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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著作权”的使用及演变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0-12-26 10:23:00


“版权”和“著作权”的使用及演变

周  林


对于作者、出版者某些利益予以保护的思想,在我国宋代(距今约800年前)即已产生。最初的这种保护是由个别人提出,由地方政府赋予的。对所保护的利益没有一个专门的术语。"版权"一词是在1901-1903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及《中日通商行船续约》谈判过程中出现的。"著作权"一词的使用晚于"版权",大约在1909年。


在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制订颁布之前的几部汉译日本法律辞典中,均列有"版权"与"著作权"条目。从释义看,二者的含义相近,均指"作者专有之出版图书的权利"。"版权"为"著作权"取代,仅因为日本新法名称为著作权法。


"版权"和"著作权"在日本也是外来语。日本1875年《出版条例》首次使用"版权"一词,该词专指出版权。有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最初采用"版权"一词是受到中国"某衙藏板,翻刻必究"的影响。1887年日本《版权条例》中的"版权"与现代内容较为接近,版权主体为作者。1899年日本通过《著作权法》,"著作权法"遂成为法律名称。


日本一学者指出,日本明治32年(1899年)水野炼太郎著《著作权法要义》当中使用的"版权所有"一词是文言文。现在所说的"著作权所有",是用现代文法表述的,没有深究其含义的必要。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制订被认为受到日本的影响。在该法制订初期,使用的是"版权"一词。大约到1910年奏请通过时,方使用"著作权"。然而,尽管清亡后的有关法律沿用"著作权法"称谓,"版权"一词仍被公众广泛使用。


新中国成立后,"版权"和"著作权"被混用。1979年1月中美签署《高能物理协议》,其中提及"版权"保护。1979年4月,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的胡耀邦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版权法(草案)》。以后多稿,均使用"版权法"名称。1989年4月,《版权法》始更名为《著作权法》。1990年9月17日《著作权法》获得通过。


2001.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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