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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 消费者可享加强版保护

作者:常志鹏 崔清新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5-3 9:43:0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 怎样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如何解决?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看点一: 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指出,目前很多领域都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这次草案的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脉相承。 ■看点二: “三包”不再只限七日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的服务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看点三: 缺陷商品纠纷举证倒置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看点四: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今年3月发生了“美素丽儿”问题奶粉事件,问题奶粉被销往全国各个省份。福建省泉州市王先生的孩子一直在喝该品牌奶粉。 问题被曝光后,王先生将孩子没喝完的“美素丽儿”奶粉拿到当初买奶粉的商店去讨说法,被告知“美素丽儿”已下架,只能退货。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认为,群体利益受侵害事件的纠纷,症结所在就是个体受害消费者信息不对等,金额小、举证难。特别涉及跨省维权时,个人难以通过法律维权。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公益诉讼,由消协等维权组织代理集体侵害事件诉讼,消费者只需提供消费相关材料。 对此,草案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与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民诉法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新增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看点五: 虚假广告追究连带责任 神丹妙药包治百病、标识“原装进口”实际是“国货”……虚假广告令消费者吃尽了“苦头”。为此,草案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从行为后果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看点六: “霸王”条款被绑住手脚 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 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草案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看点七: 政府监管职责更明确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相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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