对相关标准的依赖程度;纳入标准的相关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五方面来综合考量。

“比如,那些没有被市场广泛接受的标准涵盖的SEP也难以具有支配性的市场力量,《指南》体现了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不过,彭荷月也直言,在实践中能够成功抗辩的案例仍不多见,SEP权利人要证明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举证责任仍然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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