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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戈:反垄断在中国须常态化、长期化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1-7 7:15:00


刘戈:反垄断在中国须常态化、长期化

2013年01月06日07:21 环球时报

  刘 戈

  国家发改委日前突然宣布,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对三星、LG等六家生产企业处罚3.53亿元。这是一次“人赃俱获”的惩罚,发改委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然而由于罚款数额是按照《价格法》而非《反垄断法》制定的,其中的罚款数额总计仅1.44亿,和六家企业液晶面板巨大的营业额相比,如同九牛一毛。这显然符合政府部门对于企业违规犯法一贯的态度———总是高高举起鞭子,轻轻放下。

  不过,和那些如挠痒般或有头无尾的反垄断惩罚相比,这次惩罚的力度已经显得非常大了。以电信领域为例,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宣布正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曾经引得满堂叫好,舆论将此称作“反垄断第一案”,因为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次依法对“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国企展开反垄断调查。但后来此事杳无音讯,从相关部门的表态来看,外界传闻的重罚已经不再可能。

  还应该看到,这次受罚的六家外资企业占据产业链上游,他们串通价格的行为危害的是整个下游企业,而这些下游企业主要是国内规模较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不停举证,才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公开处罚。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受伤害者是普通消费者或者中小微企业,而上游供货商是强势企业,结果会怎样?总体来看,《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至少是不狠打老虎的事实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对外企手下留情也是合乎惯例的做法。

  与此相比,在反垄断浪潮的发源地美国,实施反垄断法规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限制大企业滥用垄断行为。例如诱发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直接原因就是美孚石油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强行收购小企业。这部1890年签署通过的法律虽然粗糙,却非常严厉地定义了垄断行为:“任何契约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贸易或商业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垄断或者企图垄断都是严重的犯罪”,美国历史上有不少超级大企业(如美孚、微软等)因此被重罚甚至肢解。值得注意的是,美孚、微软等超级大企业在受反垄断调查或制裁后,这些企业并未因此沉沦,相关行业反而从此充满活力,实现了整体进步。

  另外,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常见对企业间价格串通行为,也就是对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进行惩罚,而鲜有对更为普遍的“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垄断现象惩罚的案例。

  例如,国有电力公司、能源公司、通信公司等垄断行业兴办所谓“三产”企业,成为自己主业的设备供应商或服务商。这些寄生公司在垄断公司的支持下稳赚不赔,如一些地方的电力公司成立关联公司,企业如果新建或扩容变压器必须交给这些公司承建。假如企业自行找其他公司承建,那么验收这道关就很难通过。类似的垄断行为非常普遍,却很少有反垄断部门进行过处罚。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对大企业垄断行为日常化的监管和惩罚,而习惯于偶尔的小惩戒,那么即使遇到确凿证据的案例,也只能依照惯例意思一下罢了。要真正提高中国市场经济的竞争水平,就要借鉴欧美市场的做法,把反垄断常态化、长期化。▲(作者是央视财经频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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