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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铸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之盾”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2-12-30 7:00:00


铸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之盾”
赵刚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他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今后,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在审议该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对外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

司法应起主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司法救济的全面性和实效性、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裁判标准和规则的导向性等方面。

陈斯喜委员说,法院花了很大的力气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工作中主渠道作用越来越明显。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看,审判质量比较高,社会认同度比较强,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水平。总体上,对这几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这个报告表示满意。

“要继续加大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现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行政等其他途径,但比较能够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普遍认同的,还是法院的渠道。法院作出的判决,还能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使社会普遍认识到法院的审判是最终的,也是最权威的处理渠道,在发生纠纷后愿意到法院来寻求解决。”陈斯喜说。

■两套保护机制

法院与政府需要沟通

在谈及知识产权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说:“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沟通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制约了三种审判保护合力的发挥。”

这一点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同。任茂东委员表示,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事例:当事人就某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行为同时又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而侵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却在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审理。如果这一行为同时又涉嫌触犯刑法,那么案件就还要在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各种审判之间的冲突,也损害了法制的统一。

他还提出,需要研究处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的关系。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产生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和许可。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会对权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权利无效宣告和撤销商标的申请,致使相关诉讼程序不得不因为等待行政确权的结果而中止,权利人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建议法院和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研究处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的关系,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保护。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提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实行双轨制,既是行政保护又是司法保护。就行政保护而言,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分散在各个部门,多部门不统一,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合力。因此,建议经过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三审合一”试点

总结经验后全面推行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简称“三审合一”),统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分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陈斯喜认为,“三审合一”的审判体制对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统一审判标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分别处理,一是效率低,二是相互之间还有一个先后的问题,比如构成犯罪和要求侵权赔偿的,究竟谁先处理?刑事处理不下来,民事就办不了,所以存在这方面的矛盾。定罪方面,对证据要求也更加严格。如果实行‘三合一’,就会比较容易解决这个问题。”陈斯喜说。

在试点过程中,“三审合一”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例如,有些“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只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实行,但由于上一级法院并未实行,上诉案件的审理仍然是由上一级法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而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上均有差别,这三类案件都有不同的管辖分工、程序设置和审判流程,涉及三大诉讼法的协调和审判方式的衔接。

任茂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经验,解决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在法院系统内部全面推行健全完善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

姜兴长委员也表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的研究,指导下级法院解决好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

培养复合型法官

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幅33.1%,超出一般民事案件增幅26.3个百分点,知识产权审判压力越来越大。同时,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案件增多,需要明确具体法律界限的疑难案件增多,裁判结果涉及企业生存的重大案件增多。这都对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姜兴长说,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我们的法官除了要具有法律基础之外,还要对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背景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更需要对知识产权政策有比较准确的把握。所以,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考察、培养和储备机制,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典型案件研讨、总结审判经验等多种办法提升审判能力水平,着力培养具备法律功底和科技知识的复合型法官。

“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以弥补一些法院的法官在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通过学习借鉴、优势互补等,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姜兴长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也提出,完善技术专家参与审判的工作机制,借助外力,利用社会力量弥补法官在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

“扩大技术专家库遴选范围,充实新领域的技术专家。增加人民陪审员中技术专家的数量,推动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审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法庭邀请的技术专家出庭参与庭审工作机制。”柏苏宁说。

链 接

五年数字

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件,审结208653件。

加强专利权保护。审结专利案件24644件,技术合同案件2907件。重点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加大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商标权保护。审结商标案件40370件。制裁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标侵权行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有效制止“傍名牌”行为,鼓励正当竞争,促进品牌经济发展。

加强著作权保护。审结著作权案件98801件。加强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广告设计等领域著作权保护,高度重视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网络、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和文化业态的著作权保护,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加大对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力度,保障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

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5224件。以诚信竞争和公平竞争为导向,重点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垄断案件审理工作,努力遏制垄断行为,增强市场活力。

依法平等保护。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670件,涉港澳台案件1648件。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依法平等保护涉外知识产权,营造公开透明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948件,审结8749件,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6640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088件。

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596件,审结19691件,判处罪犯29852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条件。积极配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压态势。“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等案件的判决,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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