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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法院:东莞“三友”侵权北京“三友”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7-4-20 7:41:00


东莞“三友”侵权北京“三友”

2017年04月20日04:09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其琪、龙成柳通讯员胡敏怡)持有与企业字号相同文字的注册商标的知名企业,却发现千里之外,存在相同字号的同行经营者。去年8月,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友公司”)认为同行经营者东莞三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三友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东莞三友公司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东莞三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未得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北京三友公司起诉称,东莞三友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北京三友公司注册商标于同种商业服务中,并将北京三友公司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三友”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北京三友公司诉请,后者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4个商标、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

  庭审中,东莞三友公司辩称,东莞三友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选择该字号是出于公司股东对该字号意义的独立理解,且在此之前,他们已经成了一家同名的其他行业的公司,故依法对其字号享有使用权,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定,北京三友公司是涉案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时,北京三友公司的字号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东莞三友公司与北京三友公司处于同一行业,且北京三友公司的成立时间和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东莞三友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东莞三友公司在设立时理应规避。

  法院表示,虽然东莞三友公司此前先设立有同名的其他公司,但成立时间亦晚于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注册时间,且处于不同行业。故东莞三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网站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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