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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杨绛信件拍卖表示侵犯著作权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新闻出版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3-6-4 10:42:00


近日,北京一家拍卖公司宣称将拍卖钱钟书及其夫人杨绛的信件及手稿。杨绛5月26日发表声明表示“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5月2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于慈珂就此事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并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于慈珂说,公众和媒体的相关争论已经引起国家版权局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就著作权问题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不久前,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法律专家,曾对私人信件拍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过专题研讨。与会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当依法禁止。但法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会违反著作权。 那么对信件的拍卖行为是否会造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向记者表示,《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此外,拍卖品印刷目录和图册的行为也会造成作品内容的公开。既然以上两个环节都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么就必然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钱钟书先生所写信件的著作权归其本人享有,他去世之后,杨绛成为这些书信的著作权继承人。从著作权角度来讲,此次拍卖若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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