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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华:媒体,相“侵”何太急

作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12-26 6:22:00


媒体,相“侵”何太急

(张英华)

目前,国内众多新闻媒体之间竞争激烈,“新闻大战”时有爆发。许多媒体为了增加自身在社会和公众的知名度和影响,纷纷采取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发表文章的办法,来扩大信息量吸引读者。于是乎,报界中弥漫着一种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新闻作品被转载、摘编侵权现象:一些报刊随意把知名报刊发表的重要报道、文章拿来转载,且不注明出处、时间和作者姓名;更有甚者,有的报刊干脆将人家的报道、文章稍加修改,加上本报讯或本报某地发表的字样;有的报刊把转载、摘编的作品当自家的“新闻稿”,或巧妙加上一个什么栏目包装成自己的作品;在转载访谈文章时,只署被访者姓名,与采访者似乎毫无关系;在众多文摘类报刊和许多报刊的文摘版中,转载、摘编其他报刊文章后,很少主动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在首都颇受读者喜爱的《北京青年报》,为扩大该报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激发编采人员的积极性,曾作出一项决定:凡被中央、外省、北京10家重要报刊以及2家重要文摘报转载、摘编了该报发表的稿件与图片,给予高额奖励,条件是转载稿件必须注明是转自《北京青年报》。两个多月过去了,只有少数记者获得奖励。原因是许多转载该报的文章都被转载媒体有意隐去了出处,最多只是把作者的名字署在文后,有的干脆生吞活剥,把转载的文章变成了“本报讯”、“本报北京讯”、“本报某地消息”,让作者愤愤不平,哭笑不得。

  针对这种新闻作品著作权被严重侵害的问题,《北京青年报》迫不得已发表“郑重声明”:凡转载、摘编本报内容,请注明“据《北京青年报》”,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对于转载本报内容但不标明出处的作法,本报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尽管如此,转载、摘编该报文章的新闻侵权事件仍然肆无忌惮地频频发生。而该报被转载文章的编辑、记者几乎分文拿不到应得的稿酬。

  《环球时报》以独家国际报道见长。该报是国内被转载率较高的报纸,它也深深陷入了转载不注明出处和不付稿酬的侵权阴影之中,以致中央一家大报的副总编在新闻圈内呼吁请新闻界声援《环球时报》,反对、声讨“不注明转载出处、不付报酬、蔑视作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足见新闻作品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的严重。

  北京一家杂志独家采访了一起重大案件,作为重头稿件在头条刊出。不料,北京一家报纸将该稿全文转载,不注明出处,且将原稿标题作了修改,造成该杂志发行数量明显减少,影响了经济效益。该杂志愤而将这家侵权的媒体告上法庭,依法讨回了公道。但据记者了解,媒体之间这种撕破脸皮,对簿公堂,依法维权的案例只是风毛麟角。新闻媒体对自家的新闻作品遭受侵权的事件似乎有种难言之隐,于是乎,新闻作品的侵权现象在媒体之间就更为猖獗。

  针对新闻作品著作权遭受侵权的严重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张新宝博士。他认为,报刊转载、摘编其他媒体的文章,不注明出处、时间,不署作者姓名,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之规定,侵犯了报刊和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此外,一些报刊在转载、摘编中随意编辑、加工、删改其他报刊的文章,长文变短文或改头换面,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报刊作品的修改权,以及报刊、编辑的邻接权。张博士认为,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对编辑的相关劳动权益没有明显的保护条款,是一个较大的漏洞,因为新闻作品也凝聚了报刊编辑的劳动。另外,转载、摘编其他报刊的作品,以找不到作者及报刊经济效益不好等种种借口,不向作者支付稿酬,侵犯了作者的收益权,也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1999年6月1日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关于报刊转载、摘编文章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有关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

  张新宝博士还谈到,新闻媒体间在转载、摘编中侵权问题之所以严重,一方面,许多作者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许多新闻媒体也对自己的新闻作品的版权管理不严,被侵权后,依法维权的意识淡漠。此外,《著作权法》相关的条款需要修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日益临近,中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刊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实行以来,并未有效起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专家们建议取消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条款,由此产生的文摘报刊、专版获取信息的途径和公众需要问题,可以通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许可来解决。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媒体新闻作品的版权和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这种要求也与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吻合。因为《伯尔尼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版权公约》,都未对准许转载、摘编做出明确规定,即视为不可随意转载、摘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应该与相关的国际公约接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下属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常务副主任齐相潼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他说,目前我国从事转载、摘编类的媒体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是专业文摘类报刊,其二是各种报纸的文摘类专版,其三是各种报纸的文摘类专栏。《著作权法》同时规定,转载、摘编应向作者支付稿酬,一个月之内找不到作者的,应将稿酬寄给国家法定的报酬收转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齐相潼主任感慨地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已近10年,但转载、摘编其他报刊文章不付稿酬的侵权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收转中心目前每日均能收到十几封作者的投诉信,最多一天竟能收到70多封作者的投诉信!全国目前有近2000年家报纸,七八千家杂志,但支付转载、摘编作者稿酬的只有大约十分之一。1993年,国家批准成立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以来,该中心为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并建立起庞大的作者、作品电子信息库,已有5万多名作者、20多万件作品被登录入作者、作品库,促使转载、摘编不付作者稿酬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8年间,收转中心已为作者转付稿酬七八百万元。齐相潼强调,目前一方面要唤起广大作者著作权自我保护意识,并积极到收转中心申请登记,寻求保护;另一方面应向众多的报刊、杂志宣传《著作权法》,提高其自觉依法办事,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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