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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语言网络资源定位服务的思考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0-12-26 11:46:00


自然语言网络资源定位服务的思考

唐广良

  所谓“利用自然语言进行网络资源定位”,指的是无需使用互联网域名或类似的结构化网址,利用普通社会公众可以理解的字符串进行网络资源定位的网络寻址方式。在国际上,这种寻址方式通常被称为“关键字(KEYWORDS)”检索。

    最初的关键字检索是一种由一些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即时网络资源查找服务,其机制是通过网络页面的检索窗口输入关键字符,由服务商按照字符去查找符合条件的网页。后来,这种查找服务不再直接指向含有相同字符的网页,而由服务商基于其事先的资源搜索将检索结果指向了一些相关的网址;再后来,这种查找服务被延伸至信息提供者的身份标识。3721的“网络实名”及CNNIC的“通用网址”都属于将关键字检索延伸至被信息提供者身份标识的信息资源定位服务。

    当此类服务最初面向普通社会公众时,将关键字与信息提供者的身份标识相联系的工作都是由此类服务的提供者自己完成的。然而,当此类服务提供者及信息提供者都意识到这项服务潜在的商业价值时,它便被发展成了一种由被检索对象付费注册的业务。与付费注册前相比,关键字检索由选择性定位变成了精确定位。此时,关键字检索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挑战网络域名的新的“网址”。

    一、对网址性质的关键字检索服务实施管理的必要性

    网址性质的关键字检索是将自然语言字符串直接指向特定的域名甚至数值地址的网络资源定位方式,目前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上网的社会公众查找网络信息资源的重要寻址方式,同时也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尤其是商家占领网络空间的有效方式。在互联网发展之初,人们对于将域名视为商家的“网上商标”并未给予广泛的认可;商家注册互联网域名后也没有如期望的那样很快被人们认知。然而网址性质的自然语言字符定位的实现,则使商家很容易将其在现实社会已经获得的声誉与影响顺利地移植到虚拟空间。这就意味着,在已有标识相同的情况下,谁先占有了网上的关键字,谁就将占据虚拟空间的优势地位。由此可知,网址性质的关键字检索服务已经成为对社会公众及商业竞争者的利益都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网络服务。

    很显然,凡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及活动,都已不再是任何法律主体可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与决定的,而应被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反过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均有义务对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与活动实施管理。既然具有网址性质的关键字网络资源定位服务已经发展成为可能实质性地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围也就十分必要了。

    由于政府的管理职能是通过不同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加以实现的,对关键字网络资源定位服务的管理也必须由特定的职能部门来执行。鉴于此种服务与互联网域名及网址的注册、分配、解析属同类服务,纳入信息产业部的职能范围应顺理成章的结论。

    二、维护关键字解析惟一性的必要性

    由于最初的关键字检索服务本身就是选择性资源定位服务,不具备惟一指向的技术特征,因而作为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ICANN并没有将其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第二次域名程序报告中也将其视为网址资源的二次开发,并以其不具有“根”的性质为由而不主张对其实施类似域名的管理。

    但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的关键字检索已经成为网络资源的特定化定位技术,可以直接执行用户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的自然语言字符串,并经解析后将用户引导到特定的网址。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服务商同时提供此定位服务,必然会出现同一字符被惟一指向不同网址的结果。这种结果一方面会不合理地剥夺其他使用相同身份标识的商家的机会,另一方面还会使用户受到不合理的困扰,让其无法找到其本来想查找的信息源,却被诱导到一个其根本无意查找的网址。

    如此看来,再将关键字检索视为“无根”的资源定位方式已经不适当。既然是“惟一”性的资源定位,则必须像结构化的域名一样,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式确立一个“根”,从而使其惟一性不论在何种使用环境下都能得到保证,进而不致使作为网络用户的社会公众受到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三、关于关键字检索服务管理的建议

    (一)创建一个关键字检索的“根”服务,维护有效的根数据库以实现关键字的准确解析

    应当延用域名管理和解析的模式,创建关键字寻址服务系统,并为该系统确定惟一的“根”,由“一个”最高管理者维护根数据库,对关键字寻址命令实施统一而准确的解析。鉴于许多国家都在尝试利用本国、本民族语言进行网络资源的定位,可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多语言识别功能,为每一种寻址语言创建一个独立的根,如汉语根、蒙古语根、藏语根等等。依此类推,凡有可能被用来作为计算机指令输入的语言文字,均可成为关键字检索的独立寻址系统的基础。

    在统一及惟一根的基础上,关键字标识的注册服务亦可如域名注册服务一样,由若干互联网服务商同时提供,并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二)由于关键字标识极有可能与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发生冲突,必须为其制订并实施一套严格而有效的注册与争议解决规则

    不客气地说,目前提供关键字寻址服务的主要服务商推行的都是纯商业的服务模式,一切从商业利益出发,实施的都是无序的,甚至有可能非法的标识注册与解析服务。为了使这种服务不致引发严重的权利冲突,尤其不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选择根服务提供者时对其资格和能力实施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可包括:

    1.服务提供者的性质。由于根服务涉及到一个国家网络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运行,特别是将关系到使用相关语言的社会公众对互联网的正常使用,其根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于政府管理部门,并能保证无条件执行政府指令的非营利性组织,而不应当是商业网络服务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根服务不会因商业风险而停止,也不会因服务提供者在经济利方面考虑而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

    2.服务提供者制订并实施一套完整规则的能力。一整套规则的制订和实施,不仅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充分的技术设施和足够的资金准备,更重要是要求其必须对现行法律制度及政策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并拥有在此基础上制订和实施必要规则的人才与相应的制度。就此而言,一般的商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没有这方面的准备。

    3.服务提供者与其他职能部门及争议解决机构相互协调的能力。如同域名系统遇到的问题一样,新的寻址系统将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系统性,需要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而且这种沟通与协调必须能够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

    4.推动新的寻址系统与域名系统协调发展并最终实现一体化的可能性。像一些人士分析的那样,对于不使用罗马字母构造语言的国家和民族而言,关键字寻址实际上是域名系统的升级换代产物,更符合本民族人民查找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需求,因而非常有可能成为最终替代现行域名系统的网络资源定位方式。而在域名系统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如何协调关键字寻址与域名寻址的关系,并将域名系统逐步移植到关键字寻址系统乃至更加简便、易用的寻址系统中去,应当是管理部门给予前瞻性考虑的问题。

    原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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