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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网络实名”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0-12-26 11:32:00


冷眼旁观“网络实名”

 
唐广良


一、“网络实名”为何物?

1.必要的回顾


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而言,“网络实名”一词见诸于媒体是同2001年上半年发生在3721与CNNIC之间的纷争联系在一起的,但到底什么是“网络实名”?其与近几年来曾倍受媒体关注,但目前已经被许多人淡忘的“域名”有什么关系?对网络用户有什么影响?CNNIC与3721为何就此发生争议?一般读者显然还没有搞得十分清楚。[2]


本文无意就3721与CNNIC之间谁是谁非发表任何直接的意见,仅想从一个中立的学者的角度对现存的“问题”表明自己的一些看法。为了读者对“网络实名”有一个尽可能完整的认识,笔者不得不将两年前撰写而发表于《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上的一段文字摘录于此:


……


(三)域名在网络资源定位方面发挥的作用已经大大削弱


域名系统最初被设计时,设计者的意图就在于方便网络用户的识别与记忆,以使用户能够通过在地址栏输入域名的方式登录特定的网站与网页。为此,INTERNET网络在每个国家开通后,都有一大批网络域名簿或类似的出版物上市;中国的情形也不例外。这些出版物与传统的电话号码簿一样,其功能都是供用户查阅,以便找到其想要登录的网络地址。与此同时,为了使自己更容易被网络用户找到,几乎所有的网站所有者都希望将其已经为公众知悉的身份标识注册为自己的网络域名,从而使用户不必翻阅厚重的域名簿即可以“猜测”的方式直接输入域名,登录到由该身份标识作域名的网站。这正是近年来导致域名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所在。


任何一种新的生产与生活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必然也必须朝着方便用户的操作与使用的方向前进,否则将被淘汰。INTERNET网络自始就是一种以用户的多少为生存依托而发展起来的新型工具,加之入网主机与相应网站的数量更以惊人的速度递增,如果网站的查找与定位十分困难,将导致用户对其丧失兴趣,最终阻碍网络自身的更进一步发展。


自从超文本描述语言及基于此种语言而开发的WWW浏览器问世以来,一种特殊的技术使得网络资源的定位变得相当容易了——这就是超链接。这种技术是在一个网页中插入可直接进入另一个或数个网页的引导命令行,从而得使用户通过鼠标点击该命令行而从当前页面跳至另一个其感兴趣的页面,不必再通过地址栏输入该网页的域名。这就意味着,用户不再必须记忆或查找海量的网络域名,即可找到若干相关的网络资源。更重要的是,这种链接命令行不一定是被链接网页的域名,可以是任何足以吸引用户目光的标识,如说明性的文字、静态或动态的图片或图像等。因而给相当一部分用户一种错觉,即上网不再需要域名。


如果说网页链接仅仅是一种非常有限的资源定位方法,那么网络搜索引擎的引入则使不依赖于域名的资源查找与定位方式变成了目前绝大多数网络用户惯常的上网选择。尽管已有众多的商家为了使自己的域名变得响亮而不惜花费大量金钱通过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但如同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一样,能够通过广告产生公众知晓效应,并且影响公众选择倾向的,只能是少数,而且这种广告最多也只能让一般公众记住网络域名中属于域名所有者自行设计,且有显著特征的那一部分。凡对域名系统缺乏更深层次理解的社会公众,仍然很难借助这种记忆找到被广告的网页。于是,无需记忆任何域名,通过各种主题分类检索方式查找网络资源的搜索引擎应运而生,在短短几年的时间便已成为所有欲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网站不得不提供的一种免费服务。


搜索引擎的优点不仅仅在于其能够根据特定的主题词找到数量众多的相关资源,更重要的则在于其能够接受不同语言文字的查询要求,最大限度了克服了目前域名系统只能使用罗马字母所带来的障碍,为非罗马字母语言环境下的网络用户打开了利用INTERNET网络资源的方便之门。对于近期内刚刚“上网”的网民而言,域名已变得无足轻重。有些人甚至根本不知道域名为何物,但照样能够在网络空间畅游,原因是最初接入网络时,已由装机者将某一搜索引擎或提供搜索服务的网页设置为自动进入的首页。在此之后,用户仅需“按图索骥”,即可找到其想找的任何资源。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网页搜索服务并不能帮助用户搜索INTERNET网络上全部的相关网页,而仅能找到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相对于用户自身能够通过记忆域名找到的网页而言,即使是很小的一部分,也足以相当于天文数字。据我所知,许多上网已久的“老网民”现在也已将提供搜索服务的网页设成的自己的首页,或者将其加入了自己的收藏夹,不再为猜测域名而伤脑筋了。就连笔者自己,一直自视为猜测域名的“高手”,现在也只能猜测出一些著名商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以及近期内大作广告的网站的域名。而这些,已经不能满足个人上网的全部要求,更无法保证自己随时找到想要查找的信息。因而,时常利用搜索引擎查找网络资源也就不可避免了。


可以断言,随着网络资源的飞速增多,利用域名查找与定位这些资源将逐渐成为大多数网民最后的选择;其结果将导致域名在网络服务商身份标识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进一步被削弱,最终成为隐藏于网页之后,仅仅充当技术参数功能的标识符。


(四)新的网站定位标识系统正在浮出水面


在1998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日本东京召开的INTERNET域名问题地区咨询会议上,笔者曾以个人身份发言,指出现行网络域名系统忽视了非罗马字母语言环境下的网络用户,更没有考虑到非以罗马字母构造商标的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因而呼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动现行域名系统的改造,建立一种允许全世界所有民族以自己的语言文字构造INTERNET网络域名的机制。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员表示这不是WIPO当时正在考虑的问题,但其本人对此表示同情,而且一些日本同行也在随后的发言中提出了相似的意见。


另外,笔者还曾在日本及国内的多个场合提出过开发非罗马字母构造的域名系统,以保障非罗马字母构成的语言文字在INTERNET网络时代的地位及有关国家与民族的利益的建议。1999年2月,在笔者向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的研究报告中,也包含了相同的建议。据悉,日本已经自1998年底前开始试行用日语创建网页目录名,即在保持现行域名系统不变的情况下使用日语作为主页以下页面及页面文件、文件所在目录的名称,并以此为开端,逐步向以日语作域名的独立域名系统过渡。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自2000年1月18日开始了中文域名注册的试验,并准备在为期半年的试验的基础上对其作进一步完善,以期最终实现中国本地网络域名的全面中文化。


