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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平台 坐享知识产权“霸王餐”

作者:     文章出处:文汇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3-6-13 10:18:00


“我写的作品知识产权最终都是归腾讯所有?”日前,有人质疑微信的服务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再度挑起版权这根新媒体时代的敏感神经。   微信协议“强征”知识产权   早在2011年,作家六六就曾状告《读者》未经许可引用其微博言论,为广大网友上了一堂“微博也有版权”的普及课。   近年来,新媒体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纷争不断,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的一则条款最近又成了众矢之的:“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微信公号“道哥的黑板报”就此发文质问:“我们辛苦码的字,最后版权都变成腾讯的了?”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条款定义不够明确,目前还无法断定用户使用微信发布的内容是否在指涉范围之内。律师黄绮认为协议中“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若指用户界面、程序代码这些运营方的服务内容是没有问题的,但条款中的文字需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用户在转发他人作品时,按照《协议》中的说法,转发内容的知识产权既不属于用户,便应归腾讯所有,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瑜青也指出,不论是在微信、微博、博客还是其他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作者即拥有其知识产权;如果微信服务协议中确实规定腾讯拥有用户发布内容的知识产权,该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   微信营销实践者方雨认为,网络媒体由于在版权问题上经验不足却又小心翼翼,才会制定这样“欠考虑”的霸王条款,其实若说要将用户的文章用作他途,“他们真不敢那么干”。   新媒体平台多设霸王条款   新媒体平台制定霸王条款其实并不罕见。尽管新浪微博承认用户享有对其原创微博内容的版权,但在《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竟霸道地规定:“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许多微博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被新浪官方平台引用、转载,但用户由于在注册时“被同意”了相关条款,也很难通过法律为自己的作品维权。   有媒体人表示,传统版权法对权利“要么全部保留,要么全部放弃”的硬性规定,是导致各种新媒体平台忙不迭用协议条款“占坑”的一个重要原因。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瑄在去年底所作的《新媒体时代的版权问题》发言中就曾指出,版权法需要加以调整才能适应现代媒体环境。目前国外广泛使用的“CC协议”提供更具弹性的著作权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避免了传统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也有利于打破大型媒体、出版平台对文化的“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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