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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龙”终审击退“霸龙”

作者:     文章出处:知识产权咨询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3-3-8 11:25:00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下称霸龙公司)总经理祝福太申请注册的第6212312号“BaLong”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作为“暴龙”眼镜的品牌所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下称雅瑞公司)终于赢得这场“双龙”之争。

  

  据介绍,争议商标由霸龙公司总经理祝福太于2007年8月10日申请注册,在2012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眼镜(光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第3192360号“BoLon”商标,于2002年申请注册,次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当时的专用权人是雅瑞公司的总经理黄法调,同样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类商品上,2011年引证商标由原专用权人黄法调转让给雅瑞公司。

  

  2010年,引证商标的原专用权人黄法调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后祝福太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祝福太认同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但不认可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侵权。祝福太称,争议商标为其使用多年的成熟品牌,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积累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混淆误认,但对自己的主张祝福太却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

  

  最终法院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出发,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有一定差异,但尚不能导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是由字母构成的商标,不论是按照汉语拼音的认读方式还是按照外文认读方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读音差别较小。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属于两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商标最终被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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