实际上,允许以非罗马字母构造的域名注册并上网运行并不需要对现行域名系统作实质性改变,因而不存在技术上的兼容性问题。但就INTERNET网络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真正推行多语言兼容的域名系统的确并非易事。它要求加入网络的所有域名服务器,尤其是由美国控制与支配的根服务器必须装载多语言兼容的系统支持软件,并且能够自动识别来自用户端的查询指令所使用的语言。从目前的网络软件技术上看,做到这一点已没有任何障碍,但需要一定时间、人力及财力投入。加上必须考虑到各国之间潜在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冲突,短期内实现整个INTERNET网络的多语言域名系统似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正因为如此,作为非罗马字母语言文字之典型代表,并具有发展中国家代表双重身份的中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率先在域名系统本地化方面作出自己的努力,并在确定方案已经成熟的基础上推动政府通过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的途径与美国谈判,要求其改造现行网络域名系统的支持系统,实现域名系统及整个INTERNET网络的多语言自动查询。


出于加快域名服务速度,节省网络资源等方面的考虑,目前的域名系统还不得不对域名加以分段,以便在某一特定网络的域名服务器找不到相关域名对应的INTERNET地址时,将查询指令转往相应国家和地区的相应类别域名注册簿机构管理的域名服务器上,从而使尚未在整个网络的域名服务器上加载或获得更新的域名得以生效。但随着网络设备运行速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域名系统本身的完善,这种速度与网络资源方面的担心将成为不必要。在此前提下,域名的分段问题也将会成为历史。届时,以自然语言文字构造的INTERNET网络域名体系将出现在网络用户面前。


另外,基于网络浏览器软件的完善,将来的网络用户将可以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直接输入任意查询字段或字符,包括语音指令,真正实现网络的任意浏览。到了那个时候,现在的网络域名将被一系列更加便捷的标识符号所取代。本人相信,这一天的到来不会让我们等得太久。


……


今天看来,中文域名及所谓的多文种域名或国际域名系统的开发并没有直接朝着笔者预言的方向发展;中国大陆及日本、台湾、新加坡、韩国等地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某些商业组织开发的本地语言域名系统依然保留了域名的“分段表示”与“层级结构”。中国国家质量与技术监督局曾经参与制订的所谓“中文域名标准”也只不过是按照中文的表达顺序对现行域名结构进行了某些非实质性的调整,并没有从任何意义上解决利用自然语言上网的问题。


然而,这种现状并不意味着本人预言的失败。相反,其恰恰表明了负责域名系统开发与维护的相关机构没有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内在要求,适时开发出先进而实用的域名技术。与此同时,3721的“网络实名”服务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最普通的社会公众查找网络信息的要求,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商家利用已有的影响涉足网络空间的需要。这正是导致3721与CNNIC之争的根本原因。

 


2.“不管三七二十一,中国人上网真容易”


据3721网上登载的一篇文章介绍,3721的特别服务始于3年多以前。[3]但笔者本人最初接触3721的自然语言上网服务则是两年前的事。就本人所知,大约是在两年前,即1999年底左右,3721在其网站上打出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中国人上网真容易”的口号。正是从那里起,本人在自己家里及办公室的计算机上都安装了3721的“中文网址”软件,从而基本上结束了利用“域名”查找国内主要网站的历史。也正是从那时起,本人在几乎每一个关于域名问题的演讲的场合都更加坚定而明确地表示,现行域名系统中的“域名”将逐步淡出其本来就不应置身其中的商业标识体系;利用自然语言上网的时代即将到来。


或许到了3721与CNNIC之争已经接近白热化的时刻,仍有相当一部分网民还不知道利用自然语言上网这回事,但如果你的电脑中安装的是微软公司WIN98以上的系统软件及IE5.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而且经常上网,相信你的机器中最近已经自动下载了3721网络实名的“插件(plug-in)”。你不妨试一试,直接在地址栏中用中文输入你想找的一个单位,如“中央电视台”,然后回车,看其能否将你直接引导至中央电视台的网站。而如果你已经安装的IE6.0,用“实名”上网问题就变得更加容易了,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权衡,MICROSOFT决定正式同CNNIC联手,在其新的浏览器软件中加入了一种导址转移机制,即当用户在地址栏中输入的是没有分隔符的简体中文字符时,浏览器会自动将导址命令指向CNNIC的“通用网址”解析服务器。如果该服务器上能够找到已经注册的相同字符的通用网址,相关的网页会自动显示在你的终端屏幕上;如果你敲入的字符尚未注册为通用网址,CNNIC的解析服务器则会给你提供一系列相似的、已经注册的通用网址,供你选择,直至找到你相找的网页。


3721之所以能够在短短的两、三时间发展成为一家敢于直接与CNNIC叫板的商业网站,而且是在背靠国家质量与技术监督局,又有实力派港资背景的一家网站与CNNIC对垒败北后站出来的,除了其最初准备同微软公司联手这一事实外,更重要的则是其实实在在地让中国的普通网民脱离了用圆点相隔的网络域名的困扰。这种顺应民意的服务方式无疑是任何行政干预所无法与比的力量源泉。


作为最早被有关部门授权从事域名注册与管理,集域名注册机构、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政策制定机构三种功能于一身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自2000下半年起表现出了逐步退出域名注册领域,专事域名系统管理之职的迹象,尤其随着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正式启动,将域名注册业务按照商业竞争规则下放给网络运营商已经成为CNNIC一种明确的政策目标。但时至2001年8月4日,CNNIC又在网上推出了类似于3721中文网址服务的“通用网址”测试系统,表明其已经跳出了“正规域名”的圈子,放下了“管理者”的架子,再一次以“商业竞争者”的身份加入到了新一轮的商业竞争行列。如3721有关人士所言:“通用域名是CNNIC继中文域名之后展开的又一次的圈钱运动”。[4]


正因为如此,本人在此不妨再作一次大胆的预言:不论3721与CNNIC之争的结果如何,是“网络实名”占先,还是“通用网址”获胜,广大的网民都将逐步实现利用自然语言上网的目标,因而至少在“网络标识”体系发展的层面上说,“域名时代”终结的日子已经来临了。

 


3.“网络实名”——一个颇具诱惑力的新名词


“网络实名”之说应来自美国的RealNames,即设立在硅谷的一家提供关键字(keywords)检索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与一般的搜索引擎相比,所谓的“网络实名”服务或关键字检索服务是基于事先建立的数据库而提供的“本地”检索服务,而搜索引擎中的任意词检索则是一种“异地”检索,即到其他人的网页上去查找相对应的词汇。由此可知,“网络实名”需要“注册”,而搜索服务则不需要任何登记或注册;“网络实名”有可能帮助用户找到特定的“网站”,而搜索引擎则只能协助用户找到含有相关词汇或暗含了相关元标识(meta tag)的“网页”;利用“网络实名”输入相应的字符可能引导用户直接到达其正在寻找的网站,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一个字段则只能提供若干“参考”网页供用户选择。


