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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商业秘密范畴做好供应商权益保护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6-12-2 7:23:00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商业秘密保护(一)

明确商业秘密范畴做好供应商权益保护

作者:发布于:2016-11-2813:51:21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在市场中,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竞争力,被企业视为一项财产权利。而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市场的一个分支,当然也须遵循基本的市场法则,如合法竞争、诚实守信等,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含有大量商业信息,比如技术设计、工艺流程、工业配方、成本构成等等,这些都是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而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尤其要重点考虑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在采购活动中,要在关键环节设防,对重点人员多加“关注”,以确保供应商商业秘密不被泄露。那么,在政府采购中,究竟会涉及供应商哪些方面的商业秘密?哪些环节和哪些人员需格外防范?应该如何防范?……《政府采购信息报》将在本期和下期,对有关这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实践中做好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促进政府采购依法、规范和高效开展。

  商业秘密基本范畴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所谓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我们可以发现,在现行政府采购评审规则下,政府采购供应商可能泄露的商业机密,一般应是投标文件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和参与谈判时的方案、报价策略等经营信息。(张泽明)

  政府采购涉及商业秘密内容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投标供应商情况应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评审专家信息应保密。开标前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保密。一般而言,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都是密封打印,交由监标人员在评标现场拆封、核对,如果评审专家信息泄露,个别投标人可能会找专家“做工作”,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

  第三,评审情况应保密。首先,要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其次,评标人员、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标情况及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最后,评标结果在公示前应保密。

  第四,投标文件应保密。除依法应公开的内容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均属于保密的内容。

  第五,标底应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商业秘密应保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赵长宝)

  ◆以科研仪器采购为例

  供应商商业秘密包括两方面四大类

  技术指标

  1.化学配方

  化学配方设计是测试分析、生物化工领域中影响大、可变因素多、保密性强、经济价值显著的专业技术。它是根据产品使用条件、使用性能、使用寿命、加工工艺、外观质量、成本等综合指标,通过实验、鉴定、优化后获得的各种实验数据最佳组合的过程。它不是各种原材料的简单搭配,而要充分发挥整个配方系统的效果。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需要依靠仪器和配方配合使用才能达到最佳的实验数据。因为对于科研仪器来说,化学配方是秘密。

  2.工艺流程设计

  在科研仪器设备研发时,跟其他机械类产品一样,会由工艺流程图对产品的构成、工序作一步步解析,以提供有价值的图解。即“工艺流程图是用图表符号形式,表达产品通过工艺过程中的部分或全部阶段所完成的工作。典型流程图中包括的资料有数量、移动距离、所做工作的类别及所用的设备,也可以包括工时”。

  为了便于列出工艺流程图,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记录图形符号代表生产实际中的各种活动和动作,用图形符号表明工艺流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其相互联系的系统图。一般来说,仪器设备的工艺设计流程是非常重要的资料,一旦流失,就可能被仿制、抄袭,因此也属于商业秘密。

  独有信息

  1.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是生产过程中各种资源利用情况的货币表示,是衡量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在科研仪器设备厂家的绩效考核过程中,生产成本考核当然是最主要的一环。

  但科研仪器设备制造商、提供商,其生产成本还用于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投标报价,一旦泄露,可能无法继续竞争。

  2.客户信息

  客户信息,在营销管理学中是举足轻重的档案资料。同样,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业务中,作为供应商的乙方,如果掌握了第一手的需求客户资料,等于离成功更近了一步。

  但是,在这个立场上,客户信息是不能共享的,有竞争就有秘密,在建立客户档案的同时,供应商一般都会做好保密措施,以免资料泄露,导致竞争对手过多而落败。(曹国强)

  供应商商业秘密泄露途径

  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践来看,很大一部分商业秘密是由供应商拥有,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常要直接或间接地在自己所投货物中罗列自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些信息,除了货物的设计、货物的制造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外,还有投标文件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以上信息,均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和相对的秘密性,为了确保自身竞争性,供应商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供应商要学会排查容易泄密的环节,保证自身商业秘密不泄露。笔者认为,导致供应商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不外乎内外两个。

  第一个,是供应商内部管理失控造成泄密,主要有以下情形:

  人才(员)流动带走机密;少数人为一己私利脚踏两支船故意买卖机密;接待参观过程被来访者盗取机密;员工离退休后到其他单位任职泄露机密;职工保密观念淡薄,与人交往中通过手机、微信、QQ交流机密;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夹带介绍机密内容;商务活动中无意触及到机密内容等等。

  从另一个层面看,还有的供应商拥有的专利保护期过期未续保,或未申请进入专利保护;有的将核心机密与非核心机密绝对化,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和被侵犯。

  第二个,是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投标文件将商业秘密让招标人及评审专家知悉后,招标人或评审专家将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怎样防范供应商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这是值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供应商除了依靠法律的保护手段外,还必须加强和提高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防范能力。(刘跃华)

  ■常识链接

  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刑法》第219条,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权利人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现实中,商业秘密不仅包括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而且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都属于商业秘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还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了限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曹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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