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知识产权不会成为调查阻碍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7-12 0:01:00


专家:知识产权不会成为调查阻碍

2013年07月11日08:52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谢雅楠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对全球最大的液态食品包装系统供应商之一的利乐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理由是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调查针对的是利乐在生产环节对无菌纸进行捆绑销售的行为。

  经济法专家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乐公司市场占有率高,运用这种捆绑销售的商业模式已经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知识产权也不会成为此次调查的阻碍。

  利乐垄断色彩明显

  尽管利乐目前在无菌包装上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有分析认为其市场份额仍在60%以上。根据相关法律定义,一个生产者市场占有率在二分之一以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利乐通过低价或免费提供包装设备迅速获得市场份额,进而向企业搭售包装材料,哪怕企业提供的产品或原材料很便宜或者免费,也可以确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对本报记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利乐这种提供设备并且附带要求必须使用其提供的相关生产材料的商业模式肯定涉嫌垄断。因为企业对于设备、技术可以享受专利权,但是相关的生产材料如果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就不能够用以提供设备为前提的这种搭车销售方式要求企业使用其相关材料。即使这些材料是免费的,也会侵占其他企业的市场份额,所以这种垄断色彩还是很明显的。

  知识产权不构成调查阻碍

  有观点认为,对于拥有大量食品包装专利的利乐来说,知识产权保护会对反垄断调查构成一定的阻碍。对此,王宗玉表示,尽管政府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反垄断法》也规定,如果企业滥用专利对市场进行垄断,也是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所以利乐拥有的专利并不妨碍我国政府对于其反垄断的调查和认定。

  吴景明同样认为,知识产权不构成对利乐反垄断调查的阻碍。“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确是有一定程度的抵触,但是如果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而实行了垄断行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吴景明说,因为垄断既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损害公平竞争,还会损害社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放任垄断行为的存在。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利乐这样涉嫌垄断的企业,我国政府有权依照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

  目的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王宗玉认为,现在反垄断的执法部门越来越密集的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以保证市场竞争,这首先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打击垄断行为,保证市场竞争的态度。其次,我国开始对于反垄断的执法逐渐做到一视同仁,不但包括国外的跨国企业,也包括国内的知名企业。最后,也说明了《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回归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宪法的地位。

  吴景明认为,我国利用《反垄断法》对一些大型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显示我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同时,由于世贸组织的规定,我国对于本土市场的保护不能够通过关税的形式,但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制止其他国家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也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反制这些针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国家。

  多头执法不如统一监管

  此次对利乐进行反垄断调查的部门是国家工商总局,而不是发改委。吴景明表示,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规定各部门的分工不同,各部门的管辖范围也不同。所以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工商局都有权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垄断行为实施调查和惩罚。

  王宗玉对我国各反垄断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分析。他表示,发改委主要负责价格领域内的反垄断,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合并、兼并进行执法,工商总局的公平交易局是针对经营领域内的垄断行为进行管理。

  对于我国反垄断由几个部门共同执法的现象,吴景明认为,我国政府长期存在对一种行为实行多头管理的情况,这会造成多头执法、管理难以无缝衔接、职责不明进而互相推诿。所以,我国应该效仿其他国家,由一个部门专门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决定相应地制裁。这种单一部门进行统一监督、调查和处罚的管理模式最合理,也最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保护知识产权,转载请务经授权并刊出本网站名


广告服务|诚征英才|保护隐私权|免责条款|法律顾问|意见反馈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2773号
©智慧财产网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1029095号 联系电话 86-10-58697823
Copyright © 2011 Caizhib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