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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大幅增加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6-5-3 10:18:00


编者按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入高发期,与此同时,随着大量疑难复杂案件的出现,案件复杂程度也不断增加。比如确认不侵权纠纷,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新型的案件类型。又如,广西高院再审的一起桂林市某广告公司诉某画家水墨画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国内既无类似案例可供参考,又无任何经验可借鉴。这些案例的判决,不仅厘清了相关领域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而且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法制日报》案件版今天选取了三地高院总结、梳理的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法制网记者     姜东良 法制网见习记者 徐  鹏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山东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852件,审结6644件,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0.8%,结案率达到97%。

据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介绍,同往年相比,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系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缩减;涉及知名企业品牌利益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新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市场应用的技术合同等疑难复杂案件大幅增加。此外,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入高发期。

记者了解到,目前济南、青岛、东营三地法院正有序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试点。山东将在条件成熟时,在全省推开。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并非侵权

李道之系“卡斯特”商标的商标权人,李道之许可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2005年开始,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先后以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的方式称,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卡斯特”商标的行为均侵害其商标权。

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认为,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的行为致使张裕卡斯特公司的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确认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所生产商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或“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害“卡斯特”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商业标识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张裕卡斯特公司选取其中外投资方的“张裕”及“卡斯特”字号组成其自身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誉借以提升宣传自己的恶意。诉争商业标识之间虽然构成要素近似,但随着双方对各自商业标识的不断投入、宣传以及差异明显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以及“张裕卡斯特酒庄”代表国内知名企业张裕公司出品的中法合资高端红酒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市场区分亦愈加明显,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二者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将其混淆。所以,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案系一起丰富商标包容性增长理论的典型案件。商标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划清商标之间的界限,但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存又不可避免。当相关商业标识的共存格局是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除去考量商业标识构成要素的近似性,还应根据相关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侵权。

“互联网+”时代侵权呈多样化

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的时尚品牌,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系“CK”“Calvin Klein”等商标的商标权人。卡尔文公司认为,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天猫电商平台的“塞瑞达服饰专营店”大量销售假冒服装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塞瑞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塞瑞达公司通过其网店销售了假冒商品,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塞瑞达公司网店销售记录显示,塞瑞达公司销售了三款假冒商品,总销售额为1181480元。本案仅涉及一款假冒商品,但是考虑到塞瑞达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开办多家网店专卖假冒“CK”系列商品等情况,可以认定塞瑞达公司系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卡尔文公司要求塞瑞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一起在“互联网+”时代,对新商业模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多样化特点。电商平台作为新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健康发展。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的裁判,对互联网经济时代竞争高度激烈所产生的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司法回应,既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新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山东高院民三庭庭长马莉莉说。

适用捐献规则保护大众创新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多核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式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权人。陕西银河公司认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排烟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天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该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为“控制系统,包括无线控制器与接收装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专利设置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可以是无线控制系统亦可是有线控制系统”。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有线控制系统。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可以是有线控制系统,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记载为无线控制系统,因此有线控制系统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有线控制系统,故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了陕西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一起适用“捐献规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件。对于仅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的“捐献”,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裁判通过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划清了专利权与公共领域的界限,防止了权利滥用,为大众创新留出了合理空间,实现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马莉莉说。制图/高岳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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