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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多:2026年的知识产权纠纷将这样解决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6-8-24 0:03:00


一位博士后的预测:2026年的知识产权纠纷将这样解决

2016-08-23 周多
知产力 微信ID:zhich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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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周 多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中粮集团高级法律顾问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更是法治的跨越式发展。在网络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共同作用下,人们发起维权越来越便利,侵权痕迹越来越难以遮掩,征信体系越来越健全,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期越来越准确。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也呈现出一个与传统大不相同的景象,人们在行使权利的方式、对待侵权的态度和救济手段的选择上,有了历史性的变迁。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一日千里,“未来已来”,2026年我们的世界会怎样?现在就让我攫取其中的一点,大胆预测十年后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样态,看看未来的人们如何对待知识产权,又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1
权利行使与互联网思维


2026年,人们对知识产权具有普遍的向往和尊崇。在那个知识经济的时代,能占有知识优势,且这种优势被法律所确认的人们无不是人类的精英。不论是知识产权原始的创造者,还是后来的继受者,他们的创作天赋、科技智慧或经营才华,以取得知识产权的形式被社会认可。这些权利主体因掌握着知识产权而获得对特定作品、商标、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的垄断权利,对上述权利客体的一切商业使用都需要得到他们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他们因此名利双收,因此影响力爆棚,也因此愈加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为获取更多的知识产权而不断的创作或创新。

2026年,资本对于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有限,资本家的老板地位让渡给了“知本家”,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业越来越不差“钱”,天使投资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异想天开”、“突发奇想”的创意则越来越稀缺。当这种创意能够披上“知识产权”的外衣,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资本将洪涌而至,几年、一年,甚至更短时间,集聚大量财富的创业公司将司空见惯。“黄太吉”、“雕爷牛腩”、“小米”等现在让人血脉贲张的财富神话,在那时,人们早已习以为常。

2026年,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再孤立进行创作,而会在网络化的环境中,借助互联网思维,寻求社会化协同,充分发掘作品的衍生产业。以著作权为例,作者在写小说的时候,不再全凭自己喜好,布局谋篇、激扬文字,而会调动网络读者的力量,询问受众对剧情的期待,进行创意的交互;在小说完成后,不再局限于将自己创作的小说,出版为文字作品以供出售或出租,而是考虑将小说改编为剧本,以供拍摄成影视作品或制作成录音制品;按照小说剧情、人物、物件、场景设计网络游戏;按照人物形象设计平面或立体造型。通过与影视制片人、录音录像制作者、游戏设计公司、美术工作室、cosplay表演者、各类网络平台(如:BBS、网络小说推介平台、APP分发平台、游戏下载平台、视频分享平台、销售录音录像制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等的协作,作者实现了将原始创意最大化利用的效果,将知识产权行使运营到商业应用的极致。

十年后,人们对知识产权无比珍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认真对待、积极行使,以网络大协同的方式,通过每一个网络节点,放大知识产权的影响,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2
对待侵权与大数据分析


2026年,知识产权将以产业内核的形态展现在世人面前。包裹着“知识产权”外衣的创意无不成为外围衍生产业的内在核心。那些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将走向创意产业的对立面,成为无数从业人员的公敌。因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不深恶痛绝,零容忍。鉴于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将带来巨大的原生和衍生商业利益,侵权获益或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必将是否巨大,因此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罚数额和司法判赔数额,相比当下,也将大大提高。因此,知识产权律师越来越有利益动机去帮助权利人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

2026年,网络的触角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线上活动,还是线下行为,无不被各种各样的网络终端记录,并沉淀在“云端”。这些海量的记录便形成了大数据。在某种意义上看,人们没有“隐私”可言——你的出生、教育、工作、健康、婚姻、家庭、住址、信仰,连同你的财产、交易、出行、信用状况、与人交往甚至在外开房,事无巨细,均被大数据收录。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人们让渡出“隐私”,使自己暴露在阳光之下,这时最好的应对便是提升道德水准,让“事无不可对人言”。

2026年,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各类数据库被打通,大数据借此分析出你的性格、喜恶、消费习惯、饮食口味、出行偏好和信用等级。如果你实施侵权行为——无论是侵害知识产权,还是滥用知识产权;[1]无论是在线下制造侵权产品,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还是在线上销售或许诺销售或传播侵权产品,抑或为这些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大数据将如实记录下这一切。这些记录不再存储在本地,而是存放在“云端”。这些在“云端”的电子证据,不再容易被编辑或删除,即便有人使用特殊手段,大数据系统也会以“日志”的形式留下修改的痕迹。