“网络实名”服务之所以在美国、韩国及中国都获得了相当的“成功”,源自其两方面的诱惑力:一是对网络用户的诱惑,即帮助用户摆脱用圆点相隔,且多为罗马字母的域名的困扰,从而打消未受过良好教育的用户对网络的陌生感与恐惧感,增强了网络自身对普通社会公众的亲和力;二是对网站拥有者的诱惑,即允许网站拥有者利用其相对而言已经为公众熟悉的标识或称谓涉足网络空间,无需难以记忆或认知的域名大作广告即有可能被社会公众所找到。更重要的是,利用已有身份标识代表某一法律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存在,解决了近年来为许多人大加渲染的域名“惟一性”与“短缺性”给大多数中小企业带来的心理压力,使他们不必再担心因某一域名被他人抢先注册而失去在网络空间生存的机会。“熊猫电子”与“熊猫洗衣粉”从此不必为“panda.com”归谁所有而大动干戈;“中华牙膏”与“中华香烟”也不必为“zhonghua.com.cn”花落谁家而明争暗斗。与此同时,“网络实名”的运用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使大量囤积域名的不光彩活动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当然,那些投入巨资才争得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管理机构资格的网络运营商也会发现,随着“实名”的流行,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虽然仍有生意可做,但门庭若市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为网站拥有者们已经不再需要注册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域名;尚未建立网站的商家也不必急于抢先注册用不着的域名,更不必将与他人的商业标识抢注在自己名下。这一切,都将使域名注册业务量大大下降,并使新生代的根域名,如.biz等始作甬者们的聚财梦想最终破灭,甚至使其发财计划中途夭折。仅从这一意义上,本人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学者,禁不住要为那些已经被操纵在少数商人与政客手中的域名系统折磨得不堪忍受的中小企业感到欣慰,并向那些为使利用自然语言上网变成现实而付出过努力的人们道一声:你们辛苦啦!


那么,“网络实名”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呢?我们不妨先看一看商家自己的解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即3721网)在其网页上对“网络实名”所作的介绍如下:

 


● 什么是网络实名?


答:网络实名是最快捷、最方便的网络访问方式。无需 http://、www、.com、.net,企业、产品、品牌的名称就是实名,输入中英文、拼音及其简称均可直达目标。


● 怎样使用网络实名?


答:网络实名提供了四种访问方式:1、 中文网址:输入企业、产品的全称或简称即可直达目标,如“ 平安保险 ”; 2、 英文网址:输入“ SINA ”即可访问新浪网; 3、 拼音网址:输入拼音、拼音字头如“ pabx ”也可访问平安保险的网站; 4、 数字网址:输入企业的电话号码、股票代码即可直达。


● 网络实名与中文网址有什麽关系?


答:中文网址是网络实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网络实名包含中文网址、英文网址、数字网址(包含普通数字、电话号码、股票代码)、拼音网址(包含拼音缩写),无需下载软件即可启用。


● 网络实名一定是中文吗?


答:实名往往表现为中文,但显然拼音字头、电话号码、企业和产品的英文名称都可以是实名,并不限于中文。如:TCL 也是实名,8008103720是国风因特的800电话实名。[5]

 


最早从事此类服务的美国RealNames公司一直使用“关键字(keywords)”作为其服务的核心概念,而且其对此概念的解释也较为严谨。RealNames认为,“关键字”是由其提供的一种全球性的地址系统,其允许人们利用由本国语言与文字组合构成的通用名称(common names)去浏览网络。关键字简化了网络浏览操作,因而将很快成为一种可让人们直接到达特定的互联网网页的新的、有效的手段。作为对域名的完善,关键字仅由名称与品牌构成,无需WWW、连线、符号以及圆点等在URL中必不可少的附加标识。在输入诸如微软公司的IE浏览器的命令行之后,关键字将会直接把用户带到其想去的信息源,而且无需用户额外的付出,也不需要特殊的下载。[6]

 


事实上,所谓的“网络实名”是一种并不包含复杂网络技术的特殊“服务”,是在网络域名的基础上创建一套新的数据库,事先使加入库中的若干个不同形式的字段与某一已经注册的域名相对应,并在数据库应用层上加入模糊查询功能,从而使用户在输入库中已有字段的情况下,直接引导其进入对应域名所代表的网站;而当用户输入的字段不能与数据库中已有的任何字段完全一致时,则将与其最接近的若干个网站全部反馈给用户,由用户在自己的终端上进行二次选择。为了使基于此种数据库的网站查询服务成为现实,必须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是使浏览器的地址栏接受多语种文字输入;其二是当地址栏中输入的是非标准域名时,将查询指令传送给此种服务的服务商。


接受多语种输入已经成为IE5.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内在的功能,但若未经特殊的软件干预,浏览器通常都会将查询指令传送给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商的域名服务器,或者根据接入服务商的设置再次传送给上一级服务商的域名服务器,或者根据顶级域名的不同传送给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根服务器,再根据这些域名服务器的解析,将查询指令指向特定网站或网页的数值地址。例如,当用户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cass.net.cn后,该指令将首先由用户机器中的浏览器传输给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商,如笔者家中的上网电脑是由“东方网景”提供接入服务的,在本人电脑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前述地址后,指令将被送到东方网景的域名服务器上。东方网景的域名则将其解析为202.93.24.1,并将查询指令按此地址传送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网站,因为202.93.24.1这个地址就是由电信服务商分配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网络地址,或者说是电信服务商连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络中心的专线的编码之一。


由此可知,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浏览器软件将查询指令传送给“实名”服务商就成了此种服务的服务商们必须解决的问题。自3年多以前开始提供服务的3721,以及自2001年8月4日起提供“通用网址”服务的CNNIC,最初都是要求用户下载一个特别的程序,安装在自己的机器上。当用户启用网络浏览器时,该软件自动开始运行,或者在用户按下一个快捷键后开始运行。如果用户在地址栏中输入的字符显然不是一个标准域名,该软件就会将相应的字符传送给特定的服务商,由该服务商加以解析,将其对应于一个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或者提供一系列相近的网站供用户进行二次选择。CNNIC与微软公司达成了合作关系后,安装了新的浏览器的机器将不再要求用户下载任何软件。

