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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需要及时调整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经济新闻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3-9-5 12:07:00


 ■DRC报告撷要■沈恒超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技术能力与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创新日趋活跃。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技术发展形势,《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至今,已经进行三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8年完成。目前我国开始步入创新驱动发展阶段,有别于跟踪模仿和技术引进阶段,企业更需要通过专利来保护创新成果,专利制度应根据新形势及时调整。
  
  专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反映,目前专利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保护力度不足,企业没有创造、运用、管理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少企业申请专利是为了获取优惠政策。其次是专利审查质量不高,快速审查通道有待完善。
  
  ——专利保护力度不足
  
  专利保护力度不足是造成专利价值低的重要原因。在专利保护中存在处理周期长、调查取证难、判决赔偿低、判决执行难以及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专利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企业对专利保护没有信心。
  
  1.维权方的利益难以通过专利诉讼得到保障。
  
  2.执法标准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
  
  3.专利保护弱造成专利价值低。
  
  ——政策导向重数量轻质量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升,与经济相关的政策以及各种考核办法,越来越多地纳入了专利指标。将专利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让专利成为衡量业绩的重要指标。虽然在大方向上鼓励创新,但已有政策和措施仅考察专利数量,不考察更为重要的专利质量,导向就出现了偏差。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专利数量有明确规定,高新技术园区政绩考核、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大多设置了专利数量指标,职称评审与评奖时如果有专利就可以加分,专利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另外,地方政府大多对专利申请给予经费资助。申请专利成本低、收益高,权利人本来可以申请一件专利的往往要拆成多项小专利,本来没必要申请专利的要尽量申请,不够条件的也要试一试。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申请难度较低,性价比更高,所以企业大量申请。
  
  专利数量猛增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有限的审查资源和执法资源被大量可有可无的专利占用,真正有价值的、需要认真对待的专利案子被淹没。审查员工作量加大,花在一个案子上的时间相应减少。培养合格的专利审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有一个过程,专利数量猛增,审查资源和执法资源必然跟不上,这是造成专利保护不力、专利审查质量下降的根本原因之一。
  
  ——专利审查质量下降,快速审查通道有待完善
  
  由于审查任务重、新招审查员不熟悉行业发展情况等原因,专利审查质量有所下降,难以做到专利授权范围与创新程度准确匹配。如果授权范围过宽,会妨碍后续创新者的权益;如果授权范围过窄,权利人将丧失部分应得权力,会打击其创新的积极性。
  
  由于没有便利的快速审查通道,各行业的专利授权速度大体相同。有企业认为,一些行业技术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如互联网、食品、小家电等行业,专利申请需要很快得到授权才有意义,才能在技术淘汰前获得收益,企业有加快审查的需求。2012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设置了优先审查通道。该办法没有提到额外收费问题,但仅限特定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申请,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技术领域的申请、同时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的申请、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提出优先申请的条件是,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发达国家普遍设有快速审查通道,申请条件仅仅是缴费。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促进专利技术尽早公开和尽快实现产业化应用,允许申请人提出快速授权申请,加收6000美元,审查周期可以缩短至12个月以内。韩国专利制度在常规审查模式之外设有快速审查程序,2006年韩国知识产权局改制时将快速审查费用统一为16.7万韩元。
  
  进一步改进专利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大幅提高,无论是高新技术领域还是传统行业,均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部分企业已经可以与国际巨头同台竞争,急需一个管理高效、保护有力的专利制度为之保驾护航。
  
  通过专利制度促进创新,关键是让创新能够得到回报,专利可以转化为效益。建议适当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完善快速审查通道,扭转重数量不重质量的政策导向。
  
  ——以创新型企业的需求为标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创新型企业虽然数量上不占多数,但市场影响和发展潜力大,是行业的发展希望所在。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大批创新型企业的情况下,提高专利保护力度已经是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说若干年前,弱保护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利大于弊,那么在大批企业已经度过生存发展期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弱保护,代价将是丧失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弊大于利。专利保护制度要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不能保护落后。
  
  首先是提高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双轨运行的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应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主体范围,增加行政执法手段。司法执法需要扩充执法人员,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逐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其次是提高赔偿标准。加快《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进程,提高法定赔偿限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增设协助取证措施。选择一批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给市场正确的信号。对恶意、反复侵权行为,应提高惩罚等级,并在国家专利局和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是优化诉讼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衔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作,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调查取证以及交接移送机制。研究专利无效审理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第四是统一执法标准。加快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适当集中专利案件的审理管辖权,改善知识产权案件初审及终审管辖权分散而带来的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行政执法应增加执法手段、提高执法力度,在赋予地方专利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要尽可能地统一执法标准,明确国家、省、市的执法权限。
  
  ——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完善快速审查通道
  
  加强专利审查工作,严格审查发明的创造性,使专利授权范围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避免授权范围过宽或过窄,取得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后续创新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专利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知识和行业知识,才能真正把握好尺度。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专利审查员都要求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及工作经验,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建议定期对专利审查员进行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情况培训。加强审查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新招审查员应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完善快速审查通道,简化申请手续,允许申请人通过缴费提出快速审查申请。
  
  ——从重视专利数量转向重视专利质量
  
  扭转部分经济技术政策以及各部门、各机构的考核措施只强调专利数量、忽视专利质量的做法,不仅要考核数量,更要重视专利质量,避免出现一个专利拆分成多个专利、为了数量而多申请专利的现象。专利质量可以通过考察实施效果来评价。
  
  在适当的时候,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实现分开立法、独立管理,专利制度重在鼓励原创性发明。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创新驱动发展与专利制度”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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