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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增: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二)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12-4 7:43:00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二)

2013年12月03日 12:41
来源:滨海时报

(接上期)

简化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程序

1.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

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标多类”申请方式,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申请方式,完善申请途径,同时降低商标申请人的注册成本,简化了商标申请程序,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保持一致。

2.增加商标审查意见书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这种做法有利于申请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时沟通,修改商标申请内容,避免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使商标顺利通过审查。

3.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异议分为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异议两种类型。绝对条件的异议主体资格界定为任何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相对条件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在先商标)、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在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之下,没有对异议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各种理由对他人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而导致被异议商标不能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可以通过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申请;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异议裁定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那么异议人只能通过向商标评审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如果异议裁定成立,被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复审。

修改后商标法完善了异议制度,有助于减少恶意异议的提交或者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

4.增加了声音商标注册

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声音商标均有注册先例。例如:美国Intel公司的Intel inside处理器开机声音、美国米高梅公司的狮吼声音等。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未完待续)

(作者:刘贵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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