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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德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五大重要变化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6-10-5 0:01:00


贺德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五大重要变化

2016年09月25日07:49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9月24日电(凌纪伟)9月24日,2016浦江创新论坛主宾国论坛之“创意到产品之路”在上海东郊宾馆召开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出席会议,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近20年来的实施及修订情况做了介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该法规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实施方式,以及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一系列基本的制度框架。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各主体成果转化的行为,也强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当中的职责,明确了转化的主要方式。

  2013年开始,国家启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修订工作,着力解决科技成果在转移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价值确定比较难,转让手续比较繁杂的问题,以及国家一些规定和现行实际当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贺德方表示,这部法律的修订参考了美国的《技术创新法》和它的修正案,重点是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法定义务,同时加强对这项转化工作的考核,包括加强国家层面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强化对成果持有人的奖励这样一些方面进行借鉴。

  去年8月29日,在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高票通过了该法律的修订案,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推动这部修订后的法律的实施,国务院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今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全国人大的法律修订,国务院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动方案,我们把它称为中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三部曲。”贺德方介绍说,这部修订后的法律变化比较大的重点制度有五个方面:

  一是在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方面,修订以后的法律条款在不排斥资产评估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并且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方式和程序。

  二是加大了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激励力度,法律明确奖励义务的同时,也特别讲到了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分配有关的制度,国家设立的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对它持有的成果,可以自主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现在法律规定把这个权力下放给了大学和研究所。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评体系,政府相关的部门应当对成果转移绩效做出重要贡献的加大支持力度。

  五是加强科技成果报告和信息的发布工作,法律当中提出来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建立科技成果的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科技项目实施的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贺德方表示,下一步科技部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解决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推动各部门各地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和法规。

  贺德方最后强调说,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成果转移转化过程当中包括所有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因为要切实推动创新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政府将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创新投资取得应有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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