 


4.“网络实名”与“域名”的关系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网络实名”只不过是在域名基础之上存在的一种简易查询服务。如前文已经介绍的那样,“网络实名”服务基于一种事先建立的数据库,将网站拥有者可能具备的、易为普通社会公众所认知且能表述为自然语言的标识作为检索字段,并将其与已经注册的域名相对应而提供的“关键字”解析服务。这种服务之所以能够帮助网络用户找到特定的网站,其关键切入点就在于将可表述为自然语言或传统代码的字段解析为已经注册的“域名”。


与直接利用“域名”查找网站不同的是,这种解析服务要求网络用户首先必须进入提供解析服务的网站,如3721等。即不论你想找哪一个网站,只要你在地址栏中输入的是“网络实名”,你就必须首先到达3721的实名解析服务器,通过该服务器的解析,找到一个特定的“域名”之后反馈给用户,再由用户自己的浏览器将相应的域名传送给某一个域名服务器,如接入服务商的域名服务器或者CNNIC的CN顶级域名服务器等。也就是说,利用“网络实名”服务的用户,不得不在每一次查询过程中都到实名服务商的解析数据库去转一圈,从而增加一个指令循环过程;而用户最终到达特定的网站依然是通过“域名”的引导实现的。


相比之下,利用“域名”查找网站则“直接”得多。当用户在地址栏中输入一个特定的域名后,浏览器会直接将其传送给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器,或者由接入服务器指定的另外一台服务器,即域名服务器。域名服务器会将该域名解析为一个特定的网络地址,即用圆点相隔的4组介于0和255之间的数字。这个数字就是同某一台特定网络服务器相连接的一条专用线路的地址编码,而且绝对是全球惟一的编码。在IPv6协议得到普及之后,这个编码将由目前的4组用圆点相隔的十进制代码变成8组用冒号相隔的十六进制代码,从而使现行的32位二进制代码地址升级成为128位地址。由于接入服务商的域名服务器会定期自动更新,因而通常情况下,已经注册并加入域名数据库的域名均可由接入服务商的域名服务器直接解析为IP地址,并将用户的查询指令传送给该地址所标注的网站,实现用户与特定网站之间的通信。


那么,“网络实名”能否直接对应于特定的IP地址,而无需“域名”的二次解析呢?当然是可以的。至少从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上看,不存在任何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仅需实名服务商将其数据库中的“域名”字段换成“地址”字段即可。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将是“实名”对“域名”的彻底取代,从而使实名服务商面临一系列法律与政策方面的压力,如标准问题、授权问题、制度问题、市场竞争问题,等等。很显然,目前还没有一家商业公司胆敢冒此风险。即便仅仅是建立的“域名”基础上的“网络查询服务”,依然使3721成为了CNNIC围追堵截的目标,并且导致了一场刀光剑影的大战。足见其中问题的“严重”性啦。

 


二、“网络实名”与现有标识体系之间的关系

所谓网络“实名”,是同人们对网络的“虚拟”属性的认知相对而言的一种表述,其目标就是将网站所有者传统的身份标识或称谓直接用于网络,从而使其在“虚拟”社会的存在与在“现实”社会的存在一致化。由此可知,实“名”并不一定就是狭义的“名称”或“姓名”,而有可能是某一法律主体在现实社会中使用的任何足以确定其身份、处所及独立存在的标识。就此而言,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地址、商标、电话(传真)号码、EMAIL地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电话(传真)号码、EMAIL地址、身份证号,等等,都有可能作为“网络实名”而被加入实名数据库,从而在用户输入后将其引导至相应的网站。


从表面上看,将前述标识或编码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加入“实名”数据库所产生的效果都是一样的,因而即使存在问题,对各种标识或编码而言也应当是一样的。然而,由于前述不同标识或编码在法律上的属性与地址并不相同,个别现象之间的差别甚至是实质性的;不同标识与编码体系涉及的人及相应的法律关系都有所不同。为此,我们必须根据不同标识与编码的法律属性与地位的不同对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网络实名”与商业标识


所谓“商业标识(business identifier)”,指的是用以鉴别和认知特定商业主体的任何标识,常用有商标、商号、商业宣传口号、商业外观等。其中,“商标(trade mark)”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在市场环境下最常用的身份标识之一,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或之中,用以昭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此商品或服务与相同或相类似的彼商品或服务相互区别开来的关键标志,也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联系的重要纽带。


“商号(trade name)”是表示商业主体自身的独立人格的核心符号,通常是一个法律拟制人格的全称中的一部分。根据法律的要求,任何一个拟制人格都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名称,而且不同领域的立法对各自领域的拟制人格的称谓的构成都有不同的要求。但无论如何,这种法律拟制人格的称谓中必须至少有一部分是“独特”的,即与处于相同管辖区域、属于同一类别、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拟制人格能够相互区别的构造——这部分具有独特性的构造便是“商号”。当然,“商号”同时也是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目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商号”制度,因而严格地说,中国目前还没有“商号”。


“商业外观(trade dress)”也是从国外引入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商业活动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整体外部效果,包括商品及服务场所的装潢与装饰、服务人员的服饰、特定的服务方式与方法,等等。由于商业外观并不是特定的设计,因而就此不可能存在类似于商标与商号的注册管理制度。相应地,其作为一种商业标识也不可能获得针对特定设计的保护。鉴于商业外观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行为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其提供保护,以使制止未经许可而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商业外观的行为。尽管如此,一定的文字或符号仍然是构成商业外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同样有可能成为企业在网络上的“实名”。


在媒体广告左右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时代,有创意的“商业宣传口号(advertising slogan)”已经成为商家成功推销自己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留下的深刻印象都是通过商业宣传口号实现的。至少对于这些已经通过商业宣传口号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形象的商家而言,利用此种商业宣传口号作网络“实名”也是非常理想的选择。


涉及使用商业标识作网络实名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基本上同使用商业标识作“域名”时存在的问题一样,但以下几点区别同样相当重要:


第一,商标的惟一性通常受到商品种类、注册与使用地区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是相对的,即相同的商标可能同时在不同的商品类别或不同的法律区域归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相比之下,包含商号的商业名称、商业外观及商业宣传口号则不存在或基本上不存在类似的问题。当商号以商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而被使用时,其名称中通常都有的地理范围限定及行业类别、法律属性限定一般都会使其成为“惟一”的存在,而不致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混同。商业外观与商业宣传口号则自始就没有严格的地域性,更没有必然的行业与法律属性之别。据此可知,“网络实名”将因其选择的灵活性而更容易在较大的范围内引发权利冲突;


