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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识产权群体性纠纷被告抱团心态强

作者: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2-11-5 13:11:00


 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力度的加大和商业化维权模式的普及,权利人分别起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被告侵权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凸显。

  记者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该院已受理上述关联性案件12批260余件,侵权类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多种权利形态,被告则涉及网吧、酒店、报社等多个行业。

  2011年11月,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刘军、张萍等多家KTV业主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歌城中使用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认为,其经授权依法取得了音乐作品《姑娘我爱你》(独脚神鹰版)、《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等歌曲的著作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而被告一方则以歌曲的知名度较低,或者其营业规模小、时间短等,抗辩原告的赔偿诉请过高。

  承办法官介绍,此类系列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案件的同质性比较明显。一般而言,侵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一致性且均通过公证手段固定侵权事实,个案之间的差异往往体现在侵权作品、侵权时间或经营规模等部分。

  “此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适法的统一性问题较突出。”承办法官说,原告的维权行为一般在全国许多地区铺开,地区差异性导致裁判标准主要是赔偿标准有所不同,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不理解,导致上诉率的上升及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由于原告往往难以证明其损失数额,也无许可费用或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法院在判赔数额上依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予以赔偿。

  承办法官介绍,在北京网尚科技有限公司诉多家房地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医院等的广告图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判赔金额基本依据涉案图片的大小、刊登报纸的影响力、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企业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赔偿金额从10000元到2000元不等。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原告的批量维权,被告一方往往涉及某一行业的诸多从业者。而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为主的被告一方“抱团”心态极强,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重庆五中院的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南岸、九龙坡、巴南、大渡口等地区的诸多网吧和小型KTV业主,有的业主甚至先后多次成为被告,先被起诉侵犯有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之后又被起诉侵犯相关游戏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的批量规模维权方式让被告一方产生了较为强烈的对立情绪,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极大挑战。”承办法官坦言。

  鉴于此,承办法官建议,首先要推进专业合议庭建设,根据法官专业特长及自主选择,根据收案类型不同确定合议庭的主要收案范围,加强培训、调研等配套机制构建,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同时,承办法官还强调,应强化关联案件差异性的法律释明,对于存在差异性的批量案件,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及宣判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个案之间的差异,在裁判文书中强调个案的说理,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结果。

  此外,承办法官也希望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加大沟通与交流,充分借用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领导力与影响力来提升法院释法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引导相关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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