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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云盘侵权规制面临法律困境避风港原则不应成为故意侵权挡箭牌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6-4-19 0:05:00


网络云盘侵权规制面临法律困境避风港原则不应成为故意侵权挡箭牌

发布时间:2016-04-1814:37:55

法制网记者 王开广

腾讯研究院近日关于网络云盘侵权的专项报告指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之下,云盘服务商即使放任、帮助、唆使或者引诱用户侵权,乃至于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侵权作品,只要形式上符合避风港规则之要求,仍然有可能获得避风港之庇护。因此,急需完善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网络云盘侵权的主要模式

报告分析,利用云盘侵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侵权,一种是共同侵权。

直接侵权,即云盘对他人上传的侵权内容提供搜索、播放服务。更有甚者,云盘利用社交网络等网络渠道向关注者推广、推荐盗版内容,支持离线下载功能,可以实现一键存储和在线播放。通过相关小网站获得的URL或BT种子,也可以通过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瞬间实现在线下载和在线观看。

第二种是共同侵权。云盘与小网站、播放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模式下,视频网站(展示端)由三无小网站或网友通过网页、微博、论坛、贴吧等形式来完成,对外展示侵权作品,吸引用户和流量;由指定的播放器(工具端)隐藏侵权链接和侵权作品存储位置并提供解码服务;服务器(存储平台)由云盘来完成。三者共同完成了一个侵权环节,具有隐秘性,很难搜集到共同侵权的证据。同时,云盘为用户提供多种分享入口帮助侵权,其不仅具有存储功能,也具有分享功能。比如,部分云盘为分享者提供积分或者奖励,鼓励用户上传并分享侵权内容,甚至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

共同侵权约占云盘侵权的80%。

避风港原则带来规制困境

我国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体现在第22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依照DMCA,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避风港庇护的一个前提就是建立重复侵权用户惩处机制。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要求网络服务商建立类似的机制,因而给侵权人留下了漏洞:

云盘一般只要求用户利用电话号码、QQ号码、电子邮箱等进行注册,未采取实名制,也不要求提供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使权利人发出通知并且云盘服务商惩处了某个账号的持有人,然而该账号持有人仍可很轻易地重新申请一个新账号,重新上传、分享侵权内容,而云盘服务商根本察觉不到,使得通知-删除规则流于形式。

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自我监管

报告建议,云盘服务商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并保存用户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同一侵权用户再次上传侵权内容。

此外,云盘服务商应采用技术化手段移除、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比如,国外知名的云盘Dropbox就采用“文件哈希值匹配黑名单”技术来检查共享文件的哈希值是否匹配到禁止清单,如果匹配,就阻止文件的上传或者分享。这样既可以防止侵权内容被传播、分享,又不会查看用户私人文件夹,不会侵犯用户隐私。国内公司也推出了云盘UGC内容版权过滤系统,此外,也可以利用关键词、md5码、头文件识别、数字指纹识别、抽帧识别比对等技术手段识别、移除侵权内容。

报告指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自查和自我监管,不但有助于节省版权监管部门有限的执法资源和成本,更能够有效减少云盘服务商日后在司法上面临的诉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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