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乔丹体育起诉MichaelJordan,欲澄清事实,乔丹体育认为Michael Jordan涉嫌恶意诉讼,泉州法院已立案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4-19 9:54:00


2013年3月29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 ,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将挂牌上市。2012年2月23日,Michael Jordan突然宣布他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Michael Jordan在北京法院不接受立案的情况下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上海二中院于3月5日受理了此案,此举直接导致乔丹体育发行上市受阻。 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真实姓名 乔丹体育在起诉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Michael Jordan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据统计,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姓乔名丹,外国人的姓或名被翻译为“乔丹”的更是不胜枚举。在新闻报道中,中国媒体将“Jordan”翻译成“乔丹”是约定俗成的惯例,NBA也不止一位篮球运动员被中国媒体翻译成“乔丹”,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之间没有双向唯一对应的关系。 “乔丹”作为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和“汤姆”、“亚马逊”等英译词类似,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当然,Michael Jordan可以申请注册中文“乔丹”商标名称,但其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利。乔丹体育不过是将公有领域的中文“乔丹”申请为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我国法律保护。 Michael Jordan涉嫌恶意诉讼或错告“姓名权” 事实上,Michael Jordan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唯一排它性合作关系。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乔丹体育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马东晓表示:“Michael Jordan如果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姓名权利,损害其商业利益,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这种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姓名权人的商业利益,《民法通则》只维护姓名权的人格利益。Michael Jordan在上海的诉讼主张其姓名衍生的商业利益,但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姓名权的《民法通则》,这是混淆法律关系的诉讼,是明显的不当诉讼(即错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对十件异议和争议裁定作出后,耐克均放弃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确权诉讼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认可并服从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该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完结。 乔丹体育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已有行政机关定论并已结案的商标纠纷事件,Michael Jordan混淆法律关系,包装成侵害姓名权纠纷进行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 据此前《中国证券报》报道,有知情的法律界人士指出,一般的诉讼案件通常在六个月内审结,“此案迟迟未开庭,或与原告(Michael Jordan)从法律角度难以胜诉有关”。 面对Michael Jordan的无端指责和起诉 乔丹体育被迫反击 面对Michael Jordan的无端指责和起诉,乔丹体育表示,我们尊重Michael Jordan先生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此次起诉Michael Jordan是不得已而为之。Michael Jordan在乔丹体育上市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这次起诉实属被迫无奈,希望能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恢复乔丹体育的合法名誉权。 乔丹体育认为,如果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应该先采取与我方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但Michael Jordan在法院尚未受理前就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专门设立网站进行大肆宣扬,指责乔丹体育蓄意且毫无顾忌地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此前,在乔丹体育的公开信息中已经明确表示,公司与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从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过商业活动。Michael Jordan的起诉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已构成滥用诉权和错告行为。

    保护知识产权,转载请务经授权并刊出本网站名


广告服务|诚征英才|保护隐私权|免责条款|法律顾问|意见反馈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2773号
©智慧财产网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1029095号 联系电话 86-10-58697823
Copyright © 2011 Caizhib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