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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30年回顾

作者: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0-12-25 16:41:00


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30年回顾(1978~2008年)

 
管育鹰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改变了中国,影响了世界。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由于改革开放事业的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建立的速度很快、成就显著,在世界上是史无前例的。以下我们回顾一下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历程:

1、1978年 — 1991 年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时的1978年9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执行 “管理商标”职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商标局,对本国企业使用的商标“统一审查、注册,协助工商部门监督检查商品质量。对外国企业向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互惠原则办理注册。”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开始了中国的历史性转变。之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法制建设进入初始发展阶段。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1980]10号文件批准了《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草案)》,随后成立了国家专利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1985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关于设立国家版权局的建议。这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机构的先后成立,显示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

与此同时,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也提上日程。1979年美国商务部长访华时两国签署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双方承认在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中方表示将尽快出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980年6月3日我国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随后于1982年8月23日、1984年3月12日先后通过了《商标法》和《专利法》;并于1984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6年4月12日我国通过《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是受保护的民事权利。其后,1990年9月7日的《著作权法》颁布施行,次年5月24日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样,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2、1992年 — 2001年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此,我国加快了加入“经济联合国” ——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步伐。在此过程中,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谈判及其结果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在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第一次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之后,中国于1992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1993年2月22日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另外还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包含重要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保护条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已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缺漏之处。这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上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然而,要成为WTO的一员,除了立法上的跟进,中国还要承担执法方面的义务。1994年开始,中美两国爆发贸易大战,美方认为我国没有认真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在其“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将中国再次确定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重点外国”;同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1995年2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并以《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作为附件;这是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二个协议,随后国务院于1995年7月发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6年4月美国再次确定中国为“重点外国”;1996年6月中美签署了第三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在此之后,我国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全面执行1995年和1996年的两个协议,并于1996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显示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在立法方面,我国进一步修改国内法律以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1997年3月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0年8月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2001年4月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同年10月《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进行了修改。这样,中国已经建立起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经过10多年的艰苦努力,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它标志着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项下的义务。

3、2002年至今

加入WTO之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从相对机械、被动的规则制定走向灵活、主动的规则运用以及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积极参与。在应对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的过程中,卷入纷争的中国企业积累了深刻的经验和教训;而中国政府也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执法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议题。2004年8月,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立,大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全面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05年1月成立了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并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在具体的操作方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条例海关保护》分别于2001年底和2003年底作了修订;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针对网络侵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4 月国务院颁布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行动的新指南》,明确要求政府机构为知识产权执法承担更多的责任,如设立特别知识产权投诉中心等。此外,司法保护的作用也日益增强,如2004年底和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通过了具体划定罪与非罪、大大降低侵害知识产权犯罪门槛、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术语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刑事法律保护方面的举措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明显加强。

2006年以来,基于中国经济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向现代的知识经济转型的时期的国情,国家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与此相应,对于智力创新成果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必定在发展知识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前两个阶段中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承受外来压力的情形不同,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专题研究已经完成,国家正进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大纲的历史性阶段。

回顾30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正开始步入又一个新的阶段;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面临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的时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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