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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2)

作者:     文章出处:人民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3-4-25 10:27:0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59件,審結366件(含舊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特點和趨勢是: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勢頭得到緩解,受理案件總量趨向基本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涉及復雜技術事實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確法律邊界或者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案件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涉案技術的含金量和市場價值越來越高,所涉法律問題日趨廣泛深入,疑難案件比重增加,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較多,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創造性判斷的較多﹔商標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標行政案件中尤為突出﹔著作權案件中涉及網絡、軟件、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繼續增多,所涉作品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糾紛和仿冒行為的糾紛增多。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7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標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導向。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劃分方法   在張強與大易工貿公司等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劃分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時,一般應把能夠實現一種相對獨立的技術功能的技術單元作為一個技術特征,不宜把實現不同技術功能的多個技術單元劃定為一個技術特征。   2.可否利用說明書修改權利要求用語的明確含義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屬屏蔽復合帶制作方法”專利侵權案【(2012)民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相關表述的含義可以清楚確定,且說明書又未對權利要求的術語含義作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自身內容的理解為准,而不應當以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的記載﹔但權利要求特定用語的表述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的相應記載明確、直接、毫無疑義地修正權利要求的該特定用語的含義的,應根據修正后的含義進行解釋。   3.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不能限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在盛凌公司與安費諾東亞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3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僅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一般不能用來限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4.使用環境特征的解釋   在株式會社島野與日騁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已經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征屬於必要技術特征,對於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環境特征對於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確定,一般情況下應該理解為要求被保護的主題對象可以用於該使用環境即可,而不是必須用於該使用環境,但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專利審查檔案后可以明確而合理地得知被保護對象必須用於該使用環境的除外。   5.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解釋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二鈉氯化鎂”專利侵權案【(2012)民提字第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應當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驟﹔對於組合物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應當解釋為組合物中僅包括所指出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雜質,輔料並不屬於雜質。   6.封閉式權利要求侵權判定中等同原則的適用   在前述“注射用三磷酸腺?二鈉氯化鎂”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等同原則在封閉式權利要求侵權判定中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選擇封閉式權利要求表明其明確將其他未被限定的結構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驟排除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不宜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將其重新納入保護范圍。   7.部分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中譽公司與九鷹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30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則通常適用於專利權人通過修改或意見陳述而自我放棄技術方案的情形﹔若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而在其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且專利權人未曾作自我放棄,則不宜僅因此即對該從屬權利要求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並限制等同侵權原則的適用。   8.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的侵權指控不應支持   在柏萬清與難尋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54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准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對於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應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9.現有技術抗辯的比對方法與審查方式   在澤田公司與格瑞特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時,比對方法是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在兩者並非相同的情況下,審查時可以專利權利要求為參照,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被指控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並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公開了與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   10.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中產品類別的確定   在弓箭國際與蘭之韻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41號、第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類別,應以具有獨立存在形態、可以單獨銷售的產品的用途為依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限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   11.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意義上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的確定   在東明公司與秦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意義上,應以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決定日為准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時間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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