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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必究,知识产权法律才有权威

作者:     文章出处: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3-4-12 10:02:00


 “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不比西方发达国家差,在某些方面甚至已经有所超越。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很高了。”在4月26日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在接受正义网访谈时表示,法律制度建设是一回事,制度的贯彻实施则是另一回事。      知识产权保护被列为国家战略      今年3月,《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在京发布,这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连续第五年制定年度推进计划。      “当社会不断发展,特别是科技创新在生产力要素中占据重要位置时,知识产权就会发挥它的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一定会对经济基础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调整。”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的曲三强认为,知识产权发展至今,有其内在发展规律。       曲三强坦言,相对于西方国家数百年建立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历史,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只用了30年的时间,“大多制度都是从西方引进和移植过来,发展之初的体系建设过程尤显被动,是被西方发达国家牵着走的”。      对此,曲三强进一步阐述道: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主要通过立法形式集中建设相关法律制度。第二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在此阶段,除了对原有的法律进行补充外,还调整了部分与国际社会通行规范不相符或不协调的法律规定。第三个阶段是本世纪初刚刚过去的10年,面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问题的诸多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3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法律体系已经足够完备,随着知识产权被列入国家战略范畴,制度的贯彻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关键在于树立法律权威       曲三强表示,将法律制度建立得完善或合理,都是必要的,但不是最主要的,“法律的权威是在执行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要做到言出必践、令行禁止”。      近年来,我国一直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各有关部门也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现在的许多问题都是出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很多侵权者抱有侥幸心理,导致以较低的侵权成本获得很大的违法收益,在这种状况下侵权行为很难得到遏制。”曲三强认为,若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以提高,使整个社会能对知识产权足够尊重,关键在于树立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威。当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严重时,人们往往会抱怨打击力度不够,期待国家和政府出台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效果并不理想。法律的权威并不在于严厉性,而在于惩罚后果的不可避免,当法律的惩罚成为行为人侵权行为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时,法律的权威就建立起来了。      “除了执法层面,还存在着意识形态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问题,包括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以及人们的守法习惯。”曲三强表示,这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达到。  著作权法修改应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      时下热议的著作权法修改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曲三强称,对于著作权这种私权利而言,应该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通过立法来建立标准和规范,用法律的形式把利益格局固定下来,由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曲三强认为,在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生长环境也多有缺失的情况下,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宣传尊重他人的精神劳动成果;另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处于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权利人的积极补偿。       不过,在遭遇互联网电子技术在内的科技创新的巨大冲击背景下,如何切实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成为难题。       “关于互联网侵权问题,不是要解决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的问题,而是要针对科技进步来研究新技术的特点,从而能够把现实世界的法律原则更为准确、更为直接地应用到虚拟世界中。”曲三强举例说,譬如在互联网中对搜索引擎和提供网络服务等机构,建立诸如“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等。      此外,他坦言,对于PC机终端用户违法下载等行为,如果追究起来,成本太大,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不是说法律已经默许侵权性的下载行为,而是我们暂时还没有能力和办法去救济。”曲三强表示,基于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定版税制度等,这些都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新对策和措施,未来,还会找到相应的规则来加以规范。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亟待提高       “知识产权是正当利用还是被滥用,此间界限本来就很模糊。”曲三强表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我国目前的整体司法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二线城市的法官专业素质相对较高,能够比较好地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而身处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由于对这方面的情况了解不多,处理此类案件仍比较困难。      曲三强告诉记者,在西方国家,由于市场经济比较成熟,法律的规则和标准也比较清晰。如果钻法律空子,谋求法律所禁止的利益,被称为恶性利用,他们甚至会用刑法中的欺诈罪来对付这类行为。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摸索出了一些可以操作的标准,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      近年来,国内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跨国企业间的专利纷争也不断上演。对于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如何避免专利上法律风险的问题,曲三强也给出了建议。       他说,于中国企业而言,在“走出去”之前,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预警,“企业自己可以做,政府也可以帮助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后,可以将其所经历的遭遇和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反映给国家和政府,政府则应将这些诉求反映给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以便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虽然,这只是间接的救济,但相信,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曲三强在访谈最后对记者说。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国知识产权网 http://www.cnipr.com 原文链接:http://www.cnipr.com/news/ywdd/201304/t20130411_175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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