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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明,专利归己还是归公?是否职务发明还等省高院判决

作者:     文章出处:云南信息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3-5-14 10:04:00


员工发明,其专利是该归个人,还是该归单位?五旬老汉刘兴称,自己曾是澜沧县上允糖厂的一名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他利用业余时间,先后搞出三项发明,并获得专利。后来,自己所在的上允糖厂破产,被另外的公司收购了。随后,新的公司与其对簿公堂,争夺三项专利的知识产权。昨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诉讼:单位状告离职员工   刘兴是澜沧县人,这些年一直为一起专利权官司奔波着。将他告上法庭的,是其工作过的单位。   原告方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诉称,澜沧县上允糖厂系国有中二型企业,分别于1984年、1986年、1996年起进行过三次技改扩建。在第三次技改扩建中,该厂独立设计完成了水膜除尘器、沉渣池等三项治理污染技术成果,三项技术改造于1999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当年获得了当地科学技术奖。   1986年,刘老汉中专毕业后分配到上允糖厂,2005年7月,该糖厂资不抵债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2006年7月,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收购了该糖厂。该公司接手了糖厂所有债权债务,并拥有糖厂自主知识产权等全部资产。糖厂被收购后,刘老汉转入原告的澜沧分公司工作。   2007年7月,刘老汉辞职。原告称,刘老汉辞职后,未经这三项环保技术成果权利人的许可,私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这三项环保技术专利,获得专利号。   原告认为,刘老汉申请的三项专利与澜沧县上允糖厂的三项技术成果相同。他们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刘老汉拥有的这三项专利。   刘老汉称,三项专利是他利用业余时间独立完成的,花费了他10多年时间,破产的糖厂根本没有这三项专利技术。   一审   单位“判获”专利权   一审法院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三项专利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新型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法院认为要判定这一争议,首先应当明确职务发明的范畴。依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人属单位。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还特别提醒,职务发明创造必须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被收购的糖厂为治污问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进行了多年的技术改造,才形成了项目技术成果,这些技术在投入运营后取得了很好的治污效果,并被当地政府奖励。   刘老汉在被收购的糖厂工作期间,由于糖厂需要派其参与该项目技术的研发设计和实施等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撰写项目汇报材料等,刘老汉有条件接触到三项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刘老汉申报的专利和原告主张的专利工程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在工作原理上,除了文字表达不一致外,两者的技术要点都相同。刘老汉认为是这三项专利技术是自己研发被糖厂擅自使用,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证明其独自研发这些技术的相关创作资料来源。   故而,一审法院认为,刘老汉是在执行原告单位工作任务中,利用了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法院把涉案的三项专利判决给了原告所有。   二审   焦点一:破产清算是否包含涉案专利   刘老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云南省高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归还他的专利权。   昨日,此案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双方就涉案三项专利权的争论依然不休。庭上,双方主要围绕两大焦点展开激烈交锋。第一个焦点是,被收购的糖厂破产中,是否包含涉案的三项专利。   刘老汉拿出了一份糖厂在破产时的“破产清算整体资产评估明细表”。刘老汉以此证明,“破产明细”上不包含他所拥有的三项专利。刘老汉认为,糖厂根本就没有这三项技术,破产时根本就没有自主知识产权。   被上诉方拿出了糖厂破产时澜沧县法院作出的一份破产民事裁定书。据此,被上诉方认为,他们收购了这个糖厂,享有该糖厂的所有债权债务,裁定书确认了糖厂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商标等资产抵偿给被上诉方公司的债权。因此,他们享有糖厂的这三项专利权。   焦点二:新型技术是否属职务发明   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新型技术是否属职务发明。在该焦点的论证上将决定这场官司的胜败,所以在庭审中,双方均把其看得很重。   “糖厂之前技改项目我确实参与过,但这三项专利是我独立完成的。”对于自己是如何发明这三项专利的,刘老汉称,从他参加工作以来,花了十多年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他称,这三项专利于1998年完成,当时,糖厂的技改项目还没有完成。技术方面他是自学同行技术研发的,项目的研发中,他还在糖厂外,用土办法搞了一个实验基地,没有用单位一分钱、一点物资。   >被上诉方表示,刘老汉参与了糖厂技改项目的研发工作,是技改项目的助理工程师、生产综合部主任,曾经还被聘任为综合技术部主任,从事土建、环保等工作。涉案的三项技术专利系执行单位的任务,并利用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完成的项目,刘老汉在申请专利之前,糖厂就独立设计、自行完成了技术改造,并已竣工投入使用。技改项目成功后,刘老汉在单位负责整理收集撰写技改汇报资料。技改项目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在获奖名单中有刘老汉的名字,涉案的三项专利是集体的劳动智慧,不是刘老汉个人的劳动智慧,项目是多人完成,刘老汉只是其中之一。被上诉方认为,涉案的三项专利应当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属单位所有。   刘老汉说,他前些年在单位确实从事土建、环保等工作,但他并非技术工,在单位不负责技术研发工作。   由于本案涉及三项专利,法院分成了三个案子进行审理,但三个案子的案情均一样。经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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