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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拟重奖促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5-3-1 0:03:00


修法:拟重奖促科技成果转化
杨维汉 余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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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一面科研院所里科研成果“锁在深闺”,一面企业科技缺乏核心科技“嗷嗷待哺”。由于产学研脱节,有人将科技“成果”戏称为科技“陈果”。

2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旨在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国家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发动起来。

此次修法,修改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了空间。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分析指出,“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收益。法定比例是必须执行的。奖励的高限通过约定或者单位规定,这样能够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财政部科教文司司长赵路说:“随着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关奖励、报酬的明确,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

“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实施近20年,修改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长万钢说,现行法律已经很难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与经济的“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王振江介绍,修法坚持问题导向。目前,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产学研的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方面还不畅通,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

当下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体制机制性“中梗阻”。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比较繁琐,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交财政。

专家指出,一方面成果转化审批手续多,所得收益管理得也严。另一方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科研院所和高校考核评价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这都影响了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及时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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