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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武志孝:认定是否侵权存在不少难点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5-1-17 0:15:00


认定是否侵权存在不少难点

2015年01月15日01: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冯晓青 武志孝

认定是否侵权存在不少难点

   冯晓青

  随着3D技术的发展,3D打印效率成倍地提高。但3D打印极有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因此,研究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D打印涉及的著作权保护。关于复制权的保护。用户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获得3D打印的CAD文件(计算机设计文件):一种方式是从网络上下载,一种方式是对已有物体的扫描。

  对于第一种方式,由于CAD文件是一种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从网络下载CAD文件属于复制行为,因此从网络下载CAD文件应当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否则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对于第二种方式,对已有物体进行扫描也可以建立CAD文件,进而可以打印出一个新的物体。按照伯尔尼公约第9条,复制是一种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的复制。用户对三维物体的扫描,并不是为了获得一份CAD文件,而是为了该三维物体能够再现,但这个再现的物体已然不是原先的物体了,应当称作复制品。虽然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或三维到二维的复制,但当前我国正进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已经将立体作品以数字化方式复制写入。如果按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复制的定义来判断———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对已有物体扫描再进行3D打印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用户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进行这种打印操作,将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

  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方面各国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中一种最重要的形式是私人复制。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大体上依据的是“三步检验标准”:(l)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2)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3)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三步检验标准”之规定。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l条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3D打印来说,应当以利益平衡的理论来限定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一方面要明确私人复制仍然属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限制。即私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得侵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得以商业使用为目的,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不应当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应当划定作品权利的范围,以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期。

  3D打印涉及的专利权保护。对用户来说,如果想用3D技术“打印”的产品是一个专利产品,那么就有可能引发专利侵权。“打印”专利产品,实际上是“生产”或是“制造”了一款专利产品,属于“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范畴。但是否构成侵权,仍需根据我国专利法判断其实施的目的,即是否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以及是否符合强制许可的规定。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则构成对专利产品的侵权。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涉及到其向用户提供3D文件供用户下载打印是否侵权的问题。如果用户仅下载该3D文件但并没有“打印”,也就是说并未“实施”该专利,用户不成立侵权,按照现行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侵犯专利权。相反,如果用户侵犯了专利权,则需进一步探讨: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诱导用户侵犯专利权则应承担诱导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虽主动诱导用户但用户并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进行了侵犯专利的行为,则应承担参与侵权责任。

  对于外观设计,由于任何一个三维物体都是有外观的,因此行为人打印出的3D物体可能故意或者无意地侵犯了专利外观设计。故意设计成专利外观设计而打印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至第ll条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综上,对于3D打印,可以首先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进而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我国专利法中可以试着引入关于著作权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红旗标准”“避风港”规则。当然具体的引入需要认真研究,以便在立法上首先做到对3D打印可能构成对专利权侵犯有所规范,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判断。

  3D打印涉及的商标权保护。3D打印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D打印人当然可以用商标合理使用来抗辩,这就要看3D打印所涉及的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D打印人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判断对商标使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我国的思路为: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属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这显然是从正面规定商标合理使用的,这就使得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较窄,实际操作起来也有困难。较好的办法是可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借鉴美国法院判例确立的“商标合理使用三标准”从反面认定不属合理使用的行为,否则都属合理使用。因此,可由司法机关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3D打印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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