第二,“域名”毕竟是有着严格的形式与结构限制的字符型地址代码;经过适当的舆论引导,普通社会公众较容易将其与普通商业标识区别开来,尤其是当域名是由罗马字母与数字等有限的符号构造时更是如此。“网络实名”则与人们已经熟悉了的商业名称没有任何区别,而且相关服务之所以成功的意义恰恰就在于它允许网站所有者及网络用户利用已有的传统标识定位网上人格,因而无论如何,社会公众都没有办法在“网络实名”与一般商业标识之间划出一条分界线。这将意味着,“网络实名”与商业标识之间一旦发生冲突,其性质将与商业标识自身之间的冲突完全相同,而且由于网络的影响比传统商业方式更快、更广,因而网络“实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也将更加激烈;


第三,到目前为止,“域名”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性的操作,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到各国政府及相应的授权机构,再到经授权机构选定的域名注册机构,都在各种职权范围内形成了一整套的政策与制度性规范,从而使该领域的每一个动作步骤及每一项操作都被置于相应的规范的制约之下,如域名注册与变更、域名的转让、域名的注销、域名争议的解决等,现都已有相当成熟的规则。而由个别商业网站自发开展的“网络实名”服务则自始就是以“个体”的商业经营为特征的活动,既没有政府及相当的管理部门的介入,也没有在任何意义上形成“行业”。到目前为止,处于“领先”地位的几家商业网站也没有为此项服务的开展制定出合理的规则,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开展此项活动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因此,与“域名”问题相比,“网络实名”将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

 


2.“网络实名”与个人姓名


随着网络的真正普及,个人上网将不再仅仅是“过客”或“浏览者”;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将逐步取代过去几年曾在媒体的炒作下翻云覆雨的纯商业网站,成为网络世界的主导力量,并与在现实社会中踏踏实实从事商品生产的商家共同构筑网络的生存与发展框架。


即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比如10年),全世界人口中大约只有20%的人有可能在网络上拥有属于自己的领地,这个数字也将达到十几亿,从而超过任何同“种属”的法律拟制人格,与现实社会一样,成为网络空间的第一大群体。很显然,凡在网上占据了一定的空间,而又希望被朋友、熟人尽快找到的个人(自然人),最理想的选择就是用自己的姓名作网络地址的引导标识。本地语言域名系统的开发已经为个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域名的核心部分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但仍然要求用户在地址栏中输入用圆点相隔的复杂域名结构,而且由于顶级及二级域名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几乎无法确切地记忆朋友的完整域名。“网络实名”则使人们可以省去记忆复杂域名的麻烦,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想要查找的特定人的姓名。


然而,利用个人姓名作网络地址标识,以下几个“难题”将无法避免,并有可能给特定的人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带来不良影响:


一是“重名”问题。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人们用来作姓名的符号都是非常有限的。尽管从理论上说,姓氏+名字的排列可能会形成一个极其庞大的可选择的量,但由于文化、心理、情趣、传统等多方面的限制,事实上可供选择的姓名则要比理论上的量少得多,从而造成了数人、数十人、数百人、数千人甚至数万人使用相同姓名的情形。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重名现象已经给仅凭姓名的特定人查找工作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障碍。即使相关参数已经将目标限定在一定的区域,仅凭一个姓名要想找到特定的人依然相当困难。为此,如果“网络实名”服务中可供查询的标识只是个人的“姓名”,查询者将会发现,其输入一个姓名后收到的是一长串供其选择的网站或网页,如果不去一个一个地试连接,其根本无法找到想找的网站。


这种情况表明,所谓的网络实名,不可能是每一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使用的实际名字。如同“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一样,在“实名”领域,依然存在“惟一性”或被某些人大加渲染的“资源稀缺”问题。这将意味着,当你在地址栏中输入一个你熟悉的名字时,“网络实名”服务极有可能将你带到一个你根本不认识的人的网页上去,从而让你感觉莫名其妙。


二是“抢注”问题。由于网络“实名”作为网络地址的间接引导代码使用时,其与特定的人在现实社会中使用的姓名有可能完全相同。这与罗马字母的域名系统遇到的情形将根本不同。在现行域名系统中,当一个指控另一个人在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抢注”了其姓名时,其指控所及的对象只能是其姓名的“拼音字母”或者“外文翻译”,而不是其在现实社会中实际使用的名字。例如,当中国射击选手陶璐娜在悉尼奥运会上获得金牌后,很快使有人注册了www.taoluna.comwww.lunatao.com等与陶璐娜姓名的拼音相同或相似的多个域名。媒体则公开批判这种做法,称其为“抢注”。而与此相比,网络“实名”时代直接使用他人的真实姓名的,将不再仅仅是“音同”问题,而将可能是一模一样,从而让人们实实在在地体验一回什么叫做“抢注”。


与“重名”不同的是,“抢注”指的是某人利用与其自己的姓名根本不同,但与他人的姓名相同的字符做“网络实名”的情形。从目前的操作上看,提供实名服务的商业网站并没有在实名的选择方面制定任何供可遵守的规则,更没有关于实名注册时必须使用其“自己”在现实社会中已经使用过的真实姓名的规定。即便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通用网址注册办法”,也仅仅规定注册人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要求此种信息必须在法律上属于注册人。


这种状况说明,在网络实名领域,将他人的姓名抢注为自己的“实名”将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事实。


三是“混淆”和“误导”问题。混淆与误导指的是将发音、含义或者文字构造上与他人姓名相同或极为相似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网络实名的情形。当然,由于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往往是特定的,因而相互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般都能确切地知道并能正确地使用对方的姓名。这一特点将使借助网络实名的注册与使用追求与他人相混同者的目标很难实现。但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能排除相互之间并不熟悉的自然人直接联络的可能性。而此时,意欲通过网络与特定但不并熟悉的专家、学者、医生、律师等取得联系的人可能仅对被查找人的姓名有一个大概的记忆,如仅知道其发音,并根据其推测在地址栏中输入了相同发音的文字,结果就有可能将其引导到一个并非其查找对象的网站或网页上去。

 


3.“网络实名”与电话号码


与“域名”相比,网络实名服务最大的优点应在于其几乎无限的灵活性。随着本地语言域名系统的开通,使用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传统标识构造域名已经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域名系统仍然是一种结构、层次都十分严谨的技术参数,因而必须服从于相关的技术“标准”。而“网络实名”则纯粹是一种基于商业上的考虑而设计出来的路径引导系统,一切运作都将围绕市场进行。为此,实名服务提供者必然会不遗余力地去迎合各种各样的市场需求。


