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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信息须依法公开供应商商业秘密应严加保护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6-12-18 0:01:00


政采信息须依法公开供应商商业秘密应严加保护

作者:陈仕伟发布于:2016-12-1309:55:38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但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学者对商业秘密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将之称为工商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准则》,代理机构应从两方面保护好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严守供应商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技术信息是供应商生存发展重要保证,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针对货物类采购项目所提供产品的一些技术参数、生产流程、生产工艺、零部件选配、销售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政府采购当事人不能对外泄露,代理机构更负有保密责任。

  严守供应商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源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经营信息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核心,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其他竞争对手难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在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服务类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方案、管理制度、业绩证明材料、人员配置、工资标准等,都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泄露给不特定人员,在未来的招投标活动中,可能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必须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谁组织、谁发布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信息同时,要保护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商业秘密,其投标文件中的内容,除已经公布的价格信息外,其他内容都不应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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