十年后,现在常见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现象或将大大减少,在大数据面前,知识产权侵权难以遁形,侵权证据的收集便捷与侵权后果的显著加重,让知识产权侵权缺乏客观条件。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侵权也将缺乏主观条件——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更加理性,行使权利时更加积极、主动、规范和善意,为权利斗争时,不仅为自己也为他人。[2]另一方面,鉴于大数据的精准、客观、全面和稳定,侵权被发现变得不可避免;因侵权带来的信用“恶名”,使侵权得不偿失。

3
权利救济与人工智能


2026年,知识产权救济可以一键化完成,网上维权成为惯常的权利救济方式。通过互联网,权利人可以通过各类平台发起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投诉意见、起诉状等文案模板直接被推送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PC端或手机端,权利人只需修改个别字段,并上传表明自己身份的证据。证明权属的数据已与身份数据打通,证明侵权定性的证据直接从大数据后台抓取;证明索赔数额的定量证据也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成交量、点击量、下载数等推算。

2026年,大量的知识产权救济将通过各类平台完成。BBS、内容推介平台、APP分发平台、游戏下载平台、视频分享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类开放平台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要力量,平台不仅是普通的商业主体,更成为类似于证券交易所那样,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主体(NGO)。平台内设纠纷解决机构,该机构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取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权利人通过平台投诉,需要事先签署同意纠纷解决机构处理其投诉的协议;入驻平台的商家或上传内容的网络用户,则需要在入驻的时候或者上传内容至平台的时候签署同意纠纷解决机构处理其知识产权争议的授权。根据“二八原则”,80%的同质、高频的标准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平台处理,这类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精准判断;20%的疑难复杂的非标准化案件,由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或无先例可循,或存在立法空白,或存在理论争议,或有过“同案不同判”的历史记录。标类与非标的界限,成为机器判和人判的分野。

2026年,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的运用发展到新的阶段。人工智能通过“自学”实证法、平台规则、案例库、在先判决、司法政策等,培养自己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充当着平台内设纠纷解决机构的“法官”角色。

(1)标准化知识产权纠纷。当此类纠纷发生后,人工智能在案件处理前可以预告处理结果,督促争议双方和解解决纠纷,调解率将提高;又因为借助人工智能,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预期越来越准确,非故意违法违规将减少,标准化纠纷发生率将下降。

(2)非标准化知识产权纠纷。此类纠纷的处理并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结果,双方很可能不会信服平台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而诉诸司法,此时,法院作为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开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针对个案特殊性,在实证法、道义法和功利法的三维坐标中寻找均衡点。[3]这种场景下,人工智能不再是“法官”,而成为当事人和代理人从事诉讼活动的“助手”,它通过“学习”承办法官的历史判决、学术著作、教育背景、价值倾向,“了解”此案民意观点和舆论导向,找到最能影响该法官判断的点,或事实问题或规则问题,从逻辑推理或价值选择上,设计出最有利于己方的诉讼方案。

十年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受到人工智能的深刻调整,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的分界,也随人工智能的优化而不断被打破。人工智能所展现的“洪荒之力”,在知识产权权利救济时越来越得以彰显。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一个道德或是伦理问题。它的作用是制定规则,规则的意义不在于告诉社会成员如何生活,而是告诉他们,在规则遭到破坏时,他们可以预期到会得到什么结果。”借助人工智能,生活在2026年的人们,在权利救济时预期到的结果将越来越趋近真实和一致。

4
结语


十年,弹指一挥间,我们很快就可以用现实验证上述预测。但不管真相的细节如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未来“法”世界中,必定将知识产权推向人类文明的巅峰。

注 释:

[1] 滥用知识产权的本质也是侵害他人权利,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维权为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以淘宝网为例,《淘宝每年面临上百万起“恶意投诉”——“知识产权流氓”入侵平台 品牌保护边界亟待厘清》,2016年8月10日访问。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07/27/content_6738404.htm

[2] 详见鲁道夫·耶林:《为权利了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 详见刘少军:《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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