很显然,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络时最常用的定位方式已经不再是“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等相对固定的“地点”;而“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又因其缺乏惟一性而很难成为准确定位的标识。然而,基于有线和无线通讯的“电话号码”则是迄今为止在全球范围内具备“惟一性”的惟一标识体系。利用这种标识,任何人都能与处于世界任何一个地方的一个特定的人取得联系。只要你拨打的电话号码不错,现代的电信服务将会在几秒钟的时间内帮你找到你想找的人,或者至少是该人有可能在的场所。无论如何,使用这种标识查找一个特定的人时,你都不会被你根本无法预料的信息所困扰。


或许正因为如此,上海曾经有一家商业网站声称其将开发一种利用电话号码的全新域名系统。但不知何故,此举并未在媒体上引起什么波澜。当笔者为写此文而试图再次代到该网站时,竟然怎么也找不到了。然而,已经粉墨登场的“网络实名”并没有忽视电话号码的作用,近乎自然而然地将此种定位参数引入了实名体系。例如,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免费服务电话是8008101069。只要你知道这个电话,并在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插件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这个电话号码,便可以顺利找到该公司的网站。


就本人试用的结果来看,目前使用电话号码作网络实名的商家还不具备普遍性,或者说商家对能够代表其身份的电话号码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至少在笔者这样的非商业性使用者层面上,凭借记忆中的电话号码来查找特定网站还相当困难。当然,造成这种困难的根本原因还在于这种标识虽然是全球惟一的,但此标识与彼标识之间的区别却并不明显,更多地表现为“技术性”的差异,很难被普通人所把握。这或许就是使其未能在互联网标识体系中成为首选标识的真正原因。


然而随着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的逐渐普及,以及手持设备存储空间的加大,电话号码被使用的频率及方便程度都会大大提高。尤其是当IPv6协议的推行使得每一部手持设备都有一个特定的网址后,使用电话号码拨打电话的过程与登录特定网站或网页的过程将合为一体,语音通信将与数据传输同步进行。此时,电话号码将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每一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身份证号,是通过网络找到特定人的首选标识。由于人自身的流动性也会越来越大,通过传统的家庭住址、办公地址等固定的地理定位标识将越来越难找到特定的人,因而在将来的某一天,电话号码甚至会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相互取得联络的唯一标识。


以上分析说明,利用电话号码作网络实名肯定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其重要性会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使用电话号码作网络实名,除了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标识符之外,一般也不会发生字符类标识经常会遇到的“抢注”问题,因为任何一个意在获利的商家都不可能为他人的电话号码作宣传,同时也不会放弃通过网络空间为自己的电话号码作宣传的机会。除了少数恶意操作的人之外,将别人的电话号码注册为自己的网络实名的情形将很难见到。


另外,至少从现行法律制度上说,电话号码本身仍属纯粹的“技术标识”;除了基于商业运作而获得商标价值的少数号码外,绝大多数电话号码尚不能独立地进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即不存在“电话号码权”。再者,由于通信技术本身时刻处于一种更新与升级的过程中,作为公众通信网络地址代码的电话号码也在不断加长,且可由通信服务商单方面任意改变。“未进入法律保护范围”的状态使电话号码的“所有者”无权利可主张。即使与某一电话号码完全相同的一组数字被其他人用于某种商业目的,该电话号码的所有者也无权加以制止;[7]“由通信服务商任意改变”的状态则使电话号码这种标识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打了一个很大的折扣。这两个特征结合在一起,将对电话号码在网络标识领域的应用受到极大影响。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电话号码与网络实名的结合仍将是有限的、辅助性;只有少数人的电话号码有可能成为人们查找网上资源的首选标识。

 


三、“网络实名”运作存在的法律问题

1.“网络实名”的属性及其管理


关于“网络实名”的属性,CNNIC与3721之间似乎曾有过一段时间的争执。作为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日常管理机构,CNNIC也曾努力使这种网络寻址系统及相应的服务被纳入其管理和控制之下。但从2001年8月初发布的文稿上看,CNNIC并没有明确向外界申明其管理与控制权;3721则公开表明其态度,认为“网络实名是建立在域名基础之上的网络应用服务,它和搜索引擎、网络黄页等增值应用一样,属于自由竞争的领域。”[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的 “第二次域名程序(The Second Domain Name Process)”中也讨论了与所谓的“网络实名”相同的“关键字”系统问题,并在2001年9月3日发布的第二次域名程序最终报告中为此拿出了一份简短的结论,内容如下:


(1)互联网关键字(Internet Keywords)是基于文字的使用而提供的一种自然语言的网络寻址系统或网页查询系统,无需使用诸如http:// 或者www.等附加技术引导符,也不需要诸如.com, .net 或.org等顶级域标识。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特定字的方式,关键字可被用来解析URLs,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被用来解析电子邮件地址。作为一种查询工具,关键字也可视为虚拟的身份标识(virtual identifiers),就此而言,同样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2)关键字不是对现行DNS构成竞争的根系统,而属于在DNS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超级应用层;


(3)关键字服务由多家服务商提供,包括CommonName Ltd.、Netscape及RealNames Corporation等,而且还有非罗马字符的关键字服务;


(4)某些关键字服务提供商同时也提供针对恶意与滥用商标的争议解决服务。这类争议解决政策基本上与UDRP一致,但都基于自愿原则而施行,因为关键字服务商没有义务必须执行ICANN的UDRP或类似的政策;


(5)随着关键字系统在网络浏览器与搜索引擎中应用的日益广泛,其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也在加大。根据其发展情况、用户对其了解的深入以及服务商制订的自愿争议解决程序的应用,关键字及其他建立在DNS基础上的超级寻址系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会更加明晰。[9]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终报告中可以看出,此次全球范围内的咨询与讨论活动就网络实名类的服务形成的意见可被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实名不属于独立的互联网地址系统,而是基于现有域名系统发展起来的上层服务;


第二,既然属于应用层的服务,就不再需要有任何新的层级管理;每一个此类服务的提供商都是独立且平等的;


第三,由于此类服务不会对现有的域名系统构成竞争,也不会导致现行域名系统运行方面的障碍,因而作为域名系统最高管理层的ICANN对其不加干预,或者说还没有将其纳入“管理与控制”范围的考虑;


