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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大战苹果告捷,专家跟你聊聊苹果到底输在哪儿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6-3-15 10:45:0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这场长达5年之久的中国作家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1年,知名作家李承鹏、慕容雪村等发现自己的作品在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被擅自出售,遂成立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并向法院起诉。在一审中,法院认定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约290万元。苹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苹果公司是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并且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苹果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日前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作为一个网络服务平台侵权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两点启示。

  首先,对于明显侵权事实,网络服务平台负有主动审核义务。该案中,苹果公司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是为开发者上传应用程序供公众下载提供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对于一般的网络服务平台运营商而言,由于网络服务内容数据较大,一般并不要求其对平台内所有经营者或者开发商的产品或信息都负有高度的主动审核义务。换言之,对于一般涉及版权的信息而言,网络服务商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因为没有注意而涉及侵权的事实,则要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停止侵权服务,这是“被动注意义务”。但是,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事实,网络服务平台商则负有更重的“主动审查义务”。对于该案中李承鹏、慕容雪村等知名作者的畅销作品,网络平台服务商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应当进行审慎审查,否则,就无法以不实际知晓侵权事实为理由而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获利型的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例如,很多网络电子文档平台服务商采取“奖励用户上传”运营模式吸引注册用户上传电子文件,对于这种运营模式的网络服务商而言,由于其运营模式实为鼓励用户上传最具吸引力的作品(而这往往是涉嫌侵权的行为)从而获得某种利益(例如增加人气、吸引广告投资等),因而在诱发用户侵权方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必须承担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否则构成引诱侵权,要与侵权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采取“上传文档可以得到一定的积分,下载有标价的文档则需要消耗积分”的模式,客观上鼓励了用户的上传数量和频率,因此,服务商必然也要承担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

  同样,在该案中,苹果公司与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共享商业利益,因此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App Store的商业模式,主要存在三方参与者,即平台服务提供商、应用程序开发商和应用程序最终用户。开发者在与平台服务商签署相关的协议、注册开发者帐号、支付相关费用后,才可以成为开发应用程序的开发商。平台服务商依据上述协议获得对该平台的管理和控制。当应用程序开发商上传应用程序后,平台服务商依据协议确定的规则,对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开发商上传时事先设定的方式发布,供用户购买。依据协议的约定,苹果公司在App Store运营中承担包括协议内容、政策的修改,应用程序的审核、分销和撤销等重要职责,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苹果公司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应当认为,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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