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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刻不容缓(教科文卫聚集)

作者:蒋建科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2-6 0:00:00


由科技部、教育部、商务部、中科院、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共11人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近日对中科院下属的海洋研究所、南海海洋研究所、华南植物研究所和教育部下属的中国海洋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5个单位涉及的海洋生物和植物物种资源保护情况进行了检查。 尚未发现物种非法流失 从总体情况来看,被检查单位均能严格执行涉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国家和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在海洋生物物种资源方面,各单位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关于海洋动植物物种的有关规定,在引进前对物种引进的实用性、可行性,对生态环境影响、引进后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 在植物物种资源保护方面,华南农业大学还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用于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此外,学校科技处设有专人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并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资格;在每年的校长基金中安排野生稻种资源保护专项,为我国的野生水稻品种保护作出了很重要的贡献。 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及管理方面,各单位均设有专人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所保存的生物物种资源主要用于科研和教学,未进行出口和市场销售。被检查单位均能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20多年来未发现生物物种资源非法流失事件。 物种资源保护问题不少 专家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生物物种资源生存环境受到威胁。青岛胶州湾的沧口海滩上世纪70年代之前曾是盛产蛤蜊的地方,但由于各种原因,该海滩现已很难找到鲜嫩可口的蛤蜊,50年代调查时该区域的105种生物在1993年调查时已仅剩5种。 缺乏科学、系统的研究支撑体系,致使我国很难制订确切的保护对象。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发掘其中的关键性功能基因并服务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生态和生命。尽管我国已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对象,但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研究支撑体系,尚未搞清楚每份生物物种资源中蕴藏的关键性功能基因是什么,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计划。尤其是在近年来国际上“生物物种资源主权”争夺愈演愈烈和大力发展功能基因组学后,有可能使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愈拉愈大。 保存设施落后,存在得而复失危险。日本建立了植物资源库;美国、印度等国家建立了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可保存100万份以上作物种质资源现代化保存设施,以及为保存种子、试管苗、DNA等相应的库、圃、原生境相配套的保存体系,而我国目前所建立的种质库基本上还依赖于手工操作,保存器皿依然停留在瓶、罐、普通木柜、木架和铁柜等原始状态,几乎所有的标本馆都没有恒温恒湿条件,许多标本霉变、潮解、开裂、破损,造成了部分已收集的资源遭到严重损坏,存在得而复失的危险。 运行经费未纳入国家财政经常性支出。生物物种资源的考察收集、保存评价、繁殖更新和共享服务是一项“功在当代,荫福子孙”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稳定的运行经费。因此,世界各国均对生物物种资源这一公益性的基础工作给予国家经常性财政支出。而我国还没有把生物物种资源所需经费纳入国家财政经常性支出,代之以临时性项目方式维持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的正常运转,而且每年投入的经费平均只有160多万元人民币。 共享和服务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我国除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系统的共享服务有一定基础,许多保存单位生物物种资源的管理仍在沿用已经用了一个世纪的卡片式管理方式,能够建立计算机数据库的单位寥寥无几,网络化服务更是由于资金、技术等因素限制几乎空白,加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服务意识欠缺,目前我国在生物物种资源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无论软硬件都无法满足社会共享的需求,共享服务显得非常困难。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尽管我国生物研发中已经广泛涉及基因技术,但对作为基因载体的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法规还有待完善。 采取切实有效保护措施 鉴于生物物种资源是维护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利益的一项系统工程,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专家们建议从组织领导、科研计划、管理运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 一要抓紧制定“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订系统、详细、切实可行的“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为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解决“三农”问题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奠定基础。该规划完成后,建议由国务院下发并实施。 二要尽快实施“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科技专项计划方案”。鉴于当前国际“生物物种资源主权”争夺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的不断升级,预防因我国生物物种资源流失可能引起的诸如“祖祖辈辈种地,今后再种就得向人家交钱”等后果的发生,建议由科技部牵头,尽快制订并实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科技专项计划方案”。 三要增加投入,确保“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的实施。生物物种资源的有效保护与持续利用是国家长期的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国家开辟财政专项,并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为我国农业基因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其中,尽快实施“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科技专项”,该专项首期建议实施5年(2005—2010),每年提供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支持。 四要加强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制度法规建设和运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生物物种资源特别丰富、农业地位异常重要的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应当就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利用有专门立法,包括对其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 五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尽管本次检查未发现我国生物物种资源非法流失的案例,但我国生物物种资源非法流失却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今后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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