第四,网络实名是与网站或网页的URL相对应的“标识”,同一定的身份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而同样存在其他标识系统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如此看来,至少从目前的网络地址系统管理体制上说,网络实名及类似的服务的确还不属于已经存在的域名管理机构的管辖事项。就3721与CNNIC之间的关系来看,前者提供的“实名”服务显然还属于后者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的被管理事项。这就意味着,几个月来3721对CNNIC压力的奋力抗争冻 是毫无道理、毫无根据的。


同样,既然国际社会都承认此类服务是一种基于DNS的上层应用,体现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而且不会对现行域名系统的存在与稳定运行构成障碍,制定统一“标准”的必要性也就存在疑问了。也就是说,除了必须遵守“法律”及其他行为规范之外,网络实名服务就如同多如牛毛的信息服务商向各自的用户提供的服务一样,不需要任何纯技术层面上的标准。当然,一旦这种服务已经形成一个“行业”或“产业”,由业界自发制订服务标准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只不过不需要任何强制力的干预。


然而,无需纳入域名管理系统,不需要制订统一的服务标准,自由竞争,以及任何其他足以证明其不受不合理干预的理由,都不能改变网络实名及任何“服务”之合法存在的前提条件——遵守法律。如笔者曾在诸多场合刻意强调的那样,网络的出现可能会改变许多东西,但无论如何不会改变人及人类社会的属性,也不会改变法律及应当受法律制约的任何人的地位。这说明,网络实名服务可以不服从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可以不承认由任何“一家”或“几家”服务商制订的标准,但这绝不意味着其可以不接受任何管理机构的管理,甚至可以不遵守法律。


首先,同任何已经存在或者将来出现的“服务”一样,网络实名服务是一种“商业”活动,因而必须无条件接受一个国家依法建立的商业活动管理机构的全面管理。从其作为一个服务商的成立,到其具体服务的提供,其应当对用户、对社会承担的各种责任等,都必须按照管理机构制订或执行的各种规则加以确定。


其次,网络实名服务属于通过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网络,即“增值电信服务”。按照中国现行管理体制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服务提供商还必须接受专门的行业管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外,不论其是否属于增值电信服务,也不管其是否属于营利性的商业活动,网络实名服务毕竟是具有一定社会后果的活动,而不属于“不受他人干预”的隐私事务。为此,所有从事该类活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行为规范,以及虽不具备强制性,但仍具有行为规范性质的基本道德准则、商业惯例,还必须遵守其参与其中的任何契约性规范。


总之,网络实名或者类似的服务因其属于互联网应用层的操作而可能无需网络技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性管理,从而成为自由竞争领域,但无论如何,这种“自由”应仅限于“竞争”活动,而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延及全部操作。在互联网最初发展的几年里,有许多人认为,“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企图据此而规避法律的管辖,把互联网当成是肆意妄为、无法无天的世界,但今天的人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一条狗绝对不会因为上了网而变成人;一个人即使自认为是狗,依然无法逃避法律的管辖。互联网从业者中虽然没有明确引用“狗”论来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辩解的,但仍然不乏试图暗中借用此论者。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渲染互联网的“特殊性”,意在说服普通社会公众及管理者相信,只有他们才能驾驭互联网,并能给人类社会带来无限美好的前景,但前提必须是允许他们不遵守已有的法律和秩序,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顾及行为的后果,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否则将无法保证互联网事业的发展。


在前几年曾参加过的一些研讨会上,笔者就曾数次听到过类似的论调。虽然没有上文写得那样明了,但实质却是一样的。甚至一些管理机构的人士也曾提出过这样的疑问:现有的法律能不能适用于互联网?更有一些律师、学者竟然公开表示,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对互联网上的行为直接适用。这些论调和疑问坚定了一部分人利用互联网发横财的“信心”,不能不说是导致前几年的互联网泡沫的原因之一。如今,互联网泡沫已经破灭;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一系列违法、侵权的行为也促使人们认识到在这个所谓的“虚拟空间”建立法制与秩序的重要性。在近期的研讨会或类似的场合,我们已经听不到对在互联网上适用现行法律的质疑;相反,听到的更多的恰恰是如何完善法律,规范该领域的活动,进而促使其健康发展。


网络实名虽然只是互联网应用层上的一种业务操作,但其终归是一种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业务。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其对普通社会公众“上网方式”的改变上,而且也将使所有法律主体在互联网上的“存在方式”至少在表面上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影响到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平衡,因而与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等各自独立的互联网应用具有本质的不同。为此,或早或迟,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必然会将其纳入一种严格管理的体系之中。至于这种体系是以国家和地区为界的,还是跨国性的,甚至全球性的;是采取行政管理模式,还是借鉴已经建立起来的域名管理模式,则有待于国际层面上的研究与协调。就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来看,即使有可能在一定意义上形成全球性的管理体系,依然无法取代各国法律的适用。换言之,不论网络实名服务领域会形成何种管理模式,各国法律的适用都将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最终选择。

 


2.“网络实名”是否属“实”?


简单地说,所谓的网络“实名”其实并不一定属实。


首先,从其运作机制上看,并没有任何一个提供此类服务的服务商要求实名注册人注册的网络实名必须是其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作为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令笔者感到惊讶的是,几家走在前面的此类服务提供者竟然没有为网络实名或者关键字的注册与使用制定任何明确的规则。在他们看来,可被注册为网络实名的资源似乎是一种可以自由买卖的无主财产,而且任何国家或其他公权力机关也都不会加以干涉。有的服务商更是将一些通用的、作为种属称谓的名词公布在其网上,招揽社会公众抢先付钱注册。俨然是一副不将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眼里的面孔。


作为后来者的CNNIC毕竟“老成”得多。在业务正式开展起来之前,至少是形式是已经相当完备的“规则”已经上网公布,其中包括“注册办法”、“争议解决办法”等。从CNNIC公布的注册办法上看,要求注册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不将通用网址用于非法目的,等等,均已列入其中,但该办法也没有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必须是其自己的名称或姓名。[10]


其次,如同笔者在谈及域名注册时强调的一样,网络实名注册机构自身也不具备核实、鉴别申请提交的注册信息之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的能力,而且网络运作的快捷性也不允许注册服务提供商花费过长的时间实施这样的步骤。为此,即使注册服务提供商对网络实名之真实性有所要求,其也不可能具备保证这种真实性的能力和程序。


