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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也需关注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政协新闻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3-4-22 9:51:0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一种既便捷、又迅速的作品传播途径。然而这一新型传播途径的发展,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据报道,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知识产权案件之首,而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则占到了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   如何既能保障信息网络产业的高速发展,满足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又能给力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要课题。在这一背景下,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解释一方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权不具有主动监控义务,坚持了《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立的“避风港”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间接侵权责任。   依据该解释,智珠网首次被判教唆侵权,这一案例不能不说是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敲响了一记警钟。在互联网模式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快速检索、为我所用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因此,通过奖励虚拟货币或积分、提升会员级别及权限等方式鼓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资源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惯用的手段和方式,此外,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热门内容,网站也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突出推介,以吸引网络用户的关注。本案的判决应该说为这一经营模式泼了一盆冷水,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降了温,今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制定网络规则、推介网站内容时,无疑将多一分审慎、多一分关注。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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