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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斯远: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3-11-27 7:46:00


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
方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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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公开的政策目标,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即确保司法公正,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了解、信任与监督。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大多数国家注意到了司法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原则与制度仅适用于法院行政工作的有关信息,以便利民众了解诉讼流程、法院经费等问题。而对于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信息,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和司法规律之间进行平衡,考虑到个案情形的复杂,各国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也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中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做法,颇值借鉴。

英国

在英格兰,司法公开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庭规则中。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非案件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以下法庭记录的副本:案情的事实陈述;法院在公开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无论是否通过审判程序作出)。另外,非案件当事人在得到法院许可之后,可以获得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以及记载法院与当事人或其他人之间协商情况的副本,但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禁止非当事方,或者特定范围内可能获取相关文件的人获得前述文件。

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藐视法庭法》规定,未得到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另外,法院可以基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考量,裁定延迟公布有关庭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提出合理请求的情形下,地方法院(处理较为轻微的犯罪)一般应当向其提供犯罪人、罪行以及判决等相关信息。

行政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判决,需要经过主审法官的筛选后才能公布,民众可以去法院查询,或者在“大不列颠与爱尔兰法律信息机构”的数据库中免费检索。

苏格兰法院的判决以及关于法院行政工作的信息,包括法官选任、薪酬、法院每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和报告均公布于官方网站。

加拿大

在加拿大,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优位于隐私权的保护。

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规定审判流程以及在法院登记备案的所有材料原则上均公开,除非法院作出例外裁定。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在2005年对法院卷宗的公开作了规定,原则上,民众可以赴法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以书面形式获取法院卷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法院裁定有关的卷宗应当予以封存,法院只能在“公开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或者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等其他重要利益造成严重风险的情形”,经过非常谨慎的利益权衡,并考虑相关信息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等因素的情形下才能做出限制,以尽可能地降低对司法公开原则的破坏。

一些法律对不得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如《加拿大证据法》第38条规定,涉及国际关系、国防事务以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审理不得公开,《刑法典》第八章“对人身和名誉的犯罪”规定,对于原告过往的性经历是否能被采纳为本案证据的问题,陪审团和公众均不得参与听证,另外,包括国防法、专利法、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加拿大税法法院法等一系列的法案均有规定,在法官认为合适的情形下,听证过程可以不公开。另外,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查阅其犯罪记录。

根据《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案件的审理(不包括审前会议以及调解会议)应当公开,除非法院考虑到案件的情形禁止公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公众和媒体均有权旁听庭审。另外除非在法律另有规定或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而颁布禁令的情况下,所有的法院文件都向公众开放。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件判决之后,正式的判决书(包括案件摘要以及所有的书面意见)就会交由法院的登记官保存,公众可向其查询判决理由,另外,判决理由会在最高法院报告中刊出,并保存在法院的图书馆中。判决结果会在网上公布,同时附上判决理由的链接,公众可以去法院查阅法院卷宗,并且以较低的价格(约0.5美元一页)影印。

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法院的行政记录档案应当公开,以便公众了解法院的运作。与诉讼进程有关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媒体对案件进行公正报道,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法院卷宗的公开进行了一些例外规定,如新南威尔士州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媒体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到审结后两个工作日这一期间以内的任何时间查阅与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件,包括起诉书的副本,出庭通知、证人证言、证据清单、在认罪答辩情形下警方提供的事实列表、证据副本以及定罪的记录等。

非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部分诉讼记录,如起诉书和法院的先行判决,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记录,被接纳为证据的材料等,但是法院认为这些文件需要完全或部分保密,可以拒绝其申请。基于保护特定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考虑,部分案件的信息不能向非案件当事人公开,如性犯罪受害者的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证人的信息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但是法官如果认为情形特殊,也可以予以公开。

根据普通法原则,庭审原则上应当公开,除非会妨碍审判工作的进行或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由议会通过立法作出界定。

爱尔兰

在爱尔兰,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法院必须向公众公布与关于其工作程序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信息,一旦公民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为其得到相关记录提供帮助。

最高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判决均须在网络上公布。根据高等法院院长的一项命令,刑事案件的庭审记录不得公开,只有在被告人准备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才能从法院的书记官处获取本案相关文件的副本。

法院原则上公开审判,民众可以免费获取庭审程序的相关规则。

比利时

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比利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院审判一律公开,但对社会秩序或道德有害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法院公开宣读判决。非经一致同意,不得禁止旁听对与政治和新闻相关的不法行为的审理。所有判决均须说明理由。根据《获取联邦政府机关行政文件相关权利的法案》(1994年),民众有权获取特定类型的司法文件。

有三种类型的裁判文书是必须完全公开的,第一是比利时最高法院的判决,从1990年就在网络上公布(有法语和德语两种版本);第二是比利时宪法法院的判决,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考虑到宪法判决的特殊性,因此提供了法语、荷兰语、德语以及英语四种版本;第三是比利时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案件判决,这是根据一项1997年颁布的皇家法令作出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比利时最高法院的网站上仅仅公布了部分下级法院的判决,以及“援助被害人委员会”和“比利时隐私保护委员会”的部分决议。

欧盟

与其成员国不同的是,欧盟法院对诉讼记录的公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判断相关案件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最终决定并适合公开,因此非案件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获取案件相关的文件,这是与其成员国的做法相当不一致的地方。

但根据《欧盟法院条例》的规定,庭审程序一般是公开的,除非法庭在特定情况下基于重要理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不予公开,《条例》还规定,法院必须公开宣判,但是法庭的评议不得公开。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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