另外,由于此类服务已经被定位在互联网应用层上,具有严格管理体系的网络技术管理者也不对其施加限制和管理,使得这类服务自始即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加上短期内利润最大化已经成为互联网从业者的第一目标,而既存的工商业活动管理体制又还没有作出适当反应,更使这些服务提供商感觉到了难得的“自由”。在这样一种情势下,网络实名的真实性就成了一种口号,一种具有诱惑力甚至煽动性的广告。至于已经注册的标识是否就是注册者在现实社会的真实名称和姓名,则只能由申请人自己把握了。


事实上,虽然将现实社会中使用的称谓或标识用作网络标识应属最佳的选择,但并不是惟一的选择。这说明,所谓的网络实名并不一定要同注册人已经有的称谓或标识完全一样。如此说来,用网络“实名”来界定这种简单、便捷的网络地址引导符号就有些言过其“实”了。但与此同时,“通用网址”的可理解性就更差一些了。如前文介绍的“网络实名”来自美国的RealNames一样,“通用网址”也是从美国的CommonName借鉴而来的。从法律上说,这两个英文单字组合实际上是分别属于两家美国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RealNames将其自己的服务界定为“关键字(keyword)”;CommonName则使用了Common Name, Alternative Common Name and/or Common Name Prefix and Suffix等多个术语。由此可见,仅仅在此类服务所使用的核心概念上,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仍在各自为政。至于每个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内容,更是各有长短,互不相通。


有鉴于此,笔者不得不在此提醒读者:到目前为止,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等概念都是由不同的商家自己使用的概念,都没有固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含义。本文之所以在大部分内容中使用“网络实名”一词,也不意味着笔者对此术语情有独钟,只不过因为其更具“诱惑力”和“煽动性”,写在纸上更容易引起读者的注意。上文对网络实名“真实性”的讨论也不是因为笔者认为其应当是真实的,而是因为在笔者看来,“实名”之说容易导致普通社会公众的误解,因而有必要对其作出适当的分析。

 


3.“网络实名”与公众利益的冲突


与已经基本上走到穷途末路的“域名”相比,将“网络实名”视为网络活动者的身份标识更加贴切,因为发挥网址功能的域名是由借助圆点相隔的多组字符串构造的,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具备独特性,而且仅凭这一部分并不能将网上的活动者相互区别开来。网络实名则是一个完整而简洁的字符串,通常都有明确含义,或者同一个特定的称谓相对应,具备整体的独特性。更重要的是,基于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设计,网络实名服务还允许社会公众凭借“模糊记忆”找到其目标。这一点也是到目前为止的域名系统服务所无法做到的。而这也正是商标局的赵刚先生与笔者共同认为域名一般不具备商业标识价值的关键理由所在。


基于这样的认识,在1999—2000年度,笔者曾撰文,并在多个场合力陈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区别,呼吁防止在域名领域对商标的过分保护,允许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有其自己的生存空间。在目前仍然有效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依然保留着要求普通商标权人证明损害的规定。当然,在即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从可对抗域名的标识的种类,到对抗注册域名的条件,都较现行办法有较大改变,强化了对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的制约力度。然而,这并意味着笔者本人对域名标识价值认识的改变,也不意味着我们制订的政策中降低了对正当的域名持有人利益的维护,而是要向社会公众表明一个基本的立场:中国的互联网域名系统绝对不能成为搞不正当游戏者的乐园。


网络实名的标识价值使其更容易同已有的标识体系发生正面的冲突。在这种可能的冲突中,我们首先考虑的就是体现公众利益的标识。


所谓体现公众利益的标识,在本文中,指的是具有标识价值,但不能为特定的私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符号。这些符号大体上可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公权力机构控制和使用的标识,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以及任何公权力机构的称谓、旗帜、徽记、印章等等;第二类是基于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而属于公共利益之所在的场所、建筑物、机构、组织的名称、标志、印记,如一般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的称谓或称号、具有特殊意义的建筑物或其重要构成部分的名称、教育机构与非营利性的官方研究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的名称与印记,等等;第三类是依法不能由任何私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标识,包括各种事物的通用名称、姓氏、属于各民族特有的文化现象,等等。


至少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之下,体现公众利益的标识大多没有“权利”概念。1990年颁布的中国著作权法仍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其中没有著作权。这种社会机制使得许多非常值得依法保护的利益经常处于权利真空状态,无法被纳入司法保护程序之中。现行商标法也只不过是照搬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禁止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某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章等用作商标,并且非常有限地将这种禁止性保护延伸到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文提到的其他公众利益标识则未被收入其中。


在网络之外的现实生活空间,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将特定标识与被标识的对象相互联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排除了绝大多数体现公众利益的标识被某一私权利主体大范围使用的可能性。即使存在“冒用”现象,其影响也会很小,且多属“不公开”的行为,因而也不会给被冒用者造成太大的损失与损害。自从有了网络,这种标识的混同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后果就不同以往了。在域名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刚刚过去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如何制止将体现公众利益的标识注册为域名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虽然最终未能就大部分问题达成预期的一致,但起码反映了国际社会一部分国家已经意识到了相关问题的严重性,并决定采取某种措施。在此期间,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已经在域名管理的层面上拿出了全面而明确的政策,已将应予保护的公众利益标识全面纳入变通争议解决程序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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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处的“网络实名”,仅仅是借用的一个概念,并非仅指3721的特殊服务。在文中未附加限定或说明的情况下,将包括所有同类的网络查询服务。


[2] 此篇文章是1年前动笔写的,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完成。近日收到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的稿约,由于事情太多,一时之间拿不出什么像样的东西,只好匆匆对这样一篇久拖未完的稿件稍加修改,草草收场,算作对陶教授盛情的回应。若读者从中发现表述不够准确之处,皆因撰写此文时3721与CNNIC之争尚未有明朗之结局,而笔者对事情的真相也缺乏了解之故。目前,3721与CNNIC虽已在表面上相安无事,但“网络实名”问题并未真正了结。笔者将会对与此相关的问题继续给予关注,并在适当的机会进一步完善本文。——特此说明。


[3] 参见:网络实名对抗通用网址——http://www.3721.com。


[4] 参见:CNNIC开展起新一轮圈钱运动?——http://www.3721.com/news/yundong.htm.


[5] 资料来源:3721网站。


[6] 参见以下网址:http://www.realnames.com/Virtual.asp?page=Eng_Corporate_Product_FAQ


[7] 当然,如果有关的电话号码由于商业运作而具备了商标价值,其所有者则有可能、也有机会对其他使用者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8] 见:“3721致网络实名用户的公开信”。


[9] 参见:paragraphs 40-44, The Recognition of Rights and the Use of Names in the Internet Domain Name System, Report of the Second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10] 相关材料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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