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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被侵权获赔27万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7-7-17 6:09:00


“六个核桃”被侵权获赔27万

2017-07-1514:18:10 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法制晚报讯(实习记者邱锦)“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广告语使“六个核桃”品牌饮料为广大群众所熟知。然而,与其相似的“六个慧仁核桃”和“六个原浆核桃”两种饮料也在市场销售。《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六个核桃”生产商河北养元公司向两个涉案品牌的生产商提起诉讼,日前,两种饮料均被法院认定侵权,两家生产商被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六个慧仁核桃”生产商被判赔偿15万元,“六个原浆核桃”被判赔偿12万余元。

诉讼市场出现类似产品“六个核桃”打官司

“六个核桃”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产品,养元公司诉称,公司为“六个核桃”产品投入巨资广告及宣传,使得该产品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较高的知名度。2009年6月,养元公司获准注册“六个核桃”文字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商标亦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驰名商标。

在发现与“六个核桃”相似的产品“六个慧仁核桃”在售后,2016年9月29日,养元公司委托人在安徽泗县一家批发部内购买了一箱“六个慧仁核桃”,发现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极其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其公司生产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极其近似,进一步误导了消费者。

2017年1月17日,养元公司发现康之恋公司生产的“六个原浆核桃”在售,养元公司认为该饮品亦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商标的权益。

养元公司认为,“六个慧仁核桃”生产商江苏睢宁县慧元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六个原浆核桃”生产商河北康之恋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包含“六个核桃”字样,对其公司造成了巨大影响,亦涉嫌不正当竞争,故分别将两公司诉诸法院。

睢宁慧元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生产的“六个慧仁核桃”与“六个核桃”存在巨大差别,公司也在申请“六个慧仁核桃”商标,两种商品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判决 包装设计类似易使公众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养元公司持续在其生产的核桃乳饮料商标上使用“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投入,产品及商标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认知度,被河北省工商局评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睢宁慧元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日,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虽正在注册“六个慧仁核桃”商标,但目前却未获准。

康之恋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是饮料(蛋白饮料),与“六个核桃”河北养元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消费群体亦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睢宁慧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慧仁核桃”饮品与“六个核桃”商标的品牌标识虽然在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但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时间长,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和较强的识别力。

“六个慧仁核桃”包含“六个核桃”文字,虽在中间添加了“慧仁”二字,但二者系同种类产品,罐体包装、包装箱及手提袋的颜色涉及风格类似,足以使公众产生市场混淆,容易认为两者来源有特定联系。如允许“六个慧仁核桃”品牌的产品长期存在,势必会淡化“六个核桃”商标的显著性,不利于保护养元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

康之恋饮品公司生产的“六个原浆核桃”字样虽在“六个核桃”字样中间加入了不同字体,表示产品性状的“原浆”两字,但“原浆”两字较小,整体商标仍然突出了“六个核桃”四个字,从视觉效果上看与“六个核桃”商标基本无差别,包装设计相似度极高,极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对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综上,法院认定睢宁慧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慧仁核桃”产品侵犯了河北养元公司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定睢宁慧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养元公司15万元;同时判定河北康之恋饮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2万余元。文/实习记者邱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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